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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银华基金-长盈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公告日期:2015-12-03
银华基金-长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草案)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目录
重要提示........................................................................................................................................... 4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声明与承诺............................................................................................................................... 8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9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2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6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8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33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35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38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39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42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46
十五、越权交易............................................................................................................................. 51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55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64
十九、报告义务............................................................................................................................. 65
二十、风险揭示............................................................................................................................. 68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71
二十二、违约责任......................................................................................................................... 76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77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78
二十五、保密义务......................................................................................................................... 79
二十六、通知与送达..................................................................................................................... 80
二十七、其他事项......................................................................................................................... 81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重要提示
    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产品结构、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本计划资产委
托人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资产委托人应确保在签署本合
同之前已充分阅读本合同,并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
风险。
    1、本计划将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定的锁定
期。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
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
票锁定期风险、优先份额以及次级份额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
险等。
    2、对于本计划优先份额委托人,虽然本计划合同终止时首先分配优先份额
收益,但是收益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本计划不设立预警或止损机制,在某些极端
情况下,优先份额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于次级份额委托人,本计划的收益分配将优先分配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收益,
在本计划终止时,次级份额可能需要用其本金弥补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因此,
次级份额委托人享有较高的预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3、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业绩
表现的保证。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但是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等财产予以变现。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4、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
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
的保证。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为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而自资产管理人获得的推
介材料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推介材料中
对投资项目所进行的评估和预测不是资产管理人对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资产
委托人承认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价位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
人全权决定,资产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管理人在买卖股票前将会就是
否处于信息披露敏感期向本计划持有的股票所属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进行咨询。
    本公司声明已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银华基金-长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特
定风险。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内容)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
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
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
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
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
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即
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
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将提交监管机构备案,但监管机构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
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风险。
         3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银华基金-长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担任资产托管人,用
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二)投资说明书:指《银华基金-长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签署的《银华基金-长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
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四)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五)资产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资产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中证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二)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十三)交易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十四)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计划的工作日
     (十五)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十六)合同到期日:指本合同生效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届满时,合
同生效日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如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
     (十七)月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月的对应日期,若该月无相应的对应
日期则顺延一日。如 2010 年 1 月 1 日的月对应日为之后各月份的 1 日,即 2010
年 2 月 1 日等;如 2010 年 8 月 31 日的月对应日为之后各月份的 31 日,而 2010
年 9 月无 31 日,故顺延至 2010 年 10 月 1 日等
     (十八)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
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十九)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
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
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一)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主动
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二)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二十三)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二十四)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二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证登记公司有关业务
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本计划在中证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
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二十六)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
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二十七)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
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二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三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三十一)元:指人民币元
    (三十二)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三十三)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因电信服务商等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非因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
调整等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
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或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
第三方所质疑,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
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
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
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
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
管理人。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本金
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银华基金-长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合同生效起 12 个月内封闭运作,满 12 个月后定期开放优先份额的参与和
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享上市公司的成长。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合同生效日起 24 个月,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款的可提前终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计划发行总规模不低于 3,000 万元,不超过 50 亿元人
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资产管理计划分为优先、次级两类份额,每类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均为
1.00 元,每类份额下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类
    1、概要
    本计划根据对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次级两类份
额。其中优先份额具有中低风险和中低预期收益的特征,次级份额具有较高风险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和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合同生效后两类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到期按约定进行
收益分配。
    (1)本计划为优先份额设定基准收益率
    本计划存续期内,优先份额的年化基准收益率为 7.95%。
    (2)本计划在合同终止后优先支付优先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给次级份额委托人。
    2、计划份额的初始配比
    本计划两类份额的初始份额配比原则上为 5:3。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发
售情况对该初始配比进行调整,且调整后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
1.67: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下同)。
    3、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资产管理人按照本计划收益分配规则,对优先份额与次级份额单独进行计划
份额净值计算。
    计划份额净值、优先份额与次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计划份额净值、优先份额与次级份额 T 日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计划               优先   次级
              优先
    (1)当                                     时,则:
                                    优先
                                                           ,
                      次级                      优先   优先     次级
                                                                       ;
              优先
    (2)当                                     时,则: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优先          优先
                                                    ,
                                      次级
                                             。
其中,
t 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 T 日的天数;
 为 T 日优先份额对应的基准收益率;
   为 T 日计划资产净值;
    优先
           为 T 日优先份额净值;
    次级
           为 T 日次级份额净值;
    计划
           为 T 日计划份额净值;
 优先
    为 T 日优先份额数;
 次级
    为 T 日次级份额数。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
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
中披露。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
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
的代理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投资说明书。
    客户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将同时发售优先、次级两类份额。本计划优先份
额、次级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本计划优先和次级两类份额的初始份额配比原则上为 5:3。资产管理人有权
根据实际发售情况对该初始配比进行调整,且调整后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的初始
配比不高于 1.67: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下同)。
    为遵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原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
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发售;且委托人认购的最终结果,需以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提交认购申请并不意味着认购一定成功。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投资本计划的份额销售对象为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客户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本计
划的资产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
    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资产委托人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提交认购本计划份额的申请,认购资金应
以现金形式交付并全额缴纳认购款项。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
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本
计划初始销售资产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50 亿元。认购一经受理未经管理人同意不
得撤销。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计划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
担。
    (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
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未经资产管理人同意,投资者
不得撤销。初始销售期间认购的,资产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含)后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请受理情况。资产委托人应在合同生效日后到销售
机构查询最终的份额确认情况。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认购申请的相关
信息。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无息退还资产委托人已交付的认购款项本金。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本计划的委托人不得少于 2 人,且不得超过 200 人。如果
委托人数量超过 200 人,则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首先按照客户申请时间判断,先到先得;在时间相同情
况下,则金额优先,即金额大的优先确认成功。
    在初始销售期末, 采用“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份额配比确认。“时间
优先,金额优先”原则首先按照客户申请时间排序,在申请时间相同情况下,则
按认购金额排序,按逐笔累加确认符合配比原则的过程;若优先、次级两类份额
配比超过 1.67:1 时,资产管理人将逐笔累加认购优先份额的申请金额至优先份
额初始认购金额不超过次级份额初始认购金额的 1.67 倍;对于最后一笔认购的
确认,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基于“不低于 100 万元”的原则进行比例确认,其余确认
失败。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电子合
同的认购数据以电子数据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
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八)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的
募集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九)拒绝认购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人可以拒绝委托人的认购:
    1、本计划认购人数或初始规模已达到上限;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认购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不超过 50 亿
元;
    2、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200 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
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资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的,资产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本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
息将折算为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条件,或因
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备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
监管机构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进行。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
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本计划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内封闭运作,不开放两类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也
不接受违约退出申请。本计划将在本合同生效满 12 个月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
优先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每次开放期的开放日天数以资产管理人在开放期前的公
告为准,且每次开放期的开放日天数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本计划首次开放期的首个开放日为合同生效满 12 个月之月对应日的下一工
作日;首个开放期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的首个开放日为合同生效
日每 3 个月之月对应日的下一工作日。
    开放日同时开放优先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 9:30-15:00。
    投资人在开放日 15:00 之后提交的参与、退出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参与、
退出申请,最后一个开放日 15:00 之后不接受参与、退出申请。
    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次级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申请,也不接受违约退出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若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已达到 200 人,则本计划不再开放参与。
    (三)参与和退出价格和方式
    1、“未知价”原则,即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参与开放日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
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
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
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日对资产委托人
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特定客户应及时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
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
人指定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
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自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
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
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2、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资产委托人可以选
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在
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资产委托人
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
值低于 100 万元(含)且持有份额不少于 1 万份时,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
该资产委托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
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份额少于 1 万份的,资产管理人将视
该投资者一次性全部退出。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含)
时,需要退出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网
站专户理财服务平台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六)参与份额与退出金额的计算
    1、本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参与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本计划退出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以受理退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出的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退出金额 = 退出份额×退出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3、参与份额的处理方式
    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4、退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退出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参与:
   1、本计划参与人数达到上限 200 人;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
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
情形。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
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
人。
       如果资产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本金将退还给资产委托人。
       (八)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本计划某一开放日结束时,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得到确认后,
剩余资产委托人数少于 2 人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对该开放日的全部退出和参
与申请确认失败,本计划进入终止清算流程;
       5、发生继续接受退出申请将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对于已受理的
退出申请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失败;对于已接受的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
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
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
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知资产委托人。
    (九)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资产管理计划的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上一工
作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2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退出或部分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
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退出申请,如构成巨额退出的且
资产管理人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全额接受退出,退出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
长,最长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
    (2)部分延期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个工作日资产管
理计划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办理部分退出,并按单个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份
额占净退出申请份额的比例,确定该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份额;资产委托人未能退
出部分,除资产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针对顺延退出份额视为正常退出,不作为违约退出处理。部分退出导致资产委托
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含)的,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发生部分延期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
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
    (3)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只接受部分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网站专户理财服务平台、本合同或投资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参与开放
日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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