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5-126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5]2388 号”文核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 股)不超过 10,607,11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2.99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455,999,916.84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7,475,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8,524,916.84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对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5]14706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慧忠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慧忠支行”)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签署重大资
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浦发银行慧忠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浦发银行慧忠支行账号为 91420154800004043,截止 2015 年 11 月 19 日,专
户余额为 448,524,916.84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 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慧忠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浦发银行慧忠支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和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公
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煊、张庆升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
慧忠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慧忠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慧忠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慧忠支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浦发银行慧忠支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信建投。浦发银行慧忠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 公司及浦发银行慧忠支行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浦发银行慧忠支行,同时向公司、
浦发银行慧忠支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浦发银行慧忠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中
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或者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浦发银行慧忠支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