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建投证券”)受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五凌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64.9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相关保密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按照规定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限定了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该等材料。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并依法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贺承达 尹一凡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黄 多 崔登辉
汪家富 邓 松
并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张钟伟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