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将自有闲置资金委托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科学管理的投资理财行为。
第三条 盐湖股份公司委托理财资金来源,必须是在不影响盐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日常流动资金需求为先决条件的自有闲置资金。严禁挪用募集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第四条 盐湖股份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合法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为原则。预期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五条 委托理财计划需纳入盐湖股份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全面预算范围内。
第六条 盐湖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指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需经盐湖股份公司授权。未经盐湖股份公司授权的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盐湖股份公司本部。经盐湖股份公司授权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子公司需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合作受托投资机构准入标准
第八条 盐湖股份公司本部及子公司选择合作的受托投资机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受托投资机构管理人需提供由对应的备案登记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信息(定制类产品完成登记机构备案后及时提供备案信息)。
第九条 盐湖股份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合作受托券商、信托机构、合作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标准如下:
受托机构类型 | 准入标准 |
证券公司 | 最近一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级为BB(含BB)级及以上 |
信托公司 | 最近一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监管评级结果中不低于2级(含)及以上。(国家金融监督管总局未按新规定(金规【2023】11号)更新评级的按原评级标准A级(含)以上) |
合作银行 | 国有大型银行、上市股份制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 |
保险公司 | 保险投资公司或保险资管母投资公司在最新一期监管机构发布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不低于A(含A)类 |
第十条 若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受托机构准入标准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变化需进行相应调整时,由财务部制定新的准入标准并报党委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将调整后的受托机构准入标准以通知形式下发,盐湖股份公司本部和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三章 产品选择标准
第十一条 盐湖股份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应严格参照下表标准,判断购买产品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 | 风险水平 | 风险描述 |
R1 | 很低(谨慎性) |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且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
R2 | 较低(稳健型) |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 |
R3 | 适中(平衡型)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
R4 | 较高(进取型)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一定影响,产品结构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
R5 | 高(激进型)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重大损失,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可使用杠杆运作 |
第十二条 盐湖股份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产品选择,必须遵守以下标准:
(一)谨慎性。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前,需充分考虑公司营运资金现状,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日常流动资金需求。
(二)低风险。购买主体只能购买风险等级不高于R2(含)的理财产品,严禁以任何理由购买风险等级R3(含)及以上的理财产品。
(三)流动性好。所投资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当期投资的理财产品均应在盐湖股份公司决策机构当期授权的投资期限届满前赎回。
(四)依法合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产品相关的行为。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盐湖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批准额度严格遵循盐湖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制度》相关规定。批准额度在授权决策机构决议有效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购买理财产品总额不得超过授权决策机构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业务属于盐湖股份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盐湖股份公司本部委托理财业务决策程序:
(一)每年年初公司财务部根据盐湖股份公司存量闲置资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含子公司)。
(二)由公司财务部组织,主管财务副总裁主持专题会议。审计与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战略规划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等相关监管部门对本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战略规划部,财务部分别纳入年度综合计划及全面预算范围内。
(三)公司财务部将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提交至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授权决策机
构审议通过。
(四)公司财务部在盐湖股份公司相关会议决策范围及期限内开展年度委托理财业务。
第十五条子公司申请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需履行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形成年度综合计划。综合计划报盐湖股份公司财务部,按照相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纳入盐湖股份公司整体综合计划及全面预算范围内。
第十六条 盐湖股份公司本部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需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合作受托投资机构的准入标准,从委托理财受托机构管理库中选择合作机构,受托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符合购买标准的产品信息后,按照以下流程(包含但不限于)购买理财产品:
(一)收集整理。财务部对投资机构推荐的产品及时整理汇总,对推荐产品信息填报不完整的及时沟通完善;
(二)初步分析。财务部对汇总产品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产品类型、产品投向、风险等级、持有期、年化收益表现、产品存续规模以及受托方资信、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前期分析、论证,并编制拟购买理财产品报告;
(三)专题决策。财务部完成拟购买理财产品报告后,组织审计与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战略规划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等相关监管部门召开拟购理财产品专题会议审议,确定受托结构及投资金额。
(四)申请审批。完成上述(一)(二)(三)程序后填制“购买理财产品申请表”,并提报相应职能部门及公司主管
领导审批;
(五)合同签订。根据审批情况与受托方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委托理财的期间、投资品种、风险等级、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资金支付。参照《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流程管理办法(暂行)》执行,若后期支付审批权限及流程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盐湖股份公司财务部为本部委托理财业务的
日常管理部门,经盐湖股份公司审批并获得授权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子公司,应在其制定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中明确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盐湖股份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制度流程、年度理财计划的制定;
(二)年度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及过程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机构的准入标准、产品筛选、购买、风险控制、到期赎回、信息披露报告编制等相关工作;
(三)在理财业务持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变化情况及持有未到期产品的受托机构披露出的重大事项,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主管副总裁、董事长、必要时报告董事会,以便盐湖股份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受托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或取得相关产品月度报告,了解公司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持续期间,负责测算理财业务产生的收益,每季度报送收益至会计核算中心;
(五)负责对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六)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七)每次盐湖股份公司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委托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八)每个月结束后10日内,负责向盐湖股份公司主管副总裁、董事会办公室、审计与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战略规划部、审计中心报送理财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前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战略规划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计与风险控制部、审计中心根据公司要求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委托理财协议或合同条款、重要相关函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战略规划部负责将委托理财计划纳入年度综合计划,并监督理财投资业务在综合计划范围之内;
(四)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五)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购买理财产品时的银行开户、购买操作及收益的复核,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事前的风险排查在保障资金安全、识别潜在风险、避免投资陷阱、促进合理决策、防范市场波动、明确投资目标和评估投资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盐湖股份公司财务部及经盐湖股份公司审批并获得授权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子公司,在其制定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中明确日常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理财事前风险的防范工作:
(一)建立合作受托投资机构管理库。筛选纳入管理库的受托投资机构时应重点关注投资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情况及变化、历史收益兑现情况、管理规模、投资经理的资历等;
(二)对符合本制度合作受托投资机构准入条件的,经盐湖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管理部门初步判断后,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决策通过后,方可纳入;
(三)事前市场分析。获取受托机构市场分析报告、理
财顾问意见等方式,及时了解和解读重大的政策或市场消息,所选产品是否设置止盈止损、产品历史的波动和回撤情况等,全面地了解投资标的的情况,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科学的投资决策;
(四)开通委托理财专用邮箱。对受托机构推荐的产品信息通过专用邮箱收取。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业务事中的风险监控在市场风险监控、流动性风险预警、内部控制强化、风险应对策略制定以及保障投资者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日常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理财业务事中风险的防范工作;理财监管部门应做好理财风险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日常管理部门在日常净值追踪发现产品净值出现连续3个工作日下滑,且具备赎回操作条件的,应及时汇报主管副总裁研判后,对产品进行及时赎回;
(二)日常管理部门在日常净值追踪发现产品净值出现连续下滑,且不具备赎回操作条件可能造成本金损失总额超过投资额的5%以内时,应及时向主管副总裁汇报;日常管理部门与受托机构及时沟通,采取补救措施,制定应对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依次报送盐湖股份公司理财业务监管部门、主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
(三)日常管理部门在日常净值追踪发现产品净值出现连续下滑,且不具备赎回操作条件可能造成本金损失总额超过投资额的5%(含)以上时,应及时向主管副总裁汇报;日常管理部门与受托机构及时沟通,采取补救措施,制定应对
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依次报送股份公司理财业务监管部门、主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董事会。
(四)子公司出现上述(二)(三)情况时,需及时向公司财务部、相关监管部门书面报备亏损情况及应对措施。并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盐湖股份公司法律合规部有义务配合财务部门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如产品管理人履职不力等情形。
(六)当整体投资组合的本金出现亏损或收益不达预期的情形时,日常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协商降低管理费率、调整非保本产品、高波动率产品在整体投资组合中的比例等方式及时减少损失。
(七)盐湖股份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或子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八)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九)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的购买额度、期限、盈亏情况等)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通过引入或开发信息化平台及时跟踪净值变化及
市场动态。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业务事后管理应做好绩效评估、调整策略、经验总结、合规检查以及反馈机制等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理财业务事后管理工作:
(一)每季度根据赎回产品收益情况及时更新合作受托投资机构管理库,对资质下降、未按约定操作赎回、推荐产品到期实际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产品持有期间配合不积极的受托机构,应及时移出管理库。
(二)每年末委托理财日常管理部门对本年度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复盘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规定等要求,不得违反或者通过任何方式规避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及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谨慎、注意、合理判断等勤勉尽责义务。
第二十四条 盐湖股份公司财务部应明确资金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会计和出纳不相容岗位应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委托理财经办人员严禁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得以权谋私,严禁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中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相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开展委托理财业
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按照《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化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投资出现损失的,原则上不予追责。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完成委托理财产品购买后,应将签订的合同、相关决议等相关资料复印后装订成册,报盐湖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收益台账每月盖章后报财务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需盐湖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盐湖财【2021】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