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潮钿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6 号
陈潮钿:
你作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兼董事,于2023年1月4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交易金额604万元。你未按照相关规定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