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所处阶段、未来战略规划、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未来三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过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值,现金流较为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
3、不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在该年度盈利且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数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形式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业绩增长应保持同步,现有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可提出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本规划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充分考虑本规划所列的各项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划所列的考虑因素和原则,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确定是否需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利润分配政策予以调整。如确有必要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并经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