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7-05-30 |
公告日期 | 2007-05-30 |
方案进度 | 实施 |
发行方式 | 优先配售,网下配售 |
发行规模 | 151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1510万张 |
发行费用 | 28,339,200.00元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6-12-31 |
债券期限 | 5年 |
起息日 | 2006-08-30 |
到期日 | 2011-08-30 |
上市日期 | 2006-09-11 |
利率类型 | 累进利率 |
利率(%) | 1 |
付息频率 | Y1 |
初始转股价格 | 13.09元 |
发行结果公告日 | 2006-09-04 |
上网发行申购价格 | 0元 |
上网发行配号总数 | 0.0000 |
上网发行数量(张) | 0张 |
上网发行超额认购倍数 | 0.0000 |
分销商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利率说明 | 第一年年利率1.0%,第二年年利率1.4%,第三年年利率1.8%,第四年年利率2.2%,第五年年利率2.6%。 |
付息说明 | 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付息日的前一日为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已申请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利息的计算公式: I=B×i
I: 支付的利息额;
B: 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金额;
i: 按上述第六条第1 款规定的票面利率,即每一计息年度适用利率;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日的前1日为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可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若付息登记日不是交易日,则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深交所收市后的登记在册本可转债持有人为准。公司将于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不含付息债权登记日)5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当年度利息。每位本可转债持有人当年应得的利息等于该可转债持有人在付息债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持有的本可转债票面总金额乘以当年适用票面利率,结果精确到分。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 交易日均价二者较高者(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为基准上浮1%,即13.09元。
计算公式如下:初始转股价格=(∑Pi)×(1+S)
其中:Pi 是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 交易日均价二者的较高者;S 是转股溢价率。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可转债发行之后的存续期内,当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可转债转股而增加股本)等情况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派息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调整后转股价为P,则
派息: P=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 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Po+AK)/(1+K);(如增发需除权,其调整公式与配股一致)
三项同时进行: P=(Po-D+AK)/(1+N+K)。
在本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减资以及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可转债持有人在前述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变化前后的权益不变的原则,制定转股价格调整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后一位四舍五入。 |
转换期条款 | 本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至本可转债到期日止,即从2007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0日止。在此期间,本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申请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A 股(因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公告暂停转股的交易日除外)。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果公司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本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105%(含当前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20个连续交易日中累计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议案,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股东大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
备注 | 20060513:有效期在期满后延长一年,即延长至2007年8月19日。 |
有效申购数量(手) | 0手 |
有效申购户数 | 0户 |
中签率(%) | 0% |
利差(%) | 0% |
老股东配售代码 | 080024 |
老股东配售简称 | 招商配债 |
老股东配售价格 | 100元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母 | 1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子 | 4 |
老股东配售户数 | 2352户 |
向老股东配售数量(张) | 7402131张 |
老股东配售日期 | 2006-08-30 |
老股东配售缴款日 | 2006-08-30 |
老股东配售股权登记日 | 2006-08-29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向原A股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放弃配售后的可转债余额采用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原A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A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3.83元可转债的比例,并按100元1张转换成张数,不足一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流通股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
预案公告日 | 2006-05-13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6-05-31 |
发行公告日 | 2006-08-25 |
上市公告日 | 2006-09-08 |
主承销商 |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市推荐人 |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是否有效 | 否 |
发布日期 | 2004-07-21 07:20:20 |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3-06-18 |
公告日期 | 2003-06-18 |
方案进度 | 未通过 |
发行方式 | N/A |
发行规模 | 88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880万张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1-12-31 |
债券期限 | 5年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利率(%) | 1.5 |
付息频率 | Y1 |
分销商 |
  |
利率说明 | 各年付息利率为1.5% |
付息说明 | 本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各年付息利率为1.5%。 每年的付息登记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12个月的当日。在付息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本可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本可转债利息。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募集意向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A 股社会公众股(招商局A)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在上浮3%至15%的区间确定。具体上浮幅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在上述区间中与本可转债发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本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配股、增发、送股、转增股本、派息引起股份和股东权益变动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调整:
设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D为每股派息金额,则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 为(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派息:P=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P0-D+Ak)/(1+n+k);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情况使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分立或合并的具体情况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
|
转换期条款 | 自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六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1、时点无条件回售
在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后满三年之日,持有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5.21%的回售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可转债。
公司将在回售日前15天开始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连续刊登回售公告至少三次。
2、有条件的提前回售
在本可转债最后一个付息年度内,如果招商局A 的股票价格在任何连续四十个交易日中有三十个交易日的招商局A 的收盘价不高于该三十个交易日内生效转股价格的70%(若在该四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或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调整当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投资者可以按照债券面值的106.51%的回售价格,将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可转债回售给本公司。
在本可转债最后一个付息年度内首次满足上述条件后,投资者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不得再行使回售权。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1、本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社会公众股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时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以不超过20 %的幅度降低转股价格,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降低前30个交易日公司A 股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行使本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1次。
2、自发行首日起两年后,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转股价格进行特别向下修正,但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当时的每股净资产。
3、 本公司行使降低转股价格之权力不得代替本方案第(八)条的“转股价格的调整办法”。
|
中签率(%) | 0%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可转债发行时,公司所有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按每1000股配售1000 元债券的比例享有优先配售权。每一个股东帐户不足 1000 股的尾数部分可以额外获得配售 1000元债券的权利。 |
预案公告日 | 2003-06-18 |
主承销商 |
|
上市推荐人 |
|
是否有效 | 是 |
发布日期 | 2001-12-03 10:3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