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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达环保:关于远达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7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5-8层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传真:+86-10-66091616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致: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环保”“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贾向明、吴楠律师担任远达环保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五凌电力有限公司63%股权、向湖南湘投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五凌电力37%股权以及向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64.93%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远达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单独说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远达环保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 上市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起停牌并于10月1日发布《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于2024年10月12日发布《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

3. 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4. 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编写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上市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

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张 楠

承办律师:贾向明

吴 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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