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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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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01
公告日期2010-06-0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2001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月利率5.445%,借款期限为18个月,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公司借款系以秋林商厦作为抵押担保。 (2)2002年11月29日公司与南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6,300万元,月利率4.867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公司借款仍以秋林商厦作为抵押担保。 (3)2004年6月28日南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南岗支行将其对公司的债权本金19,300万元、利息920.456765万元转让给信达公司。 (4)2004年11月29日信达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东方公司。 (5)2005年11月3日东方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300万元、利息920.456765万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合计20,220.456765万元,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利息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借款。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7年1月19日,本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1号),对上述诉讼事项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300万元; 二、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03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9,204,567.65元,200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三、驳回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1,032.83元,财产保全费1,011,022.84元,合计2,032,055.67元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就本公司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rosstown China Investments,LLC),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见临2006-006 号、临2006-007、临2007-002 号、临2007-003 号、临2008-047 号、2006 年年度报告、2007 年年度报告、2008 年年度报告、2009 年半年度报告和2009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案,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7)民四终字第3 号》,判决如下: 1、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利息37,997,262.13 元人民币。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032.83元人民币,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根据上述判决,本公司需偿还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300 万元、利息3,799.7262 万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向省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黑高告保字第3-1 号》,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20 号的"秋林商厦营业楼"的查封。二、查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哈尔滨东大直街319 号-1--20 层、坐落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19 号11 栋-1-6层,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公司2009 年5 月12 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黑高法执字23 号》,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 号"秋林商厦营业楼"-2--27 共计74,385.61 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00066188。二、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自2009 年5 月8 日至2011 年5 月7 日止。本公司于2010 年5 月15 日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本公司接到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10 年5 月28 日做出的《执行裁定书》(2010)佳铁法执字第5 号、第5-2 号,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 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新城堡县威明顿市橘子街1209 号公司信托中心。法定代表人 丁杰士,该公司执行总裁。`被执行人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 号。法定代表人 蒋贤云,该公司董事长。1、《执行裁定书》(2010)佳铁法执字第5 号的主要内容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5 月8 日作出(2009)黑高法执字第23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 号"秋林商厦营业楼"-2--27 层共计74385.61 平方米房产。本案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高士通中国投资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 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 号"秋林商厦营业楼"-2--27 层共计74385.61 平方米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00066188。2、《执行裁定书》(2010)佳铁法执字第5-2 号主要内容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终字第3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 年5 月11 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本院执行期间,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 号拥有一处商业用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 号"秋林商厦营业楼"一层共计4912.57 平方米商用房产。产权证号00066188。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 
被告方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秋林大厦于2005年6月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9笔,总计金额9,000万元,贷款方式为第三人房产抵押,抵押物产权所有人为第二被告秋林公司,合同约定还款日为2006年2月20日至2006年3月2日。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未归还我行贷款,已全部逾期。截止2006年7月31日,被告累计欠我行贷款本金9,000万元,积欠利息1,597万元。诉讼请求 (1)要求第一被告秋林大厦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000万元、利息1,597万元及到清偿之日所发生的利息。 (2)如果被告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请求法院将第二被告秋林公司抵押房产依法拍卖,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3)要求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判决内容2007年3月6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2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秋林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直支行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秋林大厦不能清偿九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秋林公司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三)驳回原告大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860元,由被告秋林大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述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7-03-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2 月18 日前向大直支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本金及诉讼相关费用,至此,公司与大直支行的诉讼事项全部得到解决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 
被告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林糖果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64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秋林公司于2000年8月14日向我行申请项目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方式为第三人房产抵押,抵押物产权所有人为第二被告秋林糖果厂,该笔贷款分3笔借据,合同约定还款日分别为:2003年7月20日500万元、2004年7月9日500万元、2004年8月2日1,000万元。贷款到期后该公司只归还我行贷款本金20万元,其余1,980万元全部逾期。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5笔,金额13,669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产权所有人为第一被告秋林公司,贷款到期后全部逾期。截止2006年7月31日,被告累计欠我行贷款本金15,649万元,积欠利息2,796万元。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秋林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5,649万元、利息2,796万元及到清偿之日所发生的利息。 (2)如果被告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请求法院将二被告秋林公司、秋林糖果厂抵押房产依法拍卖,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7年4月5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5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1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秋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直支行借款本金15,64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秋林公司如不能清偿十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其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三)如被告秋林公司不能清偿2000年(大直)字第025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秋林糖果厂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62号、26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四)驳回原告大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260元,由被告秋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述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7-03-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2 月18 日前向大直支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本金及诉讼相关费用,至此,公司与大直支行的诉讼事项全部得到解决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09
公告日期2008-01-0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 
被告方黑龙江北方华旭电子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2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方华旭”给付借款700 万元及利息295,102.21 元(截止日期2003 年4 月21 日)。逾期利息自2003 年5 月8 日起至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息标准计付;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1万元;④以上合计7,505,102.21 元。
判决内容①被告黑龙江北方华旭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分行借款本金700 万元及利息295,102.21 元(截止日期2003 年4 月21 日),2003 年4 月21 日以后的利息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利息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次性付清。 ②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36.00 元,由被告黑龙江北方华旭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536 元由秋林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原为"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分行")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方华旭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35万元或相应财产。 大庆中院已通过哈尔滨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本公司位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19号1栋、建筑面积18,543.75平方米之房产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间不影响正常经营及使用。 本公司于2008 年1 月7 日接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4)庆执字第14-6 号”,主要内容如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黑商终字第298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分行于2003 年12 月9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05 年1 月10 日查封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19 号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19 号的房产(证号为南0006645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受理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09
公告日期2008-01-0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 
被告方黑龙江北方华旭电子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方华旭”给付借款400 万元及利息182,113.26 元(截止日期2003 年4 月21 日),2003 年4 月21 日以后的利息给付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利息规定支付;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①被告黑龙江北方华旭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分行借款本金400 万元及利息182,113.26 元(截止日期2003 年4 月21 日),2003 年4 月21 日以后的利息给付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利息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②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921 元,保全费21431 元,均由被告黑龙江北方华旭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1 元由秋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原为"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分行")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方华旭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0万元或相应财产。 大庆中院已通过哈尔滨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本公司位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19号1栋、建筑面积18,543.75平方米之房产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间不影响正常经营及使用。 本公司于2008 年1 月7 日接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4)庆执字第14-6 号”,主要内容如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黑商终字第298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分行于2003 年12 月9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05 年1 月10 日查封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19 号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19 号的房产(证号为南0006645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受理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6
公告日期2006-05-1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99.9969 万元
案件描述(1)1999年7月12日,中融国际与哈一百签署了【99年委字第378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融国际向哈一百贷款6,000,000.00元,利率为5.3625%。期限9个月,于2000年3月11日到期。同时,秋林集团为该笔借款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99年委字第378号《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2年。合同到期后,中融国际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未能还款。 (2)哈一百于2002年3月7日提出还款计划,定于2003年12月20日偿还6,0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秋林集团继续为其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两年。该还款计划到期后,中融国际多次催收,哈一百和秋林集团均未履行还款计划。截至2005年12月5日,尚欠贷款本金5,999,969.04元,贷款利息3,687,863.5元,本息合计9,687,832.54元。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随本清); (2)保证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6
公告日期2005-08-26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冶金建设工程承包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秋林百货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56.6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5月被告将其位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的秋林百货结构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委托原告完成。双方于2004年5月10日至2004年7月20日就工程的设计、施工分别订立了九份合同(补充合同),工程总金额10,625,475元。后因工程内容多次变化,双方先后订立了六份补充合同增加工程量1,980,475元。原告所承担的工程于2004年9 月6日全部完成。依约被告应于2005年元月6日前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但至今尚欠5,566,000元未能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催讨,不能如愿,不得不诉诸法律,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之各项诉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0
公告日期2004-08-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12-25
原告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融资借款8,000,000.00元并支付所欠利息111,600.00 元一案,目前案件无新的进展,仍处于2001年年报所披露状况。
判决内容2001 年6 月11 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336、337、338 号”判决,被告深圳市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48.55 万元(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51.45 万元不予确认)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346.96 万元从中扣除。原告预交的本案受理费共计70,590.00 元,其中被告承担65,570.00元,原告承担5,020.00 元。
判决日期2001-06-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于2001 年11 月21 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延期执行申请书》称:贵院执行厅已受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现由于对方当事人涉嫌走私被海关审查,故申请暂缓执行。对此,2001 年12 月20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深罗法执行字第3883 号、3884 号、3885 号裁定如下:中止执行(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336 号、337 号、338 号民事判决书。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30
公告日期2003-04-30
案件名称垫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铁路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92.2514 万元
案件描述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动迁费9,201,561.50元及利息2,720,952.34元(按贷款利息率计算),共计11,922,513.84元
判决内容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00 年12月22日下达的(2000)哈铁中经初字第22号判决书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2002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黑监商再字00011号”《民事调解书》, ⑴秋林公司总计付开发公司人民币1,700,000元调解解决本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执行1,433,000元,秋林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开发公司267,000元。 ⑵诉讼中支出的费用由双方按实际发生各自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2-12-10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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