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1012号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3月17日签发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1409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贵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以下简称“汇总表”) 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号) 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贵公司编制了汇总表。设计、执行和维护与编制和列报汇总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我们是否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汇总表所载财务信息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获取保证。在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汇总表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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