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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02
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15〕0071号
当事人: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房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890;
  刘波:时任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2015年10月31日,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披露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全体董事已审议并同意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但公司提供的备查文件董事会决议显示,朱洪策、秦峰、李伟3名董事未出席该次董事会,也未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公司季度报告披露情况与董事会实际决议情况不一致。
  经进一步核实,公司审议季报的董事会会议系以通讯方式召开,因上述3名董事的表决意见未按时送达,董事会决议在未取得上述3名董事表决意见的情况下按其未出席处理。但公司季度报告仍按全体董事已审议并同意公司季报内容对外披露,导致季度报告披露内容与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不一致,反映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2015年11月2日,公司取得上述3名董事同意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表决文件。
  公司披露的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长刘波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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