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2-06-18 |
公告日期 | 2002-06-18 |
方案进度 | 停止实施 |
发行方式 | 公开发行 |
发行规模 | 76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760万张 |
发行费用 | 0.00元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2-12-31 |
债券期限 | 5年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利率(%) | 1 |
付息频率 | Y1 |
初始转股价格 | 0元 |
上网发行申购价格 | 0元 |
上网发行配号总数 | 0.0000 |
上网发行数量(张) | 0张 |
上网发行超额认购倍数 | 0.0000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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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说明 |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年利率1%。 |
付息说明 | 本次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开始计息,每年付息一次,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8%作为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8%)]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 P=(P0+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P为调整后转股价。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合并或分立等其他原因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并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调整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
转换期条款 |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为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的交易日申请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换成公司的A 股股票,但因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日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不影响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1在公司可转债到期日前24个月内,若公司A股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即收盘价/当期转股价格〈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向公司回售未转股的可转债。在此期间的每一计息年度内,当回售条件首次满足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按可转债面值102 %(含当年利息)的价格将可转债回售给公司。
上述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交易日的计算,以一个计息年度为限,跨越计息年度的交易日不能连续计算。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若投资者在每一计息年度当上述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 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则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后,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在回售申报期(在回售公告中通知)内按可转债面值102 %(含当年利息)的价格将可转债回售给公司。转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不能再行使本次回售权。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即收盘价/当期转股价格〈80%)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 2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超过20%时,由董事会提议,并报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审议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利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
有效申购数量(手) | 0手 |
有效申购户数 | 0户 |
中签率(%) | 0% |
利差(%) | 0% |
老股东配售价格 | 0元 |
老股东配售户数 | 0户 |
向老股东配售数量(张) | 0张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发行可转债采用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不向老股东安排优先配售。 |
预案公告日 | 2002-05-31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2-06-18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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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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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是 |
发布日期 | 2002-04-26 11:1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