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与港中旅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港中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该关联交易有利于防范资金风险,提升公司跨境资金调配的便利性,提高公司整体资金运作能力,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润钢
王 斌
刘 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