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詹毓倩等19名责任人员)
公告日期:2015-12-0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詹毓倩等19名责任人员) 
〔2015〕84号 
当事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孟凯,男,1969年3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董事长兼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詹毓倩,女,1966年5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訚肃,男,1966年6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万钧,男,1968年4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伟,男,1962年9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周智,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韩伯棠,男,1949年11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祝卫,男,1962年9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陈静茹,女,1964年9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李强,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孟辉,男,1978年7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审计总监,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孟勇,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王挺,男,1977年11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董事,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郭民岗,男,1968年8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荆林波,男,1966年4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夏维朝,男,1965年5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周绍兴,男,1972年9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李漪,女,1970年8月出生,时任中科云网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科云网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申伟、韩伯棠、祝卫、陈静茹、郭民岗、荆林波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该6人的意见进行了复核。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科云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科云网原名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009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调查时孟凯是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湘鄂情)、合肥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湘鄂情)、上海湘鄂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湘鄂情)均为中科云网全资子公司,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天焱)系中科云网全资子公司合肥湘鄂情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凯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京市玄武区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凯沣源)系合肥天焱的全资子公司。
一、中科云网2012年年度报告违规确认加盟费收入、违规确认股权收购合并日前收益
(一)违规确认上海汉月尚加盟费收入580万元
2012年3月1日,江苏湘鄂情与上海汉月尚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汉月尚)签订两份《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上海汉月尚向江苏湘鄂情支付加盟费共计780万元,加盟期限为2012年3日1日至2017年2月28日。为确保加盟店顺利运营,2012年7月3日,双方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江苏湘鄂情向上海汉月尚支付加盟保证金共计580万元,若江苏湘鄂情按约定为上海汉月尚提供了店面平面设计、培训了第一批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提供了相关管理制度,上海汉月尚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退还江苏湘鄂情全部保证金。
2012年3月31日,江苏湘鄂情确认其他业务收入780万元。7月25日,江苏湘鄂情收到加盟费780万元,同时向对方支付保证金580万元。7月31日,江苏湘鄂情将580万元保证金计入其他应收款,未冲减其他业务收入。
(二)违规确认上海比昂加盟费收入900万元
2012年12月,合肥湘鄂情与上海比昂健康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比昂)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上海比昂向合肥湘鄂情支付加盟费900万元,加盟期限为2012年12日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2012年12月31日,合肥湘鄂情确认其他业务收入900万元。中科云网提供的说明称该合作加盟事宜因故搁置,900万元加盟费未能到账。
(三)违规确认味之都股权收购合并日前收益12,032,256.58元
2012年8月,中科云网、上海齐鼎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齐鼎)、齐某伟(齐某伟持有上海齐鼎97%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科云网向上海齐鼎收购上海味之都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之都)90%股权,收购价格1.35亿元。至2013年1月7日,1.35亿元收购款由中科云网全部支付完毕。2012年12月31日,中科云网根据2012年7月齐某伟出具的《协议承诺书》,将味之都2012年5月至7月的各项收益共12,032,256.58元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四)违规确认玖尊坊股权收购合并日前收益3,528,288.85元
2012年9月,上海湘鄂情与武汉楚地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地融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湘鄂情向楚地融金收购上海玖尊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尊坊)100%股权,收购价格1,000万元。同年9月28日,上海湘鄂情向楚地融金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楚地融金承担玖尊坊2012年10月至12月的场地租金及人员工资,合计金额为3,528,288.85元。12月13日、31日,玖尊坊确认营业外收入3,528,288.85元。
综上,中科云网2012年年度报告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加盟费收入共计1,480万元、确认股权收购合并日前收益15,560,545.43元,合计30,360,545.43元。
二、中科云网201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提前确认收入 
2014年2月20日,南京凯沣源与凤阳县神光物质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电业)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向凤阳电业销售2套干馏气化机组,合同款价4,000万元(含税价,不含税价为34,188,034.19元)。同年3月31日,南京凯沣源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4,188,034.19元,主营业务成本17,692,307.69元。调查发现,前述合同约定所售2组干馏气化机组在2014年3月底前未生产完工。中科云网201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企业会计准则》提前确认收入34,188,034.19元,成本17,692,307.69元,利润总额16,495,726.50元。
针对上述问题,中科云网先后两次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2014年1月29日,中科云网发布《关于对2012年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调减营业收入1,480万元,调减营业外收入15,560,545.43元,调减利润总额29,346,345.43元。2014年8月30日,中科云网发布《关于对2014年一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调减营业收入34,188,034.19元,调减营业成本17,692,307.69元,营业利润调减16,495,726.5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机构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孟凯作为时任中科云网董事长兼总裁,詹毓倩作为时任中科云网董事、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系对中科云网201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科云网董事訚肃、万钧、申伟、周智,独立董事韩伯棠、祝卫、陈静茹,高级管理人员李强、孟辉等9人在审议通过中科云网2012年年度报告时未就相关事项给予合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孟凯作为时任中科云网董事长兼总裁,周绍兴作为时任中科云网财务总监,系对中科云网201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科云网董事孟勇、万钧、申伟、王挺,独立董事郭民岗、荆林波、夏维朝,高级管理人员李强、孟辉、李漪等10人在审议通过201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时未就相关事项给予合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申伟、韩伯棠、祝卫、陈静茹、郭民岗、荆林波提交了申辩意见。主要申辩意见为:一,其在日常履职中勤勉尽责、主动过问公司事务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履职受到限制、手段有限、对涉案问题无从得知;三,自身并非财会专业人士且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信赖审计机构的专业判断。此外,韩伯棠、祝卫、陈静茹还辩称其曾就审计事宜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并听取汇报;郭民岗还辩称在审议相关报告时曾要求公司对利润贡献居前的三家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从公司提供的报告本身看不出异常;荆林波还辩称在审议通过201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非其本人。前述当事人均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有赖于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司其责。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提交的申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对涉案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针对韩伯棠、祝卫、陈静茹提出其曾就审计事宜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听取汇报等意见,复核审查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该三人未就涉案事项予以特别关注。针对郭民岗提出的起曾要求公司对中科云网利润贡献前三家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但从公司提供的报告本身看不出异常的主张,复核审查涉案证据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发现,郭民岗未就公司提供的反馈信息做进一步关注。中科云网201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为会计处理不当且金额巨大,郭民岗作为具备财务专长的独立董事,并未对此予以特别关注。针对荆林波提出的董事会决议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的主张,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荆林波在中科云网董事会于2014年4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201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时投了赞成票,且没有证据表明荆林波在审议该定期报告时曾对涉案相关事项予以关注。综上,鉴于相关当事人未就事先告知有关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涉案行为中无勤勉尽责情形,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科云网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詹毓倩、周绍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万钧、申伟、李强、孟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訚肃、周智、韩伯棠、祝卫、陈静茹、孟勇、李漪、王挺、郭民岗、荆林波、夏维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2月2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