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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8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其中,亲自出席董事14名,姚威、朱文辉、李巍、李引泉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委托出席董事1名,刘世平董事因个人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邵瑞庆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4名监事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吴利军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私募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理财产品重要销售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郝成、齐晔、杨兵兵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七、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结论的建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曲亮、齐晔、杨兵兵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八、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曲亮、齐晔、杨兵兵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九、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下半年预期信用损失重要模型及关键参数更新情况的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张铭文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二、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吴利军、崔勇、郝成、曲亮、齐晔、杨兵兵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十至十二项议案公允性、合规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十三、关于聘请2025-2027年度董事会A股法律顾问的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聘请2025-2027年度董事会H股法律顾问的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关于提名黄振中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提名黄振中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振中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黄振中先生简要情况请见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请见附件2和附件3。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十六、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姚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七、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召开本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安排,本行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1:

黄振中先生简要情况

黄振中先生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五星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副处长、高级经济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独立董事、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获法学博士学位。

黄振中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黄振中先生已辞任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因接任独立董事尚待选举产生,目前尚在履职。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黄振中,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振中2024年11月29日

附件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黄振中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等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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