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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3日14点00分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南京西路768号405会议室召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朱健董事长

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 审议股东大会议案

四、 股东发言及提问

五、 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六、 股东投票表决

七、 休会(汇总统计现场投票情况和网络投票情况)

八、 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九、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中介机构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

二、 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三、 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需在会议召开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回答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方面的问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 会议召开前,会议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股份总数。 六、 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七、 会议开始后请全体参会人员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八、 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食宿和交通等事项。 九、 公司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目 录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1:

关于提请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2:关于提请审议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 18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报酬的议案 ...... 19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4: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5: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5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1:

关于提请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已于近期完成,公司需根据本次事项的完成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同时结合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管部门及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董事会建设、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完善。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及修订依据详见附件。

除附件所列明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正文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因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6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25,000,000股(以下简称A股),A股于2015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1,040,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H股于2017年4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2017年4月28日,联席代表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公司额外发行48,933,800股H股,于2017年5月9日在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6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25,000,000股(以下简称A股),A股于2015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1,040,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H股于2017年4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2017年4月28日,联席代表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公司额外发行48,933,800股H股,于2017年5月9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补充公司因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H股股票数量及相应上市日期。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香港联交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完成194,000,000股H股发行,并于2019年4月18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完成194,000,000股H股发行,并于2019年4月18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完成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5,985,871,332股A股股票、向海通证券全体H股换股股东发行2,113,932,668股H股股票以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向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626,174,076股A股股票,前述A股股票于2025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述H股股票于2025年3月17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OTAI JUNAN SECURITIES CO., LTD.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OTAI 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因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公司中文名称拟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拟变更为GUOTAI 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903,730,620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29,708,696元。公司因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注册资本相应增加至17,629,708,696元。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以及其他经董事会决议担任重要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其他经董事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10条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职务并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人员。决议担任重要职务并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903,730,620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7,511,903,440股,占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84.37%;H股股东持有1,391,827,180股,占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15.63%。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中央存管处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第二十五条 截至2025年3月14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7,629,708,696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14,123,948,848股,占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80.11%;H股股东持有3,505,759,848股,占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19.89%。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中央存管处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公司因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总数及已发行A股股份数、H股股份数相应调整。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除外)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新《公司法》第68条、第120条、第130条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除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外,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新《公司法》第68条、第120条、第130条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以及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方式披露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内容; (五) 股东大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六)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新任董事、监事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和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方式披露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内容; (五) 股东大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六)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新任董事、监事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十九条 除职工董事外,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新《公司法》第68条、第120条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以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连任。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以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因新增一名职工董事,完善本条表述。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17名董事组成,其中6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不设职工董事。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18名董事组成,其中6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设1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公司法》第68条、第120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根据上下文及公司实际情况完善表述。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决定设立子公司的方案; (十三)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十八) 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全面风险管理承(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决定设立子公司的方案; (十三)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十八) 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全面风险管理承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担最终责任,履行相应职责; (十九) 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一) 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应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中,就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的事项,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担最终责任,履行相应职责; (十九) 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一) 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应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中,就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的事项,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下文完善表述。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除外);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除外);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补充首席信息官的提名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信息官,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实施信息技术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技术质量控制、信息安全保障、运维管理等工作。首席信息官由董事会任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10条、第11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满足《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第一百〇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等规定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外,有下列情况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满足《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第一百〇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外,有下列情况之调整引用条文序号,并完善表述。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八)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九)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八)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九)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一)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十二)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十三) 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十四)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可在履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程序后解除其职务。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一)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十二)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十三) 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十四)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可在履行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程序后解除其职务。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引用条文序号,完善表述。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因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章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因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国泰海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因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2:

关于提请审议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已于2025年3月完成,为充分体现合并后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将公司中文名称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GUOTAI JUNAN SECURITIES CO., LTD.”变更为“GUOTAI 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中文及英文名称相关议案后,公司将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报酬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拟定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报酬标准,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报酬标准建议如下:

独立董事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税前);

股东董事每人每年15万元人民币(税前);

对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和股东董事给与委员会津贴,委员会津贴按照主任委员每人每年税前5万元、委员每人每年税前2万元发放,在多个委员会任职的累计计算。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除其在公司领取的薪酬外不再另行支付报酬。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4: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需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1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6名、职工董事1名。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选举朱健先生、李俊杰先生、聂小刚先生、周杰先生、管蔚女士、钟茂军先生、陈航标先生、吕春芳女士、哈尔曼女士、孙明辉先生、陈一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上述候选人中,除周杰先生、管蔚女士、钟茂军先生、陈航标先生、吕春芳女士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其他候选人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无关联关系。

上述候选人中,李俊杰先生、聂小刚先生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截至目前分别持有本公司599,686股、315,000股A股股票,其他候选人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朱健先生

朱健先生,1971年6月出生。朱先生于2023年12月29日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朱先生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信息调研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主任、机构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局长助理、副局长,本公司副总裁,2020年10月至2023年12月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601229)副董事长、行长。朱先生分别于1993年和1996年获得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并于2013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李俊杰先生

李俊杰先生,1975年8月出生。李先生于2024年1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裁,2024年3月2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23年5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总裁。李先生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助理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金融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兼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本公司副总裁、人力资源总监,期间兼任本公司投行事业部总裁、执行委员会主任。李先生于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并于2002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

3、聂小刚先生

聂小刚先生,1972年5月出生。聂先生于2021年6月28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并兼任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2024年7月5日起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聂先生曾先后担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员工;本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副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本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国泰君安证裕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聂先生分别于1995年和1998年获得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和工学硕士学位,并于2006年获得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4、周杰先生

周杰先生,1967年12月出生。周先生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先生1992年3月参加工作,曾先后担任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实业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政总裁,上海实业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政总裁,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策划总监、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执行董事、总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先生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和工学硕士学位。

5、管蔚女士

管蔚女士,1971年8月出生,高级会计师。管女士于2019年7月25日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管女士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管女士1993年7月参加工作,曾先后担任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上海久事公司财务管理部副经理、经理,纪委委员、审计监察部经理、监事会监事,上海都市旅游卡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管女士2019年7月至今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00)董事。管女士于1993年获得上海工业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2003年获得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

6、钟茂军先生

钟茂军先生,1969年4月出生。钟先生于2015年6月1日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钟先生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法律顾问、运营总监,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长。钟先生1994年7月参加工作,曾先后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改制办副主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副处长、金融稳定处副处长(主持工作)、金融稳定处处长、金

融机构服务处处长、市属金融国资监管服务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董事,战略研究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钟先生分别于1991年和1994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7、陈航标先生

陈航标先生,1971年7月出生。陈先生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陈先生1996年3月参加工作,曾先后担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督协调处副处长、综合处副处长,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战略规划处副处长、规划发展处副处长,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副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陈先生于1993年获得兰州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1996年获得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8、吕春芳女士

吕春芳女士,1979年4月出生,高级会计师。吕女士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吕女士2005年8月参加工作,曾先后担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18部经理助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合作处主任科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结构金融部信托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资深经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吕女士于2002年获得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2005年获得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9、哈尔曼女士

哈尔曼女士,1975年6月出生,高级经济师。哈女士现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哈女士1998年7月参加工作,曾先后担任上海徐汇区外经委对外经贸科科员、经贸管理科(法规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科长、办公室主任、法规科科长等职务,上海徐汇区湖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上海徐汇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徐汇区粮食局局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哈女士2019年8月起担任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1905)董事,2017年2月至2024年8月担任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601825)董事。哈女士分别于1998年和2005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和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10、孙明辉先生孙明辉先生,1981年9月出生,高级会计师。孙先生于2023年12月29日起担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孙先生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结算中心)部长(主任)。孙先生曾先后在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筹备组、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工作;2012年2月起在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财务预算部融资管理主管、财务部高级主管、董事会办公室高级主管、财务部(结算中心)副部长。孙先生曾于2020年12月至2024年8月担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029)董事,2021年2月至2024年7月担任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045)董事。孙先生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士学位。

11、陈一江先生

陈一江先生,1973年8月出生。陈先生于2024年9月27日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陈先生现为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临时负责人、并拟任总经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机构投资者委员会副秘书长、风控专家委员会委员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资管计划外部专家。陈先生自2003年4月加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股于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1336;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码:01336),曾担任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处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运用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陈先生2024年6月至今担任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00817)非执行董事。陈先生于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于1999年获得厦门大学财务会计系管理学硕士学位,并于2002年获得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EMBA)。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5: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需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1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6名。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选举李仁杰先生、王国刚先生、浦永灏先生、毛付根先生、陈方若先生、江宪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上述候选人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无关联关系。

上述候选人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仁杰先生

李仁杰先生,1955年3月出生,高级经济师。李先生于2021年6月28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先生曾先后担任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计划处处长,香港江南财务公司执行董事,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兴业银行副行长,兴业银行董事、行长,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LU)董事长。李先生2023年6月至今担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42)独立董事。李先生于1982年获得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王国刚先生

王国刚先生,1955年11月出生,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王先生于2023年5月29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先生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一级教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中国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国家社科基金规划评审组专家、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常务理事等职。王先生近年主要从事货币政策、金融运行和资本市场等相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已发表《资本市场导论》《中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学理探讨》等著作50多部,论文1,000多篇;主持过近百项科研课题,其中包括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40多项,获得了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和30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奖。王先生于1979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政教专业,于1985年获得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并于1988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3、浦永灏先生

浦永灏先生,1957年10月出生。浦先生于2023年11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浦先生现为弘源资本有限公司高级顾问,香港中国金融协会副主席。浦先生曾在投资银行担任高级职位拥有超过20年经验,浦先生曾先后担任中银国际(英国)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兼副总裁,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

级经济师,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高级顾问,瑞士银行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首席投资官、首席投资策略师兼亚太区财富管理研究部主管,弘源资本有限公司创始人兼投资总监,伯瑞财富咨询董事总经理。浦先生2022年9月至今担任Interra Acquisition Corporation(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7801)独立非执行董事,2020年6月至2024年11月担任华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曾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撤回其上市地位,前股份代码:

0982)独立非执行董事。浦先生于1982年获得厦门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于1985年获得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并于1989年获得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科学(人口统计学)硕士学位。

4、毛付根先生

毛付根先生,1963年10月出生,教授。毛先生1990年1月至2023年10月历任厦门大学会计系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务。毛先生2019年10月起担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5月起担任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2357)独立非执行董事,2021年7月起担任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300981)独立董事,2023年4月起担任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2月起担任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毛先生曾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毛先生分别于1985年、1988年和1994年获得厦门大学会计专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5、陈方若先生

陈方若先生,1965年9月出生,教授。陈先生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行业研究院院长、中银科技金融学院院长、深圳研究院院长;兼任MBA教指委副主任委员、AMBA&BGA国际管理委员会理事。陈先生曾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副教授、正教授、终身讲席教授;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长江商学院、中国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天津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访问特聘教授。陈先生2018年12月起担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1099)独立非执行董事,2020年12月起担任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代码:605266)独立董事。陈先生于1985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于1987年获得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摩尔工学院系统工程专业硕士学位,并于1992年获得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决策科学专业博士学位。

6、江宪先生

江宪先生,1954年12月出生。江先生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二级律师,上海市第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证券业协会调解员。江先生2020年5月起担任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834)独立董事,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担任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833)独立董事。江先生于1983年获得复旦大学分校法学学士学位,并于1996年获得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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