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5-05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2025年3月10日
2、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5.00元/份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及数量: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
533.33万份股票期权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5年3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533.3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00元/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2025年3月7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66.67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489.29万股的1.08%;其中首次授予533.3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489.29万股的0.87%;预留授予133.3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489.29万股的0.22%。
4、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0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周留征 | 中国 | 董事 | 25.00 | 3.75% | 0.04% |
闫志伟 | 中国 | 高级副总经理 | 25.00 | 3.75% | 0.04% |
李霞 | 中国 | 高级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 25.00 | 3.75% | 0.04% |
江潮升 | 中国 | 高级副总经理 | 50.00 | 7.50% | 0.08% |
李晓东 | 中国 | 高级副总经理 | 25.00 | 3.75% | 0.04% |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25人) | 383.33 | 57.50% | 0.62% | ||
预留部分 | 133.33 | 20.00% | 0.22% | ||
合计 | 666.67 | 100.00% | 1.0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5、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00元/份。
6、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60日内授出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股票期权失效。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首个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计划等待期为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24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安排 | 行权比例 |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00% |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00% |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安排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0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00% |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授股票期权行权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2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 扣非后净利润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2025年 | 5,000万元 | 2,000万元 |
2026年 | 10,000万元 | 7,000万元 |
完成值(A)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 |
A≥Am | M=100% | |
An≤A<Am | M=20%+(A-An)/(Am-An)*80% | |
A<An | M=0% |
注: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任何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2、上述“扣非后净利润”是指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合并报表计算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C”、“D”5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 | 绩效评定 | A | B | C+ | C | D |
行权比例 | 100% | 90% | 80% | 5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5年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25年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5月26日,监事会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3月7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5年3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次权益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3月10日
2、首次授予数量:533.3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489.29万股的0.87%
3、首次授予人数:30人
4、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15.00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周留征 | 中国 | 董事 | 25.00 | 3.75% | 0.04% |
闫志伟 | 中国 | 高级副总经理 | 25.00 | 3.75% | 0.04% |
李霞 | 中国 | 高级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 25.00 | 3.75% | 0.04% |
江潮升 | 中国 | 高级副总经理 | 50.00 | 7.50% | 0.08% |
李晓东 | 中国 | 高级副总经理 | 25.00 | 3.75% | 0.04% |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25人) | 383.33 | 57.50% | 0.62% | ||
预留部分 | 133.33 | 20.00% | 0.22% | ||
合计 | 666.67 | 100.00% | 1.0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7、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
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5.21元(2025年3月1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每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7.76%、31.04%(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年、2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2年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0.00%(分别采用公司最近1年、2年的平均股息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不包含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八、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533.33 | 1,458.67 | 548.89 | 776.44 | 133.33 |
下简称“《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以及《激励计划》等文件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3月10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
533.3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00元/份。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实情况说明;
(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