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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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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1
公告日期2010-03-31
案件名称信用证纠纷
起诉日期2008-11-15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4.1323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1 月18 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浩业”)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92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等材料。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因东方浩业与其之间的信用证纠纷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浩业向其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006972.05 美元及律师费人民币166905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该纠纷系2008 年4 月东方浩业与浙江省中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为中光公司代理进口棕榈油在光大银行开具信用证而产生。合同方中光公司等已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件情况我公司已经于2008 年7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报》进行了披露),东方浩业将通过法律手段减少或挽回公司损失。2008 年11 月15 日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浩业公司向其支付信用证保证金押汇借款本金4,841,322.94 美元和相关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6,905.00 元和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法院已于2009 年10 月29 日进行判决,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4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浩业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支付信用证保证金押汇借款本金4,841,322.94 美元和相关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6,905.00 元和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218,270.00 元。
判决日期2009-10-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该诉讼事项,浩业公司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资金86,673.48 元已被冻结。浩业公司已计提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的押汇借款逾期利息1,132,202.89 元和律师费166,905.00 元,记入预计负债科目。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浩业公司正在和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协商信用证押汇借款本金归还及利息支付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对浩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385 万元和其他应收款345.30 万元账面价值均已减记至零。 浩业公司上期已计提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的预计负债1,299,107.89 元;本期计提预计负债217,209.79 元。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浩业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本期亦未计提逾期利息961,662.28 美元,本公司对浩业公司的投资和应收款均已减记至零。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1
公告日期2010-03-31
案件名称撤销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浙江东方志远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兴化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0 月13 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兴化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房产”)破产清算,东方志远于2008 年10 月20 日向金港房产清算组进行了债权申报,金港房产清算组确认东方志远享有有抵押担保的债权2733.71 万元,但该笔债权清算组至今未向东方志远偿付。近日,东方志远得知金港房产清算组已于2008 年12 月26 日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且相关拍卖事宜未向所有债权人公示的情况下,对金港房产破产财产进行了拍卖,并签订了转让合同。而金港房产清算组一直未向东方志远清偿债权是因为没有足额的款项可用于对外清偿,原因在于金港房产清算组与江苏省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上述10.52 亿元拍卖价款由江苏省建分三期支付,即:1、首付5000 万元;2、江苏省建将于每季度末按照本季度房屋销售总额的30%向清算组支付拍卖款;3、江苏省建必须在2011 年底之前付清所有款项。东方志远认为金港房产清算组的行为违反了破产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此种支付方式使债权人的资金被强制成为项目的配套资金,有利于资产买受人(项目开发商),有利于项目继续开发,却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东方志远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金港房产清算组同江苏省建和华远置业间的转让合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2 月2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志远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了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兴化法院对东方志远诉兴化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撤销权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受理。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志远公司尚未足额缴纳诉讼费,该案件已受理但尚未立案。因上述委托贷款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志远公司对于期末应收委托贷款已计提30%的坏账准备计6,802,800.00 元。
受理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1
公告日期2009-04-11
案件名称拖欠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12-23
原告方横店集团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4805.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2 月23 日,横店集团针织有限公司起诉控股子公司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拖欠货款254,805.00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2009 年1 月5 日东阳市人民法院 (2009)东横民初字第39 号《民事裁定书》,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 万元被冻结。
受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12
公告日期2008-07-12
案件名称代理进口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国益敷纺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浙江国益敷纺集团公司(简称“国益敷纺”)代理进口协议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 年10 月19 日作出(1999)杭经初字第312 号民事判决,判定我司胜诉。
判决日期1999-10-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0 年1 月我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07 年8 月2日,国益敷纺尚欠我司347 万元。 2007 年12 月28 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我司与国益敷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约定对方于2007 年12 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我司100 万元,其余247 万元给予免除。现国益敷纺已将该100 万支付我司,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2008 年1 月2 日下达了(2000)杭法执字第49-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上述免除的247 万元应收账款,我司财务上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0
公告日期2008-04-10
案件名称质量问题纠纷
起诉日期2007-03-05
原告方浙江东方百富袜业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方意大利SANGIACOMOS.P.A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155.2678 万元
案件描述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百富袜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04 年12 月28 日与意大利SANGIACOMOS.P.A(以下简称胜歌公司)签订合同,以8,387,614.62 元向其购买40 台棉袜机,使用后发现棉袜机存在质量问题,经与胜歌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浙江东方百富袜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07 年3 月5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胜歌公司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1,552,678.01 元,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上述仲裁尚未判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0
公告日期2008-04-1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2-13
原告方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宁洪源麦高田东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1.9534 万元
案件描述控股子公司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收南宁洪源麦高田东公司2,219,533.78 元,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6 年2 月13 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宁刑二初字第6 号《刑事判决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刑经终字第17 号《刑事裁定书》,南宁洪源麦高田东公司应退赔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2,079,991.18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0
公告日期2008-04-1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7-23
原告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杭州中福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应收杭州中福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48.00 万元难以收回,于2007 年7 月23 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内容根据2008 年1 月14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7〕上民二初第365 号判决,杭州中福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宁波中福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本公司219.34 万元。
判决日期2008-01-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但上述两公司由于未经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故款项难以收回,公司本期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国益敷纺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永通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根据本公司与浙江国益敷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永通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主持下签定的和解协议,本公司应收浙江国益敷纺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780 万元由浙江国益敷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通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三公司负连带责任清偿,其中在2000年12月15日前归还800万元,在2001年6月25日前还清余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2003年12月31日已收到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还款1,310万元,其中2003年收到240万元,尚余470万元仍在催讨中。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平湖黄山玩具厂 
被告方上海奥兰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奥兰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贷款纠纷,被平湖黄山玩具厂起诉,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165万元之申请。
判决内容(2000)浦经初字第32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奥兰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赔偿平湖黄山玩具厂加工费1,554,916.67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2001)沪一中经终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上海奥兰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未付清。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09-19
原告方浙江东方集团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方温州市欧罗利制衣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4.88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3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与温州市欧罗利制衣有限公司、温州市沸点光学制片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加工协议,盛业公司预付温州市欧罗利制衣有限公司1,000,000元作为加工货源的垫付款,温州市沸点光学制片有限公司以塑料机、强化机、洗净机、老花磨具作为抵押;后因温州市欧罗利制衣有限公司加工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盛业公司未能顺利出口该货物,同时温州市欧罗利制衣有限公司也未能按时归还该货款。2002年9月19日,盛业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州市欧罗利制衣有限公司归还盛业公司垫付的加工货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整及违约金等48,800元,并要求温州市沸点光学制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项诉讼的一切费用。
判决内容该案件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2]上经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根据该民事判决书,温州市欧罗利制衣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归还借款100万元,同时温州市沸点光学制片有限公司对温州市欧罗利制衣有限公司未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部分负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本公司尚未收回上述借款。本公司考虑到收回该笔款项的风险,按100%计提负债100万元。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原辅料公司 
被告方桐乡市帆鸟经编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2.7172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原辅料公司应收桐乡市帆鸟经编厂货款3,627,172.30元. 分别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1999)上经初字第493/494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桐乡市帆鸟经编厂从1999年9月起按月归还,至2000年11月底前还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有361754.15元未收回。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东方集团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方SHOPPING GROUP S.A.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3945.33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2年向智利SHOPPING GROUP S.A.销售的两单货物,销售金额233,945.33美元,因SHOPPINGGROUP S. A.恶意拖欠上述货款,振业公司已在提起诉讼,上述货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而承担一定损失。振业公司本期已根据可收回性补充计提40%的专项坏账准备774,518.12元,连同原已计提10%的坏账准备,振业公司已对该项应收款项计提50%的坏账准备。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智利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1-16
公告日期2003-01-16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加拿大XCAN谷物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0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与XCAN公司等单位发生合同纠纷且已诉诸仲裁,涉及标的额约107万美元。
判决内容((2001)贸仲裁字第0296号),裁决结果为:(1)公司赔偿XCAN公司差价损失95万美元。(2)公司赔偿XCAN公司额外费用损失92643.40美元。(3)向XCAN支付由其交付的仲裁费32503美元。(4)承担仲裁员的参加开庭费用12000元,公司已以预缴款缴清。(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日期2001-09-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2002年12月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02)杭法执字第589号),根据加拿大XCAN谷物有限公司的申请,责令公司于2002年12月11日前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2001)贸仲裁字第0296号裁决书,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1)交纳执行案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人民币9,309,277.58元;(2)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如公司逾期不执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将加倍计算,直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2003年1月13日,本公司和XCAN公司经过友好协商,签定了“XCAN谷物联营有限公司和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裁决执行的和解协议”。协议同意双方按照以下条款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01)贸仲裁字第0296号):“甲方(XCAN公司)同意接受且乙方(本公司)同意以等额分期付款的方式分两次支付总额1,075,146.40美元的87.5%,即940,753.1美元,作为协议执行额。第一期分期付款470,376.55美元在2003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第二期分期付款470,376.55美元在2003年2月15日之前支付”。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01
公告日期2002-03-01
案件名称运费纠纷
起诉日期2001-06-25
原告方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3322.6000 元
案件描述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运费180,000.00 元,违约金23,322.60 元。2001年9月1日本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要求杭州翘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和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承担因货运延迟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370,629.72 元及诉讼费用,并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两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0.00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13
公告日期2001-02-13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浙江东方集团富阳工艺编织厂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670345.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富阳工艺编织厂因替浙江富伊集团公司担保负连带责任而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款670,345.00元,账列其他应收款,公司目前还在处理中。
判决内容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款670,345.00元,账列其他应收款,公司目前还在处理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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