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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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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2
公告日期2008-03-12
案件名称委托理财纠纷
起诉日期2005-11-11
原告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31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被告于2004年4月30日和5月18日分别签订两份《国债委托管理及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将自有资金500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国债买卖及管理。协议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并提出资金困难,请求继续延长委托期限。原告同意延长委托期限,双方就其中1500万元委托资本本金于2005年6月17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原告将150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国债买卖,委托期限从2005年5月18日至2006年2月17日止,被告以其有处分权的500万股宁波富达股票作为质押。就其中3500万元委托资金本金延长委托期限,双方于2005年6月17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原告将350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国债买卖,委托期限从2005年4月30日至2005年7月29日止,被告以其有处分权的400万股宁波富达股票作为质押。 协议签订后,被告却迟迟不予办理股票质押手续,亦不向原告支付委托资金本金及收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2005年9月23日,被告致函原告称财务困难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性改善,不能归还原告委托资金。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尚未期满的《委托理财协议》;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委托资金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资金收益人民币318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46631元(暂计至2006年1月31日); 5、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法院已按照原告的申请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一、2005年11月17日、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被告在上述两个交易所的38个交易席位,查封期限一年。 二、总计对被告持有的宁波富达股份3407100股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具体如下: 1、2005年11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轮候冻结(相关资产已被第三方冻结,只有第三方解冻或执行有剩余时我方方可冻结)被告持有的宁波富达证券普通股468900股; 2、2005年11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开明街证券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轮候冻结(相关资产已被第三方冻结,只有第三方解冻或执行有剩余时我方方可冻结)被告名下的宁波富达证券192万股; 3、2005年11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告名下的宁波富达证券1018200股,尚未反馈执行情况。 公司于2006 年6 月2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648、649号之三],深圳中院己将天一证券名下的宁波富达股票3,597,793 股,扣划到本公司证券帐户中。此次扣划股票将抵偿天一证券欠本公司委托理财部分本金,其余欠款公司正在积极追讨。 公司于2006年8月2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通知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648、649号之六],深圳中院己将天一证券持有的宁波富达股票833,500股,扣划到本公司证券帐户中。 公司于2006 年9 月1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通知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648、649 号之七],深圳中院己将天一证券持有的宁波富达股票468,900 股,扣划到本公司证券帐户中。 截止2006 年9 月11 日公司累计己收到深圳中院扣划到本公司帐户下的宁波富达股票4,900,193 股。此次扣划股票将抵偿天一证券欠本公司委托理财部分本金,其余欠款公司正在积极追讨。 截止2008 年1 月24日上述股票己全部卖出,共计得款39,658,869.95 元。2008 年3 月11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结案通知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648、649 号],深圳中院对本公司提出的结案申请予以同意,至此,(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3-494 号之一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1
公告日期2006-11-01
案件名称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6-04-10
原告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7日,本公司持有号码为B880722761的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在华林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开设了020300053668号资金账户,当日,本公司向该账户内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元。 存入交易保证金后,本公司未利用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也未取出资金,后因经营活动所需,本公司拟取出资金自用,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华林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取款,华林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拒绝为本公司办理取款手续。 为保护自身权益,2006年4月10日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华林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本公司支付证券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华林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向本公司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证券交易保证金利息人民币538,880.00元(暂计至2006年10月10日,应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二华林证券对被告一华林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应向本公司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公司于2006 年10 月1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中民法初字第170 号],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证券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04年4月7日起计至付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2:被告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被告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2,704.40元,由被告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负担,被告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10月27日、10月30日本公司收到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存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及该笔保证金存款利息人民币559,200元,合计人民币30,559,200元。截止2006年10月31日,关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0号],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己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26
公告日期2006-08-26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08
原告方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被告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被申请人公司于2004年4月2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发经纪人管理系统,申请人分四期支付给被申请人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人民币200万元整。 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分别于2004年6月30日、2004年8月30日、2004年10月29日各向被申请人支付了5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合计支付合同款项150万元。此后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四期开发经费和报酬。被申请人按照开发进度进行开发工作,并通过了申请人的验收,出具了验收报告。被申请人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 2005年12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研发成果为由,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4月25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经纪人管理系统研究开发费用人民币150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返还经纪人管理系统研究开发费用利息人民币42357.93元(自2004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05年12月5日)。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所需费用。 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及付款凭证、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
判决内容经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就此案裁决如下: 1、不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33,762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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