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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1

关于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

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7号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7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现将意见反馈如下:

(一)关于交易方案1. 报告书显示,本次你公司以现金收购冯骏、彭玫、成都升华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升华共创”)和成都升华同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升华同享”)持有的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业绩承诺期内,冯骏、彭玫合计购买你公司股票金额将不低于其在本次交易中实际所获对价减去因本次交易产生的所得税费后实际所得金额的30%,在上述期限内,冯骏、彭玫可以根据相关约定自主选择时机购买你公司股票。请你公司:

(1)说明本次交易未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进行,而是由交易对方先行获得现金交易对价,再以其中一部分现金择机购买你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的原因;

(2)测算并说明交易对方拟用于购买你公司股票的预计金额、预计购买股份数量,交易对方以约定金额购买你公司股票是否会导致

你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者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此外,说明交易对方是否有进一步取得你公司股份进而造成你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计划;

(3)结合本次交易安排、交易后你公司股权结构的可能变化,说明此次交易安排是否存在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 报告书显示,升华电源最近两年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计算过程将股份支付产生的管理费用列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本次升华电源业绩补偿净利润考核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因升华电源实施股权激励计提的管理费用及《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所规定的研发公司一定金额亏损的影响后,升华电源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其中,研发公司一定金额的亏损指若研发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归属于升华电源的亏损规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冯骏应向升华电源以现金方式补足超出部分;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归属于升华电源的300万元人民币以内(包括300万)部分亏损不计入业绩承诺考核之中。

请你公司:

(1)说明上述升华电源业绩补偿净利润考核指标中“剔除因升华电源实施股权激励计提的管理费用”的具体含义;

(2)说明上述升华电源业绩补偿净利润考核指标设置的原因和背景,是否将导致交易对方业绩补偿义务得以减轻;

(3)明确若研发公司业绩亏损累计超出300万元后,冯骏履行现金补偿义务的时限、操作安排和履约保障措施,并说明冯骏的履约保障能力。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3. 报告书显示,2018年度、2019年度,若某一年度升华电源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但不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90%,则当年补偿义务人无需向你公司补偿,应补偿金额累积至下一需要补偿的年度计算,若某一年度升华电源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90%,则采用分段方式进行业绩补偿;至2020年,若升华电源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亦采用分段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冯骏、彭玫、升华共创、升华同享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升华电源在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2018年、2019年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5,000万元。你公司有权在剩余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第二、三、四期)扣减补偿义务人根据业绩承诺应以现金形式支付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应补偿金额后再予支付。如果不够扣减的,补偿义务人需以现金补足。首期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为交易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请你公司:

(1)说明若2018年度、2019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但不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90%,且至2020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大于或等于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交易对手是否无需向你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如是,说明是否与上述补偿义务人承诺升华电源在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2018年、2019年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15,000万元的披露内容相互矛盾;

(2)说明采用分段业绩补偿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充分保护你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 说明除你公司有权在剩余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第二、三、四期)扣减补偿义务人根据业绩承诺应以现金形式支付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应补偿金额外,是否还有其他履约保障措施,是否存在交易对方业绩补偿承诺履行保障措施不足的风险;

(4)说明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18年内完成,相关业绩承诺是否顺延。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 报告书整合管理安排部分显示,在业绩承诺期内,冯骏、彭玫同意将共同购买你公司股票,冯骏、彭玫合计购买金额将不低于其在本次交易中实际所获对价减去因本次交易产生的所得税费后实际所得金额的30%。如冯骏、彭玫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在上述期限内足额购买你公司股票,冯骏、彭玫需按照违约未购买股票金额的10%向你公司支付违约金。冯骏、彭玫同意,其前述合计购买金额所购买的股票自全部买入完毕之日起自愿锁定12个月。同时,《股权收购协议》显示,冯骏承诺在交易开始后(以交割完成日为准) 36 个月内不能以任何原因主动从公司离职。若有违约,每提前离职12个月,将以其实际除税所得的20%向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其他你公司同意的原因提前离职除外。请你公司:

(1)说明将冯骏、彭玫购买你公司股票的实施时限设置为整个业绩承诺期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若冯骏、彭玫违约未购买你公司股票,仅按未购买股

票金额的10%向你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3)若冯骏、彭玫违约未足额购买你公司股票,其最高支付的违约金额仅为其获得交易对价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所得现金的3% ,请进一步说明上述违约金比例设置是否对交易对手具备充足的履约约束力,是否存在违约成本过低而导致股票购买安排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形;

(4)说明前述股票购买、股份锁定事项是否构成承诺,并对冯骏、彭玫自买入你公司股票起至全部买入完毕之前所持股票的锁定安排进行进一步明确;

(5)说明交易对方中的升华共创和升华同享未作出购买你公司股票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6)《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在上款所述的购买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和股票价值的,冯骏、彭玫可终止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而不受上款的限制”。

请你公司说明设置该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对“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和股票价值”进一步进行明确。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5. 报告书显示,你公司将采取分期付款形式支付交易对价,其中首期金额为34,980万元,支付时间为交易标的股权收购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你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你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为17,153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支付此次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涉及自筹资金的,进一步说明自筹方式、资金来源、担保措施(如有)、筹资进展和筹资

对你公司财务费用的影响,并结合资金来源及成本对此次收购的财务可行性作出分析;

(2)说明你公司如何协调现阶段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之间的关系,支付本次交易对价是否会对你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稳健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请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二)关于交易标的6. 报告书显示,升华电源历史上存在多人股权代持情形,其中,彭玫所持股份由其丈夫冯骏代持,王小龙、曾钢所持股份由林文雄代持。同时,王小龙未以现金出资且其发明的两项专利技术使用权未经评估作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折价计入升华电源注册资本,而其却实际享有32%升华电源的股东权益并以230万美元作价转让给彭玫。请你公司:

(1)说明上述股权代持发生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将导致相关潜在法律纠纷;

(2)说明王小龙未以现金及专利技术出资却获得相应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升华电源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3)说明升华电源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7. 报告书显示,2014年8月16日和2015年1月4日,升华电源先后与王小龙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合计借给王小龙109,900

美元。2017年5月4日,升华电源将前述债权转让给彭玫, 并于2017年5月10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王小龙。请你公司说明该笔债权转让的作价和彭玫的实际支付情况,如尚未支付,是否构成股东对标的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8. 报告书标的公司地位及核心竞争力章节显示“升华电源经过多年的技术和经验积累,在电源领域的多项关键技术领域均取得了突破,已拥有达到国际先进水准的电源技术,在电源领域形成了国内一流的研发能力。”无形资产专利权列表显示升华电源共拥有30项专利技术,其中实用新型专利25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发明专利3项,其中ZL201410755682.7为原始取得,ZL201410349582.4和ZL201410349615.5为继受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亦为继受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显示ZL201410755682.7的发明人为韦宗超,ZL201410349582.4的发明人由韦宗超变更为杨燕平,ZL201410349615.5的发明人由胡嘉羽变更为杨燕平。2011年9月8日,彭玫、王小龙、曾钢签署了《股东协议书》,约定彭玫、王小龙、曾钢各将其所持注册资本的5%用于激励员工,其中,对于激励对象蒋德华拟授予注册资本的4%,对于激励对象韦宗超拟授予注册资本的3%。后升华电源于2011年10月5日与蒋德华签署了《股份权益协议》,于2012年5月10日与韦宗超签订《股份权益协议》。韦宗超、蒋德华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因上述股权激励相关问题起诉冯骏、彭玫、王小龙和升华电源,于2018年7月、8月陆续达成和解。请

你公司:

(1)说明涉及韦宗超、蒋德华的《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解措施及其执行情况,标的公司是否对该等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如否,进一步说明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公司是否存在未足额计提费用的情形;

(2)说明是否存在升华电源因未估计预计负债而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和解达成的赔偿义务实质上由你公司承担的情形;

(3)说明韦宗超、蒋德华、胡嘉羽在标的公司的任职情况、时任你公司职务、主要负责的工作、离职原因以及离职后原工作的交接安排,并结合其专利发明和技术贡献情况,说明韦宗超、蒋德华、胡嘉羽是否曾为标的公司研发技术的核心人员,其离职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尤其是技术研发工作的影响,是否造成标的公司重大技术损失或核心技术岗位空缺;

(4) 说明上述《股东协议书》《股份权益协议》的签订背景原因、签订过程、具体内容、实际履约情况,签订《股东协议书》后又签订《股份权益协议》的原因;说明签订《股东协议书》后是否向韦宗超、蒋德华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如是,进一步说明未在标的公司历史沿革中披露的原因,如否,进一步说明未办理股权过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升华电源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历次股权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5)说明升华电源继受取得上述两项发明专利的发生背景、取得来源、转让人与你公司的关系、具体取得过程等,并进一步说明继受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专利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属纠

纷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6)说明专利ZL201410349582.4和ZL201410349615.5是否为职务发明,如是,进一步说明标的公司对其取得方式为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的原因及合理性;

(7) 说明升华电源现阶段核心研发技术人员的团队构成、职务、学历背景、工作经验、科研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自主发明专利);

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你公司研发人员配置、研发投入和相关激励措施是否符合电源行业人才和技术密集的特征;

(8)结合升华电源的研发团队、发明专利取得来源和技术获奖情况,说明报告书中有关升华电源“…经过多年的技术和经验积累,在电源领域的多项关键技术领域均取得了突破,已拥有达到国际先进水准的电源技术,在电源领域形成了国内一流的研发能力”的表述是否客观,升华电源是否存在核心生产技术主要来自于外部受让渠道而自主研发较少的情形或重要研发技术人员大量流失的情形;

(9)结合电源行业人才和技术密集的特点,说明升华电源为激励员工而设置的升华同享、升华共创员工持股平台仅包含了一名研发部助理经理杨宇帆而未包含其他高级研发技术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

(10)结合升华电源历史上核心研发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说明本次交易中是否就减少核心技术人才和技术成果流失采取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如是,详细说明措施内容。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 报告书显示,升华电源拥有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将于2022年4月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将于2022

年6月到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将于2019年02月到期,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其中后两项证书将于业绩承诺期内到期。同时,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网证书查询显示,升华电源证书编号为00817Q20126R1M的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9月15日,该证书状态为“撤销”。请你公司:

(1)说明标的公司是否已具备生产所必须的全部资质、许可、证照,说明相关资质、许可的续期安排及相关成本,是否存在障碍;对于已到期的认证,说明已采取的措施、最新进展及其对标的公司经营的影响;

(2)评估并说明上述证书无法续期对升华电源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无法及时续期,是否存在停工停产或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

(3)说明编号为00817Q20126R1M的证书是否即为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如是,进一步说明报告书披露的证书到期时间、证书状态与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查询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0. 报告书显示,王小龙曾承诺升华电源独家享有大功率模块电源及其散热结构专利和高功率大电流输出的模块电源专利的使用权,并保证自升华电源成立开始并在存续期间使用该两项专利,不为此专利的使用支付任何费用,两项专利的发明人和拥有人均分别为王小龙和王小云;王小龙于2015年12月将由他人代持的其所有全部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彭玫,退出升华电源;升华电源无形资产专利权中未包含上述两项专利权,而生产技术情况部分显示升华电源大功率模块电源技术和通用模块电源技术水平位于国际先进水平。请你公司:

(1)说明王小龙退出前在标的公司的职位、主要负责的工作、退出原因、其退出后原负责工作的后续安排,其是否为你公司研发技术的核心人员,评估并说明其离职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尤其是技术研发工作的影响,是否造成公司重大技术损失或核心技术岗位空缺;

(2)说明王小龙发明的上述两项专利技术使用权是否为标的公司核心技术,标的公司现行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仍使用上述两项专利技术,如是,进一步说明继续使用是否获得了合法授权、是否存在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专利技术而导致法律纠纷的情形,如是,请进行风险提示;

(3)说明升华电源位于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功率模块电源技术和通用模块电源技术的具体技术构成、技术指标和技术特点及优势,在此基础上说明升华电源大功率模块电源技术和通用模块电源技术位于国际先进水平的依据;

(4)说明大功率模块电源技术是否即指上述王小龙发明的“大功率模块电源及其散热结构”专利和“高功率大电流输出的模块”专利,如是,说明在标的公司未取得该专利技术所有权的情形下,报告书作出标的公司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表述的依据。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1. 报告书显示,升华电源2017年、2018年1-4月管理费用中2,648.7万元和7,161.30万元系冯骏、彭玫将其所持部分升华电源股权转让予升华共创、升华同享计提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所致,该部分费用对标的公司业绩影响重大。请你公司:

(1)说明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等待期安排、可行权条件、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

会计处理以及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净利润的影响等;

(2)说明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否属于加速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升华电源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12. 报告书显示,升华电源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95%以上,第一大客户合并计算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请你公司说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单一大客户依赖,如是,请披露相应风险提示;说明标的公司与其第一大客户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关联关系(如有)、客户稳定性及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赊销结算安排及销售回款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3. 报告书显示,报告期内,升华电源模块电源毛利率为85.23%、80.44%和86.48%,定制电源毛利率为78.94%、82.97%和86.39%,综合毛利率为80.49%、82.33%和86.50%。请你公司:

(1)结合定制电源自身业务模式,说明其2016年和2018年1-4月毛利率低于模块电源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升华电源综合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4. 报告书显示,2018年4月30日,升华电源固定资产金额为501.05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5%,主要构成为机器设备。请你公司结合电源产品生产过程、工艺工序和技术要求,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标的公司固定资产金额较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三)关于交易标的估值15. 报告书显示,2015年12月25日,王小龙转让其所持升华电源32%股权时,交易作价230万美元,折合100%股权交易作价718.75万美元;2016年1月21日,曾钢转让其所持升华电源28%股权时,交易作价1,650万元,折合100%股权交易作价5,892.86万元,截至2018年4月30日,升华电源100%股权账面价值7,820.43万元,评估值为66,041.65万元,增值率744.48%,最终交易作价6.6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本次受让升华电源100%股权转让价格较其前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增值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 报告书显示,升华电源收益法评估过程中,2018年5-12月、2019-2023年升华电源营业收入分别为4,359.27万元、10,391.90万元、12,573.75 万元、14,743.69万元、 16,441.38万元和 17,638.63万元,后四年平均增长率为14%。请你公司区分产品类型,结合升华电源历史及目前在手订单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说明上述营业收入的具体测算过程及营业收入增长率的测算依据及其合理性。请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 报告书显示,升华电源收益法评估过程中,预测期内管理费用预测未包含因股份支付确认的管理费用,请结合升华电源具体股权激励方案,说明预测期间未考虑因股份支付确认的管理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 报告书显示,韦宗超和蒋德华于2018年4月13日因股权激励问题起诉冯骏、彭玫、王小龙和升华电源,后分别于2018年7月3日和2018年8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请你公司说明采取收益

法评估时,是否在预测中考虑了《和解协议》中升华电源因承担补偿义务对净利润的影响,进而影响标的公司评估值的情形,如否,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事项19. 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标的升华电源属于电子设备制造业,涉及军工行业,主要生产电源制品。你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在组织管理、生产流程、技术工艺、人力资源、运营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外,2011年后你公司曾多次进行跨行业转型,2012年通过设立子公司转型LED芯片制造和生物制品产业,2016年拟收购医药企业后终止,2018年收购炮弹制造企业;截至目前,你公司LED芯片制造业务已因连续亏损出售至关联方,生物制品生产子公司已连续多年亏损且已停产。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针对本次重组后双主业发展模式下,对资金、人员等资源配置的安排和规划;

(2) 结合你公司历史上多次跨行业转型的效果,说明本次重组完成后,你公司将如何对不同业务进行整合,如何保障新增业务平稳运营。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0. 报告书显示,本次重组标的升华电源属于电子设备制造业,主要生产电源制品。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配电开关控制设备、低压电器、高压电器、高低压成套电器(设备)、建筑电器等。请你公司说明标的公司业务是否与控股股东业务存在重合或相似情形,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 年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8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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