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1-089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
的公告
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何宇先生、张晔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7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何宇先生、张晔女士的函告,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东方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6,620,000股,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587,26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585%;因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自主行权期于2021年8月24日开始行权,截至2021年9月7日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东方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1385%;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扬州邗城大道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何宇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礼宾路2号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张晔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北路6号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9月7日 | |||||
股票简称 | 易事特 | 股票代码 | 300376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A股 | 0 | 0.1385 | ||||
A股 | 2,920.7265 | 1.2585 | ||||
合 计 | 2,920.7265 | 1.3970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自主行权期行权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80,579.6408 | 34.8316 | 78,598.9143 | 33.8666 |
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7,270.4000 | 7.4654 | 17,270.4000 | 7.4414 |
何思模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2.0000 | 0.0138 | 32.0000 | 0.0138 |
张晔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653.8100 | 0.2826 | 453.8100 | 0.1955 |
何宇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474.6329 | 0.6374 | 734.6329 | 0.3165 |
合计持有股份 | 100,010.4837 | 43.2308 | 97,089.7572 | 41.8339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0,010.4837 | 43.2308 | 97,089.7572 | 41.8339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与公司2021年3月1日、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关于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的减持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其中2021年3月1日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详情请参阅公司2021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终止的公告》;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6.备查文件 | |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 何宇先生出具的《告知函》; 张晔女士出具的《告知函》。 |
*注1:因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自主行权期已于2021年8月24日开始(详见公告2021-079),公司股本随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持续变动,上述减持比例及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比例均以截至2021年9月7日公司总股本2,320,840,976股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个别数据可能存在尾数差异,系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何宇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张晔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