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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步步高集团、张海霞)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6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步步高股票代码:002251

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83号步步高梅溪商业中心A区1301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83号步步高梅溪商业中心A区13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海霞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83号步步高梅溪商业中心A区1301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2023年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9

附表 ...... 2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步步高/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步步高集团/转让方/弃权方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湘潭产投投资湘潭产投产兴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海霞
《股份转让协议》《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步步高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上市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同时步步高集团放弃所持上市公司24.9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湘潭市国资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步步高集团

公司名称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
注册资本121768.270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83号步步高梅溪商业中心A区1301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45939848T
营业期限2003年2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时间2003年2月20日
经营范围以自有合法资产进行商业、股权的投资;投资及财务咨询服 务(不含金融、证劵、期货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普通货物运输(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物业管理;仓储保管;商品配送;农副产品加工;政策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王填持股57.45%、长沙高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7.88%、张海霞持股14.82%、联志投资有限公司8.21%
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83号步步高梅溪商业中心A区1301

步步高集团董事及其负责人介绍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张海霞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长沙
王填董事中国长沙
陈志强董事中国湘潭
周梁董事中国湘潭
刘亚萍董事中国湘潭
张露丹董事中国长沙
罗伟新董事中国湘潭

(二)张海霞

姓名张海霞
曾用名

性别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30304************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83号步步高梅溪商业中心A区1301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情况说明

张海霞及其配偶王填合计持有步步高集团72.27%的股份,且张海霞担任步步高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张海霞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01%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规定,张海霞与步步高集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若本次权益变动事项顺利实施完成,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湘潭产投投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湘潭市国资委。有助于不断优化和完善公司股权架构和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为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布局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良性发展。通过引入国有资本控股股东,有利于充分整合双方优势资源,拓展公司业务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步步高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湘潭产投投资,同时放弃剩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月11日,步步高集团及与湘潭产投投资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步步高集团向湘潭产投投资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的86,390,3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同时,步步高集团放弃所持上市公司215,850,7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99%)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3年1月11日,步步高集团及与湘潭产投投资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步步高集团向湘潭产投投资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的86,390,3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同时,步步高集团放弃所持上市公司215,850,7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99%)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步步高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15,850,73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4.99%,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张海霞持有公司股份 51,958,32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6.01%,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958,322股。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步步高集团302,241,13334.99%34.99%215,850,73824.99%0%
张海霞51,958,3226.01%6.01%51,958,3226.01%6.01%
合计354,199,45541.00%41.00%267,809,06031.00%6.01%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1日,步步高集团与湘潭产投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湘潭产投产兴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条 股份转让

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86,390,3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

1.2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17,910,418.03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折合每股转让价格为5.995元。

1.3 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交割手续(股份过户交割系指证登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以下简称“过户登记手续”)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1.4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将标的股份质押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并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用于担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质押双方应在股票质押协议签署后3个交易日内向证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1.5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且标的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1.2条所述全部转让价款。

1.6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法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1.7 在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安排出具确认文件(无异议函)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积极配合。

1.8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上市公司治理

2.1 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除非乙方书面豁免,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确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双方应促使按照乙方提名人员全部当选: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上市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乙方有权提名1名股东代表监事;

(3)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4)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由乙方提名的人员担任。

2.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总裁负责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

第三条 过渡期安排

3.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成之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甲方承诺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对上市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敦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并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3.2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甲方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证:

a) 上市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

b) 为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尽最大努力维护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c) 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诉讼、追诉、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

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所涉方而言,是指某情形或事件(i)可能会对该方的业务、资产或财务指标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减损达到10%(扣除上市公司闭店损失、商誉减值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冲销外);或者(ii)可能会影响该方的正当存续或合法经营;或者(iii)可能会影响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的其他行为;

d)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对乙方或上市公司不利的事项),应将事件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乙方;e)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市公司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失或导致的亏损由甲方承担。

3.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及现任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

a) 对现有的业务做出重大变更,或者停止或终止现有主营业务(为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的资产处置和闭店行为除外);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除外),或者发行债券、可转换债、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股份或股权的权利;

c) 为其自身或其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同意提供担保,修改现有对外担保条件,实施或同意、承诺实施重组、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收购交易或放弃债务追索权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上市公司的股份、业务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

d) 对或同意对上市公司主要资产设置权利限制或债务负担(为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的资产处置行为、因正常业务经营需要或开展的融资行为除外);

e) 签订或同意、承诺签订可能会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协议;

f) 修改上市公司章程,但为履行本协议除外;

g) 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雇用、选用或聘用条款和条件

(包括薪金和福利)(除非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h)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或该等人员的任何家属)提供或承诺向该等人员提供无偿付款;i) 上市公司签署有损乙方或上市公司利益的任何合同;j) 乙方合理地预期且有适当证据证明甲方可能会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

3.4 过渡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则标的股份获派现金股利等收益归乙方享有,甲方应在相应标的股份过户后且乙方已支付相应股份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前述现金股利及其孳息支付给乙方。过渡期间内,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标的股份过户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标的股份获派现金股利等收益归乙方享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按其所受让标的股份比例分享上市公司利润并分担亏损。

3.5 过渡期内,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0日内,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安排未通过深交所合法性审查的确认文件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5.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5.4 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约定终止或解除的,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约定退款,乙方有权自本协议约定的退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要求

甲方按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准,按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准,按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进行计算。

5.5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等等一切为索赔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6.2 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办理上市公司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则甲方应自甲方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本次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延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

6.3 本协议签订后,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若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获通过,不视为违约,各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各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4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6.5 如任何一方的雇员违反保密义务或因内幕交易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检

查或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等等一切为索赔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步步高集团

2023年1月11日,步步高集团与湘潭产投投资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湘潭产投产兴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215,850,7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4.9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表决权”),在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予以放弃:

a) 请求、召集、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b) 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的权利;

c)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权、质询权、查阅权、以及对所有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行使表决的权利;

d) 其他与股东表决相关的权利。

1.2 在弃权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增加的,甲方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放弃增加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条 弃权期限

双方同意,弃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

第三条 表决权恢复甲、乙方双方一致同意,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共同同意终止本协议时,甲方所持标的股份表决权予以自动恢复。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步步高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一)步步高集团持有的步步高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步步高集团持有上市公司302,241,133股股票中,其中270,574,090股处于质押状态。

为确保本节所述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交易文件的履行,步步高集团(作为出质人)与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质权人)于2023年1月11日签署了《股份质押协议》,步步高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86,390,395股股票质押,本次质押股份将在步步高集团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办理质押股份的交割过户至受让方前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后,步步高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15,850,7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99%),相应的表决权为0%。

(二)张海霞持有的步步高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海霞持有上市公司51,958,322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1%)中,累计质押35,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5%)。

本次权益变动后,张海霞持有上市公司51,958,32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1%),相应的表决权为6.01%。

六、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协议转让进行合规性确认;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意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交割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

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海霞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张海霞

2023年1月1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
股票简称步步高股票代码00225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83号步步高梅溪商业中心A区13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二)张海霞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注:拥有的表决权比例最高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放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后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步步高集团持有上市公司302,241,1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99%;张海霞持有上市公司51,958,32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1%。 本次权益变动,步步高集团及与湘潭产投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步步高集团向湘潭产投投资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的 86,390,3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同时,步步高集团放弃所持上市公司24.99%股份(215,850,738股)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步步高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15,850,73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4.99%,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张海霞持有公司股份 51,958,322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6.01%,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958,322股。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股本变动数量:减少86,390,395股;股本变动比例:减少10.00%; 表决权变动数量:减少302,241,133股;表决权变动比例:减少34.9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注: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1、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协议转让进行合规性确认;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意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交割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海霞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张海霞

2023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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