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扬子造船)
上市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中利股票代码:002309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利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2
第一节 释义
简称 | 释义 | |
本报告书 | 指 |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中利集团 | 指 |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简称“新扬子造船”) |
《重整计划》 | 指 | 苏州中院批准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苏州中院 | 指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执行《重整计划》,新扬子造船持股比例被动稀释降至5%以下 |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 |
法定代表人 | 任乐天 |
注册资本 | 18862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937673754229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 2005-05-12 |
经营期限 | 2005-05-12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从事船舶制造、改装、修理和拆解;大型钢结构件加工、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从事上述产品及金属材料、金属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要股东 | 江苏扬子江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8.81%;YITIAN INVESTMENTS PTE.LTD持股26.18%;SEAVI ADVENT ASIA INVESTMENTS (III)PTE.LTD.持股25.01% |
联系方式 | 0523-84660022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任乐天 | 男 | 董事长(主要负责人) | 新加坡 | 江阴 | 是 |
杜成忠 | 男 | 董事兼总经理 | 中国 | 江阴 | 否 |
何明晖 | 男 | 董事 | 中国 | 江阴 | 否 |
张宏飞 | 男 | 董事 | 中国 | 江阴 | 否 |
丁建文 | 男 | 董事 | 中国 | 江阴 | 否 |
成千 | 男 | 监事 | 中国 | 泰兴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扬子造船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将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新扬子造船持股数量不因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而发生变化,故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扬子造船无其他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调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扬子造船持有上市公司43,780,2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2%;由于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将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如果权益变动后,新扬子造船持股数量不因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而发生变化,故其持股比例将由5.02%被动稀释至1.4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05破50号《民事裁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公告2024-113号)。
2024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于同日披露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见公司公告2024-133号)。
由于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将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新扬子造船持股数量不因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而发生变化,故其持股比例将由5.02%被动稀释至
1.4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中利集团股份43,780,203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任乐天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地址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联系电话:0512-52571188传真号码:0512-5257228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常熟市 |
股票简称 | *ST中利 | 股票代码 | 00230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苏省江阴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股份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因公司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43,780,203股 持股比例: 5.0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0股 变动比例: -3.56%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 2024年12月11日 方式: 被动稀释3.56%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不适用√ |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任乐天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