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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士力

- 6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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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9
公告日期2010-03-09
案件名称出资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张平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98.2100 万元
案件描述以前年度,本公司及子公司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平及其关联企业广东天之骄药物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天之骄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金谷园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技术转让或合资等形式开展了一系列中药冻干粉针剂的合作。其后,受国家对中药注射剂的审批渐趋严格、张平及其关联企业自身资金及技术保障力度下降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本公司与张平及其关联企业所合作的新药技术审批进展未能达到原有预期,张平及其关联企业未能切实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及合资合同的相关义务。为最大可能地保护公司财产,本公司已与其就技术转让及合资事宜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能获得本公司满意的结果,故本公司根据原技术转让合同及合资合同的相关规定,运用法律手段以保护公司财产。 本公司与张平及其关联企业广东天之骄于2004 年共同出资设立了天士力之骄,注册资本19,59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以货币出资11,754.00 万元;广东天之骄以货币出资1,036.00 万元;张平以无形资产出资6,800.00 万元。2006 年7 月,本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了广东天之骄持有的天士力之骄700.00 万元出资,并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计700.00 万元(账列“预付账款”项目),目前尚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张平用于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中除作价3,301.79 万元的注射用新生脉冻干粉和注射用艾迪冻干粉等2 项技术已取得新药证书或临床批文外,其余原作价3,498.21 万元的注射用醒脑静冻干粉等4项技术均未能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获得临床批文。本公司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判决书,判定股东张平对天士力之骄出资不实,且在未能出资的3,498.21 万元价值范围内,张平不享有股东权利;同时判定张平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3,400.00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天士力之骄已据此减少实收资本3,498.21 万元(减少后的实收资本为16,091.79 万元),并于2010 年2 月26 日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比例由60.00%增加至73.04%。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9
公告日期2010-03-09
案件名称技术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天之骄药物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天之骄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以前年度,本公司及子公司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平及其关联企业广东天之骄药物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天之骄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金谷园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技术转让或合资等形式开展了一系列中药冻干粉针剂的合作。其后,受国家对中药注射剂的审批渐趋严格、张平及其关联企业自身资金及技术保障力度下降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本公司与张平及其关联企业所合作的新药技术审批进展未能达到原有预期,张平及其关联企业未能切实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及合资合同的相关义务。为最大可能地保护公司财产,本公司已与其就技术转让及合资事宜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能获得本公司满意的结果,故本公司根据原技术转让合同及合资合同的相关规定,运用法律手段以保护公司财产。 本公司与张平及其关联企业广东天之骄于2004 年共同出资设立了天士力之骄,注册资本19,59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以货币出资11,754.00 万元;广东天之骄以货币出资1,036.00 万元;张平以无形资产出资6,800.00 万元。2006 年7 月,本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了广东天之骄持有的天士力之骄700.00 万元出资,并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计700.00 万元(账列“预付账款”项目),目前尚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公司于2004 年自张平的关联企业广东天之骄和广东天之骄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受让了银杏内酯冻干粉、注射用黄芪冻干粉等11 项技术。除银杏内酯冻干粉技术现正处于国家药监局审评阶段外,其余10 项技术(已支付技术受让款4,250.00 万元)技术转让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公司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判决书,判定技术转让方返还本公司技术受让款3,339.00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600.00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据此,本公司将前述技术受让款4,250.00万元由原计列“开发支出”项目分别转列“其他应收款”项目3,339.00 万元、转入当期损益911.00万元。上述已转列“其他应收款”项目的技术受让款根据本公司已查封的技术转让方相关有效资产预计,其可收回金额为30,021,422.86 元,故本公司对预计难以收回的部分计3,368,577.14 元计提特殊坏账准备。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9
公告日期2010-03-09
案件名称技术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市金谷园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以前年度,本公司及子公司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平及其关联企业广东天之骄药物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天之骄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金谷园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技术转让或合资等形式开展了一系列中药冻干粉针剂的合作。其后,受国家对中药注射剂的审批渐趋严格、张平及其关联企业自身资金及技术保障力度下降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本公司与张平及其关联企业所合作的新药技术审批进展未能达到原有预期,张平及其关联企业未能切实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及合资合同的相关义务。为最大可能地保护公司财产,本公司已与其就技术转让及合资事宜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能获得本公司满意的结果,故本公司根据原技术转让合同及合资合同的相关规定,运用法律手段以保护公司财产。 本公司与张平及其关联企业广东天之骄于2004 年共同出资设立了天士力之骄,注册资本19,59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以货币出资11,754.00 万元;广东天之骄以货币出资1,036.00 万元;张平以无形资产出资6,800.00 万元。2006 年7 月,本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了广东天之骄持有的天士力之骄700.00 万元出资,并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计700.00 万元(账列“预付账款”项目),目前尚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天士力之骄于2004 年以1,020.00 万元自广州金谷园受让了清开灵100ML 注射液、清开灵冻干粉技术。广州金谷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天士力之骄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判决书,判定技术转让方返还天士力之骄技术受让款1,020.00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04.00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但广州金谷园归还此款项可能性较小,且该技术继续研发成功的可能性也较小。据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天士力之骄本期将前述技术受让款1,020.00 万元由原账列“开发支出”项目转入当期损益。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3
公告日期2006-12-23
案件名称专利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易安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主要产品“养血清脑颗粒”发明专利于1993 年1 月9 日申请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2000 年1 月5日,专利号为ZL93100050.5。 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下蓬庙工业区)侵权生产、销售“养血清脑颗粒”,北京易安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 号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1 号楼20 层A 号房)侵权与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共同许诺销售“养血清脑颗粒”,对本公司“养血清脑颗粒”销售产生不良影响。 本公司就“养血清脑颗粒”专利(专利号为ZL93100050.5)受到侵害对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和北京易安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6 年12 月1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1221 号做出终审判决:“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专利号为ZL93100050.5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北京易安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专利号为ZL93100050.5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元。”
判决日期2006-12-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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