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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忱)
公告日期:2017-03-2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忱) 
〔2017〕28号 
当事人:沈忱,男,1974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沈忱内幕交易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沈忱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会。据此,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沈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3年12月27日晚上,世纪鼎利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朱某年与上海智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翔)副总经理包某等人会面,谈及并购重组意向。
2014年3月11日上午,世纪鼎利实际控制人叶某、朱某年等人应邀到上海智翔考察,叶某与上海智翔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陈某(以下称上海智翔陈某)单独交流,表达并购意向,双方同意继续商谈。
3月18日,叶某与上海智翔陈某在北京单独见面,双方一致认为要合作下去,要先签订保密协议。
3月20日,朱某年将有关保密协议模板发送给上海智翔陈某,陈某看过后比较认可,上海智翔开始向世纪鼎利提交相关材料。此后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多轮磋商和互访,主要涉及估值、对价、业绩承诺和对赌条款等,参与人包括世纪鼎利并购小组成员叶某、王某、喻某发、陈某(以下称世纪鼎利陈某)、朱某年、曹某东和上海智翔陈某。
4月下旬,世纪鼎利与上海智翔谈判放缓,上海智翔与其他上市公司谈判并购重组事宜,世纪鼎利亦开始了解其他可合作对象。
5月12日,上海智翔陈某与世纪鼎利叶某、陈某、朱某年在上海商谈后,达成并购重组意向,决定加快推进。5月13日,双方对并购重组的方向达成一致,就估值基础和评估标准等主要交易条款形成基本共识,并列出大致时间表。5月19日,世纪鼎利确定三家主要中介机构。
5月29日,世纪鼎利叶某、陈某和朱某年,以及上海智翔陈某、张某礼等人以及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上海商谈确定了上海智翔的估值,形成了具体的并购方案和明确的时间表,并一致决定停牌。
5月30日,“世纪鼎利”停牌。5月31日,世纪鼎利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7月29日,世纪鼎利公告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智翔100%股权并于7月30日复牌。
该并购重组事项涉及上市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决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于2014年7月29日。
二、沈忱知悉内幕信息及交易“世纪鼎利”情况
时任世纪鼎利董事、总经理喻某发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朱某年等人邮件和世纪鼎利并购重组微信群获知并购重组各时间阶段进展情况。
沈忱时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网络部无线优化处处长,喻某发与沈忱在业务上存在对口联系的关系,开会、电话联络比较频繁。沈忱与喻某发在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电话联系频繁,并在此期间沈忱以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世纪鼎利”,具体情况如下:
3月26日、3月28日沈忱与喻某发通话联络。4月1日,沈忱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
4月2日沈忱与喻某发通话联络。沈忱证券账户于4月2日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行转入13万元;4月3日转入7万元和62,592元,转出500元,净转入132,092元,同日,沈忱以本人账户通过手机下单买入“世纪鼎利”22,700股,成交金额310,924元。
4月22日、23日喻某发与沈忱通话联络。4月23日,沈忱通过手机下单将前期买入的“世纪鼎利”全部卖出,获利37,315.66元。
5月15日喻某发与沈忱通话联络。5月16日,沈忱通过电脑下单再次买入“世纪鼎利”25,700股,成交金额346,950元。
9月29日,沈忱通过手机下单将“世纪鼎利”全部卖出,获利139,865.17元。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成交金额657,874元,共获利177,180.8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交易“世纪鼎利”是基于行业判断和公开信息,具有正当理由。4月初买入理由为世纪鼎利中标中国移动路测软件、产品技术领先优势明显、“世纪鼎利”长期滞涨;4月23日卖出理由为“世纪鼎利”股价已涨12.4%,短期获利较大,其在安徽出差期间发现世纪鼎利对省分公司支撑不到位;5月15日买入理由为沈忱与喻某发沟通了测试仪表的问题解决方案后对世纪鼎利信心更足,且5月16日“世纪鼎利”股价比沈忱第一次买入时更低。第二,沈忱与喻某发在交易期间的每次通讯联系都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属于必要的合理的工作联系,不涉内幕信息。第三,沈忱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是为了配置3笔刚到期的银行理财资金,资金划转不异常。第四,沈忱交易“世纪鼎利”不异常。1.因为二级市场回暖,为完善投资渠道才开通创业板投资股市。2.开通后不只买入“世纪鼎利”,也买入了“钢研高纳”、“科华生物”等其他创业板股票。首次买入“世纪鼎利”并非一次性全仓买入,而是分三次买入。3.购买“世纪鼎利”资金量约30万元,而当时沈忱个人可随时动用的资金达200余万元,其中活期存款90余万元。购买“世纪鼎利”的资金占其个人可支配资产的比重小,也不存在卖出账户内其他股票用全部资金买入“世纪鼎利”的情况,交易期间沈忱还购买了余额宝这种低收益的理财产品。第五,在交易中沈忱没有采取任何规避监管的方式,也说明其不知悉和没有利用任何内幕信息。第六,沈忱与喻某发知晓内幕交易相关法规,若以个人账户在敏感期进行操作,与常识不符。第七,沈忱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世纪鼎利并购重组事项进入正式协商阶段时,沈忱与喻某发联络(4月2日),之后买入“世纪鼎利”(4月3日);双方谈判放缓,上海智翔已将其他上市公司作为优先考虑时(4月22日),沈忱与喻某发联络(4月22日、23日),之后卖出全部“世纪鼎利”(4月23日);确定引入中介机构时,沈忱与喻某发联络(5月15日),之后买入“世纪鼎利”(5月16日)。上述三次交易时点与其联络内幕信息知情人喻某发的时点、重组并购事项进展情况高度吻合。第二,4月2日沈忱与喻某发联络后于2日、3日向其本人证券账户共转入约26万元,在转入资金后(4月3日)就全部用于购买“世纪鼎利”一只股票。证券账户转入资金时点与其联络喻某发联络时点、首次买入“世纪鼎利”时点紧凑、操作连贯,且账户近乎全仓买入,明显异常。第三,沈忱声称其与喻某发联络系正常业务往来、银行转证券账户资金系其配置到期理财资金、买入“世纪鼎利”的资金占个人可随时支配的资产比重小等说法和其述买卖“世纪鼎利”的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三次交易时点与其联络内幕信息知情人喻某发时点、重组并购事项进展情况高度吻合等异常情形,也不能排除沈忱与喻某发之间存在内幕信息传递的可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沈忱没收违法所得177,180.83元,并处以531,542.4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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