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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4
华伍股份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西华
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暨 25%股权回购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审阅了本事项的相关资料。
    2018 年 6 月 6 日,公司与花再华、潘北河签订了《关于<江苏环宇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根据《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花再华、潘北河(作为转
让方)关于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第 2.3.3 条及
4.4 条约定,经各方协商同意,公司不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及后续股权转让
价款,花再华、潘北河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其中现金补偿应按照年化利率 7.2%
(单利)计算合理的资金占用费,具体现金补偿金额为 20531.26 万元。双方同
意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前,花再华、潘北河向公司支付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现金
补偿款,用于购回标的股权(“标的股权”指“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5%股
权”)(即除现金补偿款外,花再华、潘北河回购标的股权无需支付其他任何款
项)。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花再华、潘北河签订《关于<江苏环宇
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同意本补充协议
中约定的内容。我们认为: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补充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平稳退出该项投资,回收长期股权投资,
  华伍股份
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切身利益。
   独立董事:   刘莹、 付国章、 冯华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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