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我们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持股5%以上股东李建华先生借款展期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潮 赵如冰 丘运良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