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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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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6
公告日期2009-03-0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 
被告方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长安制药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的借款35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因长安制药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长安制药归还本金3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与长安制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5 号),具体内容如下: 1、长安制药于2011 年10 月25 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规定结清贷款本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长安制药承担。 3、长安制药同意将裕科大厦房产追加作为本案贷款抵押物。 4、公司对本案涉及长安制药所欠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0
公告日期2008-04-10
案件名称委托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10
原告方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嘉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2月25日,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西安市嘉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向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2006年10月15日,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315万元(截至2006年10月15日),合计1815万元,为此二原告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以公司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4281200股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西民三初字第257号),具体内容如下: 1、以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司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4281200股股权予以转让,转让款5993048元代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归还借款。 2、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及担保方应努力于2006年12月30日前全额偿还借款本息,如有余额,余额在2007年3月31日前还清。 3、对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07年4月28日,公司已归还全部欠款,此案执行完毕。截至目前,公司已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全部归还所欠该笔借款,2007 年9 月2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89 号),对本案涉及的所有查封保全财产予以解除查封。 至2007 年4 月28 日,公司已归还全部欠款,此案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29
公告日期2007-09-2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被告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花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6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6月29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合同》,贷款期限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6年3月30日止。同日,原告与保证方金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方以其持有的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97.14%的股权(金额人民币16979万元)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05年6月30日,原告向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4800万元。2006年5月,金花投资有限公司以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抵偿占用公司资金,该酒店股权转让至公司。截至2006年8月6日,公司已归还贷款336万元,尚欠4464万元未归还。为此原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归还本金及相关利息共计45262795.71元(截至2006年8月6日),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判令依法处分保证方提供质押担保的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97.14%股权,并对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判令保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保证方转让原告享有质权的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恢复原状。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89号),具体内容如下: (1)、自民事调解书生效的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先行归还部分贷款人民币2100万元。 (2)、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收到上述款项后同意向法院申请,对担保方金花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被查封房产予以解封。 (3)、自上述担保方金花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被查封房产解封之日起七十五日内,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偿付剩余贷款本金和计至贷款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和本案全部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债权全部获得清偿后,向法院申请对其它查封保全财产予以解封。 (4)、截至2007年5月9日,上述2100万元公司已归还。对于公司未履行的债务,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07 年9 月2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89 号),对本案涉及的所有查封保全财产予以解除查封。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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