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经2025年3月1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应当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
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审批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做出决策。管理层应当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方案制订、提请审批、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内部审计部门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开展或终止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形成交易方案并评估风险,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2、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3、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
4、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如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依照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汇率、利率等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相关产品的价格、汇率、利率等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及时做出判断并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 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及其相关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详细说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披露内容包括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以及开户文件、交易协议、审批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