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柏兴及其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中利股票代码:002309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柏兴通讯地址: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常昆路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王伟峰通讯地址: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常昆路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堆龙德庆中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世邦欧郡8栋1单元140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常昆路8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利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8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3
第一节 释义
简称 | 释义 | |
本报告书 | 指 |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中利集团 | 指 |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王柏兴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指 | 王柏兴、王伟峰、堆龙德庆、中利控股 |
《重整计划》 | 指 | 苏州中院批准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苏州中院 | 指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堆龙德庆 | 指 | 堆龙德庆中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中利控股 | 指 | 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执行《重整计划》,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均被动稀释至5%以下。 |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柏兴
1、股东名称:王柏兴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205201956********
5、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王伟峰
1、股东名称:王伟峰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205201980********
5、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堆龙德庆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堆龙德庆中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世邦欧郡8栋1单元1404号 |
法定代表人 | 龚茵 |
注册资本 | 9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663809994M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 2007-06-28 |
经营期限 | 2007-06-28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不含公募基金;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 |
得从事房地产和担保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股东 | 王柏兴持股55%;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 |
联系方式 | 0512-52571188 |
2、堆龙德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龚茵 | 女 | 执行董事,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李文嘉 | 男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中利控股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常昆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柏兴 |
注册资本 | 85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0893561338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 2014-01-10 |
经营期限 | 2014-01-10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电工新材料研发;信息及通讯技术与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电子、通讯产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备租赁;电工铜制品、电工机械设备生产、销售;电缆附件及配件生产、销售;铜制裸压端头、电子接插、电源插头、电缆、光缆、电缆料、光伏产品、光伏材料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 |
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轮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股东 | 王柏兴持股94.7059%;江苏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2941% |
联系方式 | 0512-52571188 |
2、中利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王柏兴 | 男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王伟峰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陈辉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周建江 | 男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关系
王柏兴先生与王伟峰先生系父子关系,堆龙德庆、中利控股均为王柏兴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上述情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将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不因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而发生变化,故王柏兴先生的持股比例将由5.54%被动稀释至1.61%,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将由7.47%被动稀释至2.1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有其他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调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柏兴先生持有上市公司48,300,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4%;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5,083,32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47%。由于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将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如果权益变动后,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不因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而发生变化,故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王柏兴 | 48,300,300 | 5.54% | 48,300,300 | 1.61% |
王伟峰 | 5,198,025 | 0.60% | 5,198,025 | 0.17% |
堆龙德庆 | 11,543,000 | 1.32% | 11,543,000 | 0.38% |
中利控股 | 42,000 | 0.00% | 42,000 | 0.00% |
合计 | 65,083,325 | 7.47% | 65,083,325 | 2.16% |
注:尾差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05破50号《民事裁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公告2024-113号)。
2024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于同日披露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见公司公告2024-133号)。
由于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将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不因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而发生变化,故王柏兴先生的持股比例将由5.54%被动稀释至1.61%,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将由7.47%被动稀释至2.1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5,083,325股股份均存在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章):
王柏兴:
王伟峰:
堆龙德庆中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龚茵
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王柏兴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地址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联系电话:0512-52571188传真号码:0512-5257228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常熟市 |
股票简称 | *ST中利 | 股票代码 | 00230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王柏兴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苏省常熟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股份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因公司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1、王柏兴先生直接持有中利集团股份48,30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2、王伟峰先生直接持有中利集团股份5,198,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3、堆龙德庆持有中利集团股份11,54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4、中利控股持有中利集团股份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8%,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1、王柏兴先生直接持有中利集团股份48,30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2、王伟峰先生直接持有中利集团股份5,198,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3、堆龙德庆持有中利集团股份11,54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4、中利控股持有中利集团股份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4%,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 2024年12月11日方式: 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将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由7.47%被动稀释至2.16%。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 是□ 否√ |
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柏兴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1:
王伟峰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2:堆龙德庆中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 茵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3: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柏兴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