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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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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05
公告日期2010-06-0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申请执行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04)济民四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于2009 年6 月25 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申请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于2010 年4 月6 日向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我公司日前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号裁1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中称:“2009 年11 月27 日省高院做出(2009)鲁执字第89 号执行裁定书,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04)济民四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目前我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省高院做出的(2009)鲁执字第89 号执行裁定书。 我公司日前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1号、(2010)泰执字第29-2 号《民事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 1、查封我公司在洪楼西路29 号房产,包括证号历城002841 号项下的第2-5 幢(面积2019.05 平方米)及证号002840 号项下第6 幢房产(面积4818.41 平方米)。 2、轮候查封我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 字第081306069 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 地证号:平国用99 字第005 号) 3、查封期间两年。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4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4月28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2003年流字第0025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420万元,于2004年4月20日到期。同日原告与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其对我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我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亦没有履行保证义务。 诉讼请求: 1、判令我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420万元以及利息; 2、判令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我公司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追索债权的费用111万元; 4、判令我公司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
判决内容1、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借款本金6420万元以及利息10,065,873.43元(计至2006年3月20日,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2、被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889.36元,诉讼保全费250,000.00元,共计636,889.36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6-11-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济南高新工行就我公司及新恒基房地产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A 股股票520 万股,冻结期限一年。 2、冻结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股权的转移、质押等手续,不得向其支付股息或红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霄云路支行开户的帐号为808911738908091001 的存款4,062,093 元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市黑虎泉路支行,帐号为835330011008。 2007 年12 月29 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部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了本公司通过向新恒基房地产借款偿还工行济南高新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 万元,工行济南高新支行减免本公司488 万元的利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6 号和(2007)鲁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04640 股,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股权的转移、质押等手续,不得向其支付股息或红利。 2、将变卖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我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200717 股所得全部款项扣划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和平支行,帐号为15810104001014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1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变卖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05357 股(变卖价款19328341.23 元为限)。 2、将上述股票的变卖款扣划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和平支行,帐号为15810104001014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4.26万股,冻结期限一年。 继续冻结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我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04640 股,冻结期限半年 冻结期间未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为其办理股权的转移、质押等手续,不得向其支付股息或红利。 2、变卖上述被冻结的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我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2847240 股。 3、上述股票的变卖款项扣划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和平支行,帐号为158101040010148。 报告期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变卖了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A 股股票847,240 股。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了(2006)鲁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甲方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截止2009 年8 月20 日,在(2006)鲁民二初字第3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扣除法院已执行给甲方的款项,乙方和丙方尚连带欠甲方人民币19,133,255.50 元。 二、乙方和丙方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在下述期限内偿还乙方和丙方积欠甲方部分债务: 三、甲方同意在乙方和丙方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后,减免我公司所欠人民币贷款利4,299,469.99 元(预计到2009 年9 月30 日)。 本期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2009 年度公司会计报表确认债务重组收益4,299,107.52 元。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5.7678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15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1号、1722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2000年12月26日,原告与我公司(600385)双方根据《转贷款合同书》分别签订了(2000)长流字第0006号、0007号和0010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总计2629.80万元,期限36个月,月利率5.025%,该贷款原告已收回170万元,尚欠2459.8万元,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称我公司以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49%的股份为该贷款作为质押。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应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中偿还贷款本息。目前该贷款虽未到期,但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自2001年7月已停止,且至今未注册也未投产运营,称公司以在该公司盈利分红还贷的承诺已不现实,故起诉本公司。请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8,057,377.55 元,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份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内容1、判决及裁定日期:(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诉讼判决日期为2004年7月29日,(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诉讼裁定日期为2004年8月10日。 2、(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诉讼判决结果 (1)由我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 (2)由我公司自2000年12月26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3)原告对被告在山东莲花金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由我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7040元。 本公司对此判决持有异议,拟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诉讼裁定结果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称此两案以(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诉讼判决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此两案诉讼。 2005 年3 月21 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 号、172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1239.8 万元人民币、220 万元人民币,并自2000 年12 月26 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判决日期2004-07-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 年8 月10 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 号、1722 号《民事裁定书》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2005 年6 月27 日,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剥离了上述贷款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债务。
受理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18
原告方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2.015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6月18日,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要求偿还借款4,920,149.60元。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本公司在其处的借款4,920,149.6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2003年9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限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30日更名为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503,171.72元。 2、驳回原告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11.00元,分别由原告负担2,085.00元,被告负担32,526.00元。 本公司对此判决结果持有异议,拟于近期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2003-09-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 年11 月24 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03,171.72 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3-11-24
执行情况对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我公司所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2006年11月6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35万元竞得。 我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3号《民事裁定书》。 1、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2、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报告期内,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受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10月15日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签订了金额为330万元的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2年10月15日至2003年10月12日,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公司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来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因我公司至今未能偿还该笔贷款,故起诉我公司。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判决内容1、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贷款本金333万元,利息847942.09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另行计付)。 2、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330元,财产保全费8585元,合计2191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已预交,故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债务。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3-07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49.117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被告一: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被告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恒基房地产”) 诉状中称:2002 年12 月11 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金额为2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一年,由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该笔借款逾期后,截至2007 年9 月,我公司共欠本金1800 万元,利息3838716元。 2007 年9 月21 日,原告与我公司就上述借款签订了金额为1800万元的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利率为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同日,原告与北京新恒基订立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我公司分别于2008 年3 月31 日和6 月20 日还本金50 万元和100 万元。截至起诉时,原告称我公司尚欠本金16,491,170 元,利息6,791,768.84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9 年3 月31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四商初字第26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我公司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的银行存款24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山东省交行与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同意于2009 年6 月30 日前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6,491,170 元。 (二)自2008 年9 月21 日起算截止到偿还日的利息,由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于2009 年6 月30 日前还清。 (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84107.50 元,由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全部承担。 (四)若被告按照以上三条支付了所有款项,原被告之间将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原告放弃对2007 年9 月20 日之前的借款所积欠的全部利息(该部分利息预计为600 万元左右)的索。若被告没有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将有权对本案所有借款本金利息行使追索权。 目前公司已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四初字第26 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偿还了银行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本期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2009 年度公司会计报表确认债务重组收益5,998,278.87 元。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4-02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78.4151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被告一: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被告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恒基房地产”) 诉状中称:2003 年8 月14 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两份,到期日分别为2005 年8 月14 日和2006 年8 月14 日,该两笔借款由北京新恒基房地产担保。原告诉状中称,截至2007年9 月,我公司共欠本金1800 万元,利息4,022,928.70 元。 2007 年9 月21 日,原告与我公司就上述借款签订了金额为1800万元的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同日,原告与北京新恒基房地产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公司分别于2007 年12 月7 日、2008 年3 月31 日和6 月20 日分别归还本金120 万元、30万元和70 万元。截至起诉时,原告称我公司尚欠本金15,784,151 元,利息589,422.84 元。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20,396,502.54 元(其中本金15,784,151元,利息截止到2009年2 月21 日共计4,612,351.54元),及至实际支付日产生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新恒基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泰安交行与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同意用原告申请法院冻结的存款偿还借款本金15,784,151 元及利息,不足部分由两被告于2009 年5 月30 日之前全部偿还。 (二)2007 年9 月21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800 万元借款项下的未还利息由两被告履行完第(一)条还款义务后的当日还清。 (三)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71891.50 元,由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全部承担。 (四)若被告按照以上三条支付了所有款项,原被告之间将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原告放弃对2007 年9 月20 日之前的借款所积欠的全部利息(该部分利息预计为400 万元左右)的追索。若被告没有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将有权对本案所有借款本金利息行使追索权。 目前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的的约定偿还了银行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本期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2009 年度公司会计报表确认债务重组收益4,022,928.70 元。
受理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2
公告日期2008-08-2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山东省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26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0年5月26日,原告与我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0年GLDK1号借款合同,原告为我公司提供贷款3000万元,期限为2000年5月26日至2003年5月26日,约定利率为月利率5.44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00年GLDK1号的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我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贷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起诉本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000万元;2、二被告偿还相应利息(截止2003年12月20日的借款利息1,680,381.18元);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判决内容(1)我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680381.18元和实现债权费用225000元。 (2)第二被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第二被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本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78420元、财产保全费16552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4-04-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公司位于济南市山大北路56号的济房历城字第002732号房产。 2005 年7 月12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山东都亨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公司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鉴定。2005 年8 月15 日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评估提出了异议,2005 年8 月19 日山东都亨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异议进行了答复认为在现有资料的情况下评估出的结论是客观公正的。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中法执字第225-2号《民事裁定书》:1、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历城区山大北路56号房产建筑面积10073.4平方米,土地自东围墙内墙皮至西围墙内墙皮,长度为105.5米,宽自北水泥路与中线以南至南外墙皮,宽度为33.3米,总面积3513.1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秦光霞所有。 2、买受人秦光霞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山东分行”)本着公平、自愿原则,经平等协商,就减免利息偿还本金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编号为2007BG02)。经协商,我公司同意分七次偿还截止2007 年3 月21 日所欠建行山东分行的借款本金24,057,478 元及律师代理费16 万元,最后一次还款截止日为2008 年12 月10 日。在我公司如期履行了上述还款计划后,建行山东分行同意减免我公司所欠利息(我公司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在还款期限内所形成的利息需支付给建行山东分行)。但如果我公司迟滞于《减免利息协议》确定的还款进度还款,建行山东分行有权宣布出具给我公司的所有《减免利息通知单》作废(根据偿还本金比例所计算的减免利息),建行山东分行有权冲回对我公司已减免的全部利息,并按2000GLDK1 号《借款合同》规定利率补计利息。2007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又签订了《减免利息协议补充协议》。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偿还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656 万元,截至2008 年6 月30 日,尚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657.2478 万元。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2
公告日期2008-08-22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9.9360 万元
案件描述1995年12月8日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由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浦东分公司以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欠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浦东分公司的人民币209.936万元购买了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拥有的1209.936万股中的209.936万股,以债权转投资的形式履行了付款义务。2001年7月6日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又将该股权转让给了李雅非等3人,后因李雅非等3人因股东权益未能实现导致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7月5日对该诉讼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向李雅非等3人返还投资款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78,882元。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认为是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履行转让方的义务依法征求合营他方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股权受让无效。同时也是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合资企业被注销后仍同意办理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导致与李雅非等人的诉讼,致使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遭受损失。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099,360元,赔偿利息损失1,550,114.97元(暂计至2004年7月8日),其他损失78,88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1、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 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人民币200 万元; 2、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经济损失(以200 万元为基数,自1995 年12 月8 日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3、驳回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2 元,财产保全费2052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2 元,均由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09-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 年12 月12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5-12-12
执行情况2008 年2 月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的(2006)济中法执字第17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1、将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00 万股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名下,抵偿本案欠款295.12 万元人民币。 2、对剩余债务1,505,182.00 元人民币执行程序终结,发放债权凭证。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01
公告日期2008-02-01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济南金宝星经贸服务中心 
被告方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济南金宝星经贸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执行人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对申请执行人所主张的租赁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 年5 月9 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3)历城执字第900 号裁定:冻结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收益(股权)200 万元及应分得的1326 万元投资权益(股权)的股息(或红利),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金泰公司支付1326 万元投资权益(股权)的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股权),被执行人金泰公司不得自行转让。
受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01
公告日期2008-02-0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3-01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NO 0500630查封令及《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2年6月11日,原告与我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2年GL001号借款合同,原告为我公司提供工业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2年6月25日至2003年6月24日,约定利率为年利率5.31%。同日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02年DY001号的抵押合同,我公司以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国用(99)字第005号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房产证号为济房产证历城字第002840号的自有房产作抵押。该贷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起诉本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2、偿还相应利息(截止2004年1月20日的借款利息1,493,600.54元);3、原告以抵押物优先受偿;4、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判决内容2004 年4 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04)济民四初字第22 号,判令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判决日期2004-04-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冻结我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次共查封了公司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第2-5幢房产、公司对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3060万股股权、公司历城国用95字第1002002号及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两宗土地。 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8
公告日期2005-12-28
案件名称垫付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02
原告方济南鑫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3.7392 万元
案件描述本案原告为济南鑫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本公司。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其为本公司垫付的工程款4,937,392.07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限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鑫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4,551,470.46元。案件受理费34,697.00元,分别由原告负担2,697.00元,被告负担32,000.00元。
判决日期2003-10-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冻结本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及应分得的1326万元投资权益(股权)的股息(或红利); (2)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被冻结的投资收益(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326万元投资收益(股权)的股息(或红利); (3)被冻结的投资收益(股权),本公司不得自行转让; (4)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4822350.95元抵偿给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4822350.95元。 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2 号裁定书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2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本次变更后我公司持有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由原来的78%变为49.63%,另外两股东的共持股50.63%,其中: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8.37%,山东兴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2%。
受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01
公告日期2005-12-01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济南经十路支行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5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济南经十路支行债务纠纷
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同证券有限公司2900 万股权作价758 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信实业银行济南经十路支行抵偿债务。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7
公告日期2005-08-17
案件名称转让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诚创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元月1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通过双方合作,确保被告获得“盐酸氯雷他定”及其片剂临床批文,完成原料、片剂的合成、制剂的技术转让工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未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仅支付了60万元的转让费。2004年11月15日被告请求推迟支付转让费,可是期限届满后仍未付款。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转让费100万元及利息; 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 3、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05年6月16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我公司的存款或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查封我公司所有的证号为济房(易)字第7220025号的房产一处及证号为市中国用(93)字第1616002号、市中国用(93)字第1616005号、市中国用(93)字第1616006号的土地三宗。
受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15
公告日期2005-06-15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济南陆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620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欠的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工程款纠纷
判决内容(2003)历城执字第1522号民事裁定书基本情况: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03)历城民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裁定书,于2003年11月24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收到通知后3日内偿还所欠的济南陆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62万元货款及应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但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即委托济南同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荣成市马道镇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一宗及房产,2005年5月12日买受人李晓平以167.80万元最高价竟得。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裁定: 1、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荣成市马道镇经济开发区内房产一宗归买受人所有(房产建筑面积约2905平方米,荣国用(93)字第07085号国有出让办公用地5002.80平方米)。 2、公司应于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腾出座落于荣成市马道镇经济开发区内所有的房屋及院内土地,逾期腾出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买受人李晓平应持法院的裁定书在30日内到荣成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受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15
公告日期2005-06-15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3890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欠的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工程款纠纷
判决内容(2003)历城执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基本情况: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02)历城民商初字第867号民事裁定书,于2003年1月15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收到通知后3日内偿还所欠的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工程款53.89万元及及应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但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即委托济南同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荣成市马道镇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一宗及房产,2005年5月12日买受人李晓平以167.80万元最高价竟得。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裁定: 1、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荣成市马道镇经济开发区内房产一宗归买受人所有(房产建筑面积约2905平方米,荣国用(93)字第07085号国有出让办公用地5002.80平方米)。 2、公司应于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腾出座落于荣成市马道镇经济开发区内所有的房屋及院内土地,逾期腾出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买受人李晓平应持法院的裁定书在30日内到荣成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受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16
公告日期2004-11-1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深圳龙岗支行 
被告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与被告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6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月13至2004年1月13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协议。借款到期被告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办理该笔借款的还款手续,2004年6月1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1620万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冻结被告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1620万元人民币为限)。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2日收到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依据(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9
公告日期2004-08-19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李雅非 金剑萍 费天池 
被告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9.936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诉称:2001年7月13日,原告李雅非与被告宝冶公司下属的产业发展分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雅非购买宝冶公司在山东金泰集团生物工程公司的209.936万股股权。李雅非于2001年7月18日向宝冶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2001年8月24日金泰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一份,该证明证实金泰公司与宝冶公司在生物工程公司的投资无效;金泰公司认定原告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三人投资入股成立,其中:李雅非投资73万元、金剑萍投资70万元、费天池投资66.936万元。经了解,金泰公司始终没有变更工商登记,致使原告的股东权益无法行使。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09.936万元及其滞纳金1678438元(计算至2003年7月1日)。
判决内容1、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返还209.936万元,并自1997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经济损失。 2、驳回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08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均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返还209.936万元,并自1997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经济损失”。 2、维持上述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上海宝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人民币16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1年7月18日至本判决确认的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38908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由上海宝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908元,由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负担19454元,由上海宝冶负担19454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4-07-05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1
公告日期2004-04-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 
被告方公司职工刘黎明等17位同志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3月15日,原告与刘黎明等17位被告分别签订了小康家庭综合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总计4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2年3月15日。同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合同,我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我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1
公告日期2004-04-21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11-04
原告方长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宏昌分公司 
被告方河南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7.5097 万元
案件描述 1999年10月5日至2000年8月9日期间,长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宏昌分公司与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小组签订了十二份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尚欠工程款4,075,096.50元。被告在诉状中称该筹建小组系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投资设立的,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原告起诉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公司尚未获知以前年度河南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与我公司设立该筹建小组时双方的投资比例等事宜,故无法确定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相应比例。 原告请求判令我公司与河南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工程款共计4,075,096.50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2-24
公告日期2003-12-24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济南双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4.0264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12月20日,原告与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小组)签订了《设备及管道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工地的设备管道安装。截止2000年12月工程停工时原告已完工程量1,365,486.94元,尚欠工程款1,340,264.49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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