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截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