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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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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1
公告日期2009-08-0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1-16
原告方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万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5.9751 万元
案件描述重庆万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欠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广汉星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合计7,059,751.10元。本公司于2004年1月16日就该欠款事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万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金7,059,751.10元,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132,540.29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违约金1,204,911.74元,同时要求第二被告重庆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91 号民事判决书,重庆万乐公司应向公司清偿7,130,958.68 元人民币及其他相应违约金、重庆大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因该案必须以另一刑事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六)之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裁定该案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文号为(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98号 本公司已向重庆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 年度,公司累计收回该笔应收款项人民币27.25 万元,剩余款项公司委托律师跟踪该案件的执行进展,争取最大限度回收欠款。 2008 年,查封重庆大丰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截至报告日尚未收回相关款项。对该笔应收款,公司已计提坏帐准备339.36 万元。 2009 年7 月17 日,公司与重庆虹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协议书》,协议规定:公司向重庆虹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公司对重庆大丰公司及重庆万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重庆虹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受让上述债权;债权转让对价为公司将上述债权作价500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重庆虹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因与重庆万乐公司及重庆大丰公司的诉讼委托了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代理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应支付给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用全部由重庆虹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其在支付上述转让金给本公司时,也应同时将律师费支付给重庆源伟师事务所。公司于2009 年7 月28 日收到重庆虹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本公司的债权转让款5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已向重庆万乐公司及重庆大丰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时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重庆大丰公司重庆大丰公司拥有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原二塘村二、四社面积约45,000m2 的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措施。至此,公司对重庆万乐公司及重庆大丰公司的欠款诉讼案结束,后续事项公司将协助代理律师办理。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6
公告日期2009-04-16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20
原告方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陈鹏 张军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0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经2004 年9 月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按原价出让原投资人民币1,500 万元持有的上海颐源42.86%的股权。同年12 月28 日,公司与受让方--上海颐源股东陈鹏、张军签订了《上海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于2004 年和2005 年分别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470 万元,但余款未能按合同规定于2005 年1 月15日之前付清。2006 年3 月20 日公司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受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6 月1 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6 年8 月7 日达成《调解协议》,受让方承诺将在2007年5 月31 日前分期支付完毕剩余欠款,合计人民币1,030 万元。 但公司自收到第一笔30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后,受让方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时间履约。2006 年12 月7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方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 由于未能查找到对方可执行的资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 年10 月17 日中止强制执行,待该院查找到可执行资产后,公司将再另行申请强制执行。 2007 年度,受让方又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2.39 万元。截至报告日,其余款项未收回,公司已累计对该项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870.85 万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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