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3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15A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肖先生(董事长吕斌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会议,经全体董事推选)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62人,代表股份694,594,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620%(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3日公司总股本为1,060,346,06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900,00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59,446,060股,且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42,472,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3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9人,代表股份152,121,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86%。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人共159人,代表股份32,116,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1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商局集团及下属企业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52,121,969 | 149,905,169 | 98.5427% | 2,172,400 | 1.4281% | 44,400 | 0.0292%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899,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976%;反对2,17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42%;弃权4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2%。
关联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回避本议案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694,594,433 | 692,300,833 | 99.6698% | 2,175,600 | 0.3132% | 118,000 | 0.017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822,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84%;反对2,17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42%;弃权11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郭琼律师和董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