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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4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参股公司台山威利邦的担保额度为人民

币8,00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6,99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参股公司台山威利邦向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冲蒌信用社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综合授信和授信项下用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实际使用金额为6,996万元。台山威利邦及

其股东河南新雅士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分别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台山威利邦另外两个股东河南新雅士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盈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股权质押给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台山威利邦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关联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行为和对外担保

的风险。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潮 赵如冰 丘运良

2019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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