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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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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4
公告日期2010-04-24
案件名称债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诉讼案由及请求:2003 年11 月20 日,本公司与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双方各出资3500 万元,合计7000 万元,共同投资经营进口高产荷斯坦奶牛项目,协议规定:本公司不参与合作项目的经营,按40%比例分享合作项目的经营利润、承担合作项目的经营亏损;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由于必须对合作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经营,按60%比例分享合作项目的经营利润,承担合作项目的经营亏损。合作期限为三年。该协议书于2006 年11 月20 日到期,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同意归还本公司3500 万元出资款。2007年8 月28 日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为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所欠本公司4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了财产抵押担保,其中包括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欠本公司上述项目出资款3500 万元及其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的煤款500 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合同》。2007 年12 月18 日,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给本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在《还款计划》中承诺,在2008 年6 月30 之前分期归还本公司3500 万元的欠款及其所欠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的煤款500 万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本公司300 万元的欠款和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的煤款500 万元,仍欠本公司3200 万元。 因此本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200 万元; 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22 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市中院”)(2008)乌中民二初字第83 号《民事判决书》,乌市中院就本公司诉新疆乌市中院经审理对上述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如下: 1、金牛生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给付本公司人民币3200 万元 2、金牛生物公司逾期不能偿还债务,以金牛投资公司在抵押担保合同中设定的抵押物(以抵押物清单为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3200 万元的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本公司。 本案争议标的3200 万元,给付标的3200 万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1800元,由金牛生物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201800 元本公司已预交,乌市中院不再退还。金牛生物公司应交纳的受理费201800 元在案件执行时一并给付本公司。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2、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获准。 据悉,本案被告方不服上述判决,将于近日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新民二终字第145 号,具体内容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告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l 、金牛生物公司支付公司欠款本金2,509 万元,(诉讼标的为3200 万元,先前公司已取得金牛生物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691 万元)。 2 、金牛生物公司支付公司欠款利息275 万元。 3 、金牛生物公司给付公司垫付的奶牛饲料款1,197,462.37 元。 4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8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公司已预付),由金牛生物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2,345.05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并直接支付给本公司,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9,454.9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60,170元,减半收取计30,085 元,由金牛生物公司负担。 5、上述款项由金牛生物公司于2009 年2 月22 日前支付给公司。 6、以上款项金牛生物公司清偿不足部分由金牛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2009 年4 月15 日,公司已收回金牛生物公司20,598,350.00 元的还款。 截至2009 年8 月14 日, 公司已收回金牛生物公司25,898,350 元的还款。 截至2010 年4 月20 日, 公司已收回金牛生物公司28,598,350 元的还款。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9
公告日期2001-03-29
案件名称争议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新疆铁道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74.74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新疆铁道支行发生的公司2000万元存款因票据被涂改,双方有争论一案。
判决内容1998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15号判决书判决中国建设银行新疆铁道地支行在本判决生效的十日内赔偿公司损失22747360元,至此,公司一审胜诉。后该行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6日判决如下:撤消原判决;中国建设银行新疆铁道支行向新疆友好(集团)给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日期1999-06-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已于2000年6月26日执行完毕,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铁道支行一次性以现款形式向本公司付清了28,371,692.53元本息。
受理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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