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36号
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万泽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置地)于2015年10月16日至11月16日期间与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建筑)签订了5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1.5亿元。2015年11月17日,汕头置地与泰兴建筑签订了第6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至此双方间累计借款金额1.8亿元,上述借款构成上市公司应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我局将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