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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18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相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就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所内核指引要求法律意见书披露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报内核部门进行质控审核,你所在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存在事后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并报送质控内核、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不完整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要求,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所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管控,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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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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