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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华股份: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4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8年5月18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李建华先生借款,借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借款期限自借款资金到账之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借款的利率及费用以李建华先生向金融机构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资金利息和手续费为准。除此之外,李建华先生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因公司经营活动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李建华先生同意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与李建华先生于2019年7月23日共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借款展期协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借款展期事项。

本次借款展期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李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76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62%,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持股5%以上股东李建华先生于2019年7月23日共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借款展期协议》。同意将双方于2018年5月18日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借款展期至2020年9月30日,其他条款仍按原《借

款合同》的规定执行。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为持股5%以上股东李建华先生为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顺利开展而自愿向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行为,李建华先生向金融机构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资金利息及手续费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李建华先生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本次借款展期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执行,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人李建华先生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2018年5月18日,公司与李建华先生共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借款合同》,李建华先生同意将其个人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质押融资,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借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已披露的2018-045号公告。该笔借款将于2019年7月30日到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借款展期事项。

除上述关联交易之外,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人李建华先生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向持股5%以上股东李建华先生借款展期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向持股5%以上股东李建华先生借款展期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未发现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李

建华先生借款展期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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