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0 |
| 公告日期 | 2010-04-10 |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2-05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 |
| 被告方 | 寿光市德农三元绿色农业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5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寿光市德农三元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有350万元贷款尚未归还,寿光市德农三元绿色农业有限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房产、不锈钢工作台等69台(套)为该贷款提供抵押。原告于2004年12月5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和利息,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
| 受理法院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0 |
| 公告日期 | 2010-04-10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6-18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珍珠泉支行 |
| 被告方 | 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中企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
术发展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8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珍珠泉支行有4800万元借款,中企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该笔贷款提供权利质押。原告于2004年6月18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支付相关费用。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 |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0 |
| 公告日期 | 2010-04-10 |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9-08-11 |
| 原告方 | 段红飚 |
| 被告方 | 江苏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7 年7 月12 日与11 月22 日,本公司的子公司江苏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与时先武签订多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江苏汇智公司开发的“华能城市花园”车位中共计126 个车位所有权转让给时先武。合同签订后,江苏汇智公司将其中的18 个车位过户至时先武名下,并为其办理了产权证,剩余车位暂未过户。2009 年8 月11日,段红飚以业主身份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江苏汇智公司与时先武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中涉及的尚未过户的108 个车位的买卖行为无效,同时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玄武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于当年8 月19 日做出了查封江苏汇智公司名下车位的诉讼保全裁定书,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 目前,江苏汇智公司已递交了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该案件尚未判决。 |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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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0 |
| 公告日期 | 2010-04-10 |
| 案件名称 | 劳动关系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王晓刚 杨军 周杨 姚鹏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仲裁 |
| 涉案金额 | 265337.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9 年7 月,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自然人王晓刚、杨军、周杨、姚鹏的仲裁申请书,由于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上述四位自然人要求公司支付共计265,337 元。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9 月,上述四位自然人撤回了仲裁申请,并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就前述劳动关系纠纷提出起诉。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 二审受理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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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0 |
| 公告日期 | 2010-04-10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6-17 |
| 原告方 | 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德农超市有限公司 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 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 年6 月17 日,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起诉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农超市有限公司,起因为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借款1,000 万元,被告德农超市有限公司、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1、查封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实业”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7466000股及红股、配股、股东代码0800002171的股权;
2、查封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实业” 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000000股及红股、配股、股东代码0800019137的股权。查封期间,未经山东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买卖、抵押、转让等手续,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 |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0 |
| 公告日期 | 2010-04-10 |
| 案件名称 | 劳动关系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9-01-21 |
| 原告方 | 徐明华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仲裁 |
| 涉案金额 | 892912.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9 年1 月21 日,徐明华因与本公司劳动关系纠纷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本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及补偿金共计892,912 元。 |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 年6 月2 日发出渝江劳仲案字(2009)第219 号仲裁裁决书,裁定本公司应支付徐明华拖欠工资及赔偿金93,298.90 元。 |
| 判决日期 | 2009-06-02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徐明华已就此事项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已经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公司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 二审受理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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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0 |
| 公告日期 | 2010-04-10 |
| 案件名称 | 归属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9-11 |
| 原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9 年11 月,本公司起诉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起因为本公司股票帐户上的62347 股滩柴动力股票的归属纠纷。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该案正在审理中。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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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9 |
| 公告日期 | 2009-09-09 |
| 案件名称 |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8-02 |
| 原告方 | 李卫礼等22名自然人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51.4441 万元 |
| 案件描述 | 中国证监会在证监罚字(2005)3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重庆实业在2000 年公开披露的配股说明书中披露虚假信息;在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200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5 年12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披露)。由于前述虚假证券信息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4,514,441.26元及有关诉讼费用。 |
| 判决内容 | 公司于2008 年7 月28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 月22 日签发的(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8-50、56-58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卫礼、曹亦静等16 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
| 判决日期 | 2008-07-22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公司于 2009 年8 月24 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签发的(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207-21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郭燕波、王全胜、梁永丽、田聚民、杨桂珍等 5位自然人的上述,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 2009 年9月3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签发的(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212-21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炫、王书颖、王宝玲、曹亦静、李卫礼 5位自然人的上述,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 2009 年9月7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签发的(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201-20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梁江涛、张晓宁、朱冬梅、王启峰、方建和、张伟文6位自然人的上述,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08-18 |
| 执行情况 | 公司于2008 年7 月21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 月18 日签发的(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3-28 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组织调解,本公司与肖运清、肖红波、杨桂珍、黄淑秀、唐春、俸学东达成协议如下:本公司给付原告肖运清、肖红波、杨桂珍、黄淑秀、唐春、俸学东共计1,735,500.81 元,了结本案。
公司于2008 年8 月12 日得知,原告李卫礼、曹亦静等16 人已就本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8-50、56-58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审理。
该案正在审理中。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4 |
| 公告日期 | 2009-08-14 |
| 案件名称 | 融资租赁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新疆德隆集团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7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给德农种业投资有限公司的(2004)新民初字第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新疆德隆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德农种业投资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德农种业投资有限公司拖欠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11,492,631.2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该笔款不得支付给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正在审理中。 |
| 受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4 |
| 公告日期 | 2009-08-14 |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5-24 |
| 原告方 | 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8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3月5日被告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借款2800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始终未偿还该借款,为此,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 |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4 |
| 公告日期 | 2009-08-14 |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7-11 |
| 原告方 | 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马福祥等5人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29.12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标的2000 万元债务纠纷一案,请求责令5 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29.12 万元。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淄民二初字第23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09 年6 月,本案原告已撤回起诉。 |
| 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4 |
| 公告日期 | 2009-08-14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6-16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济南分行 |
| 被告方 | 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3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有2300万元贷款,并由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于2004年6月16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正在审理中。 |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4 |
| 公告日期 | 2009-08-14 |
| 案件名称 | 债权债务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9-01 |
| 原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081.573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截止2008 年12 月20 日,被告对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有债务本金和罚息共计人民币10,815,730.00 元。2008 年12 月20 日,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享有的10,815,730.00 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偿对原告负担的部分债务。原告依法受让该项债权后,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该10,815,730.00 元债务,但原告至今未获清偿,因此提出起诉。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本公司与正成种业达成如下协议:1、正成种业向本公司一次性偿还人民币4,560,000 元。2、本公司应于正成种业支付上述款项当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对正成种业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措施。3、如正成种业按约履行义务,本公司放弃剩余本金和全部罚息的诉讼请求,如正成种业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本公司有权就本案诉请金额10,815,730 元(本金7,386,000 元,罚息3,426,730 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48,347 元由本公司负担。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正成种业已支付该笔款项。 |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31 |
| 公告日期 | 2009-03-31 |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8-07 |
| 原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广州安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张和发 伍辉江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8 年7 月,本公司起诉广州安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和发、伍辉江,起因为股权转让款纠纷,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正在审理中。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21 |
| 公告日期 | 2008-07-21 |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8-01 |
| 原告方 | 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036.22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 年6 月24 日,原告与新渝巨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自有资金2000 万元为委托标的,全权委托新渝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期限12 个月,到期后一并返还原告本金及理财收益共2200 万元,如不能按期支付,原告有权按逾期金额日息万分之三收取罚金。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新渝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将由被告负责偿还。该笔款项到期后,一直未能偿还。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 万元及第一年收益200 万元,依约承担违约金8362200 元,共计30362200 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公司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9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03 |
| 公告日期 | 2008-07-03 |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广州安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张和发 伍辉江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081.996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 年10 月,我公司与广州安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和发、伍辉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我公司持有的南京能发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转让与三名被告,共计转让款为56,399,200 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部份款项,仍欠我公司8,000,000 元。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部份解除原告与三名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三名被告连带返还价值8,000,000 元的股权;2、判令三名被告连带承担违约金2,819,960元;3、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连带承担。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6-06 |
| 公告日期 | 2008-06-06 |
| 案件名称 | 股东权益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7-06 |
| 原告方 | 高磊 李月杰 任建宏 朱春城 王剑铭 冯雪松 郑翔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1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1年7月,重庆实业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对北京瑞斯康达进行增资扩股。现原告由于与被告合资合同、股东权益纠纷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各原告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撤销与之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并支付违约金;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其对第三人的资产占用人民币210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司近日收到《民事上诉状》,高磊、李月杰、任建宏、朱春城、王剑铭、冯雪松、郑翔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7 号民事裁定书,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高磊等6 人股权转让纠纷,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容如下: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
本公司近日收到《民事上诉状》,高磊、李月杰、任建宏、朱春城、王剑铭、冯雪松、郑翔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7 号民事裁定书,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判决内容 |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驳回高磊、李月杰、任建宏、朱春城、王剑铭、冯雪松、郑翔的起诉。
基于以上情况,本公司通过与高磊、李月杰、任建宏、朱春城、王剑铭、冯雪松、郑翔的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书》,该《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高磊、李月杰、任建宏、朱春城、王剑铭、冯雪松、郑翔
鉴于:甲、乙双方作为北京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充分认识到,股东间的纠纷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发展,采取诉讼等对抗方式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并将导致公司的经营瘫痪,严重损害股东的权益;甲方充分认识到高科技企业生存、发展对人才的依赖性,双方对保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意见一致。
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的股权纠纷、妥善处理甲方对公司资金占用导致的负债,保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鉴于甲方于2004 年6 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了目标股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已生效且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全额股权转让款项,目前甲、乙双方实际持有公司的股权权益比例为:乙方在公司持有出资及对应股权比例合计为60%,甲方持有公司出资及对应股权的比例为40%;双方依股权比例享有公司的权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2004 年4月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待解除对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查封冻结后办理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1 甲方确认,截止到2006 年12 月31 日,甲方对公司的所有可追偿负债总额为人民币4520 万元。
2.2 甲乙双方同意,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对4520 万债权参照2007 年12 月31 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年利率7.47%)计算资金占用费,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甲方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为506.466 万元,乙方同意公司只收取资金占用费500 万元,甲方应向公司支付的欠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合计5020 万元。
2.3 甲、乙双方同意,2008 年6 月30 日前对公司2007 年前的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分配总额预计为人民币1.255 亿元,甲、乙双方按持股比例分配(甲方占40%,乙方占60%)。甲方此次应分配利润为5020万元,用于偿还对公司的负债。
3.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与甲方的各债权人协调,解除因甲方原因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查封,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目标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顺利实施。
3.2 本协议生效后10 日内,甲方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乙方的诉讼。
4.1 乙方承诺甲方在公司2008、2009、2010 年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在2007 年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平均增幅不低于10%。该所有者权益以年报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为准。如所有者权益增幅未达到上述约定的收益增幅,则以2007 年度的所有者权益为基数,按平均每年递增10%计算甲方应获得的收益,应获得收益与承诺收益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在当年度审计报告完成10 日内,若甲方在公司享有的所有者增幅未达到上述约定,乙方应在公司当年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赔偿甲方。或以在公司的分红权益保证甲方在公司的权益以2007 年的所有者权益为基数平均每年递增10%。
4.2 本协议生效时,乙方承诺因乙方原因而查封的甲方持有公司股权已解除,并承诺上述股权不存在任何因乙方原因被查封的情况。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述,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3 月19 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确认协议》,确认截止到2006 年12 月31 日,重庆实业对瑞斯康达的债务总额为4520 万元。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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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7 |
| 公告日期 | 2008-04-17 |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及资金占用费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1-21 |
| 原告方 | 常传新 田福 谢廷德 崔文军 孙玉明 于汉信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17.8547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5 年1 月21 日,自然人常传新、田福、谢廷德、崔文军、孙玉明、于汉信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支付未付的股权转款及资金占用费88,079.09 元、984,775.33 元、239,250 元、44,660 元、831,782.93、990,000,元。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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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7 |
| 公告日期 | 2008-04-17 |
| 案件名称 | 债权债务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6-04 |
| 原告方 |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的出资人甘南县兴十四村民委员会之间因长期的业务往来形成了比较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资产。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000 万元的资产(查封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持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56.56%的股份,查封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3014257 号和第1650590 号图形、文字商标)。 |
| 受理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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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01 |
| 公告日期 | 2007-11-01 |
| 案件名称 | 股权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7-09-26 |
| 原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高磊等6人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高磊等6 人股权转让纠纷,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容如下: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01 |
| 公告日期 | 2007-11-01 |
| 案件名称 | 交易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5-29 |
| 原告方 | 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新渝巨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齐鲁乙烯化工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500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3年6月,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支付给重庆新渝巨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办理理财业务并提供了担保,随后新渝巨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补签了为期一年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至约定期限后,经中胜环保多次追讨尚未偿还。原告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抽走注册资金行为,是重庆实业利用了对齐鲁乙烯、淄博乙烯和对中胜环保的实际控制权,以理财为手段共同完成的,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齐鲁乙烯和淄博乙烯在原告占有的股权无效;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5万元。 |
| 判决内容 | 山东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056 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齐鲁乙烯公司、淄博乙烯公司在中胜环保公司的2000万股权无效。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056-2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齐鲁乙烯化工有限公司在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间股权不得转让。
本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民三终字第84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056-2 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本公司近日收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重字第10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因原告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准予原告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 受理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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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25 |
| 公告日期 | 2007-06-25 |
| 案件名称 | 股份转让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6-16 |
| 原告方 | 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 苗荣利 苗其路 苗象才 路艳梅 张在胜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于汉信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2 年12 月20 日,两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第二被告代表隋峰岭等370 人将被代表人持有的6011300股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鲁乙烯”)股份(占总股本的44.04%)转让给第一被告。原告认为该协议履行后,第一被告占用了“齐鲁乙烯”的资金,侵害了“齐鲁乙烯”及其他股东利益,为此要求确认两被告间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并进而确认第一被告对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上述协议所约定的股权。
2002 年12 月20 日,两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将其持有的853060 股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鲁乙烯”)股份(占总股本的6.25%)转让给第一被告。原告认为:该协议履行后,第一被告占用了“齐鲁乙烯”的资金,侵害了“齐鲁乙烯”及其他股东利益,为此要求确认两被告间股
份转让协议无效,并进而确认第一被告对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上述协议所约定的股权。 |
| 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1815、1816、1817、1818、1819、1820、1821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重庆实业与被告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共计62791 元,由被告重庆实业、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淄民四终字第187、188、189、190、191、192、1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25 |
| 公告日期 | 2007-06-25 |
| 案件名称 | 股份转让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6-16 |
| 原告方 | 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 苗荣利 苗其路 苗象才 路艳梅 张在胜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谢廷德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2 年12 月20 日,两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将其持有的150000 股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鲁乙烯”)股份(占总股本的1.10%)转让给第一被告。原告认为该协议履行后,第一被告占用了“齐鲁乙烯”的资金,侵害了“齐鲁乙烯”及其他股东利益,为此要求确认两被告间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并进而确认第一被告对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上述协议所约定的股权。 |
| 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1815、1816、1817、1818、1819、1820、1821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重庆实业与被告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共计62791 元,由被告重庆实业、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淄民四终字第187、188、189、190、191、192、1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25 |
| 公告日期 | 2007-06-25 |
| 案件名称 | 股份转让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6-16 |
| 原告方 | 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 苗荣利 苗其路 苗象才 路艳梅 张在胜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田福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2 年12 月20 日,两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将其持有的617414 股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鲁乙烯”)股份(占总股本的4.52%)转让给第一被告。原告认为该协议履行后,第一被告占用了“齐鲁乙烯”的资金,侵害了“齐鲁乙烯”及其他股东利益,为此要求确认两被告间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并进而确认第一被告对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上述协议所约定的股权。 |
| 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1815、1816、1817、1818、1819、1820、1821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重庆实业与被告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共计62791 元,由被告重庆实业、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淄民四终字第187、188、189、190、191、192、1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25 |
| 公告日期 | 2007-06-25 |
| 案件名称 | 股份转让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6-16 |
| 原告方 | 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 苗荣利 苗其路 苗象才 路艳梅 张在胜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常传新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2 年12 月20 日,两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将其持有的55222 股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鲁乙烯”)股份(占总股本的0.41%)转让给第一被告。原告认为该协议履行后,第一被告占用了“齐鲁乙烯”的资金,侵害了“齐鲁乙烯”及其他股东利益,为此要求确认两被告间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并进而确认第一被告对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上述协议所约定的股权。 |
| 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1815、1816、1817、1818、1819、1820、1821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重庆实业与被告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共计62791 元,由被告重庆实业、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淄民四终字第187、188、189、190、191、192、1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25 |
| 公告日期 | 2007-06-25 |
| 案件名称 | 股份转让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6-16 |
| 原告方 | 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 苗荣利 苗其路 苗象才 路艳梅 张在胜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崔文军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2 年12 月20 日,两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将其持有的28000 股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鲁乙烯”)股份(占总股本的0.21%)转让给第一被告。原告认为该协议履行后,第一被告占用了“齐鲁乙烯”的资金,侵害了“齐鲁乙烯”及其他股东利益,为此要求确认两被告间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并进而确认第一被告对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上述协议所约定的股权。 |
| 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1815、1816、1817、1818、1819、1820、1821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重庆实业与被告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共计62791 元,由被告重庆实业、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淄民四终字第187、188、189、190、191、192、1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05 |
| 公告日期 | 2007-03-05 |
| 案件名称 | 股份转让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6-16 |
| 原告方 | 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 苗荣利 苗其路 苗象才 路艳梅 张在胜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孙玉明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2 年12 月20 日,两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将其持有的521494 股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鲁乙烯”)股份(占总股本的3.82%)转让给第一被告。原告认为该协议履行后,第一被告占用了“齐鲁乙烯”的资金,侵害了“齐鲁乙烯”及其他股东利益,为此要求确认两被告间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并进而确认第一被告对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上述协议所约定的股权。 |
| 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1815、1816、1817、1818、1819、1820、1821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重庆实业与被告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共计62791 元,由被告重庆实业、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淄民四终字第187、188、189、190、191、192、1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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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12月,华夏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与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我公司向华夏银行渝中支行贷款2500万元,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新疆屯河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近日该笔贷款已到期,我公司尚未还本清息。华夏银行重庆渝中支行由此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截止起诉之日2006年3月21日的利息183.3万元、复利6.413万元,违约金25万元,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华夏银行渝中支行支付2006年3月21日以后的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由我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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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8 |
| 公告日期 | 2006-03-08 |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络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重庆市金络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在兴业银行重庆分行4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申请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金络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 |
| 判决内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39,702,480元及利息(从2004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9,702,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1%计算,利随本清);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437,348元,合计40,139,828元,重庆市金络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重庆市金络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17%的股权。
因我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已申请重庆市高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我司在2005年1月3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担保方金络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持有重庆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原重庆水力电力集团有限公司)10.17%股权进行了冻结,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资产进行了司法评估,2006年2月13日公开司法拍卖流标。我公司现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金络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国能投资有限公司10.17%股权的冻结;2、将被执行人重庆市金络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国能投资有限公司10.17%股权,以拍卖流标价4191万元抵偿给兴业银行重庆市分行,清偿我公司所欠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967.797698万元及利息351.192139万元。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6 |
| 公告日期 | 2005-07-26 |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5-20 |
| 原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创高科有限公司 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9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我公司在民生银行有9000万元贷款,为了该贷款的安全,2004年5月20日,该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
| 判决内容 | 重庆实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借款5000万元,偿付借款合同届满前所欠原告的资金利息677539.69元;重庆实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31924194.14元;北京国创高科有限公司和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实业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30404元,北京国创高科有限公司和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
任公司对重庆实业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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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被告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和冻结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渝高法民执字第170号执行通知,内容如下: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我司借款合同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7月19日审结,该案(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我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已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我司在2004年11月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双倍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将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方水务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6,300万元变卖给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二、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补偿给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483.01万元,扣除仲裁费50.06万元,余款1432.95万元直接交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三、将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方水务70%的股权予以解除查封,并过户给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3日作出的(2004)渝高法民立保字第278-3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作出的(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66-1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方水务有限公司70%股权的查封,同时予以解除。
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渝高法民执字第1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庆高级人民法院(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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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6 |
| 公告日期 | 2005-07-26 |
| 案件名称 | 债权债务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新疆德农华西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 被告方 | 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7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新疆德农华西种业有限责任公司700万元,原告新疆德农华西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如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股权。
公司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昌中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德农种业欠华西种业借款3,626,469.45元,德农种业同意用其在华西种业工商登记中的所持全部股权以4,166,281.26元转让给第三人三北种业有限公司,三北种业有限公司将4,166,281.26元中的3,626,469.45元向华西种业支付,冲抵被告欠原告3,626,469.45元欠款,剩余款项539,811.81元,由三北种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0,530元,由华西种业承担50,530元,德农种业承担30,000元。 |
| 受理法院 |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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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6 |
| 公告日期 | 2005-07-26 |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渝中区支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3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我公司在华夏银行渝中区支行有1300万元贷款,申请人华夏银行渝中区支行以被申请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清偿债务,并怀疑被申请人有转移资产行为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 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我公司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对我公司持有的德恒证券1900万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扬州东易事特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合计116,568万元,由重庆实业承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900万股权。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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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6 |
| 公告日期 | 2005-07-26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6-17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重庆实业在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有2000万元借款,重庆实业以所持德恒证券的3000万股权和山东齐鲁乙烯的803.649万股股权为质押。原告于2004年6月17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
| 判决内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中国光大银行有权对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3000万股股权及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803.649万股股权进行拍卖或折价,并对其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合计111,450元由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现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我司在2005年3月1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2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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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6 |
| 公告日期 | 2005-07-26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淄博市临淄支行 |
| 被告方 | 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仲裁 |
| 涉案金额 | 186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淄博市临淄支行为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两笔,每笔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贷款合计2000万元,目前贷款余额为1860万元,以上贷款由重庆实业提供担保。申请人认为重庆实业涉及多项诉讼,齐鲁乙烯还款能力下降,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安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偿还1860万借款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淄博仲裁委员会在2005年6月3日下达(2005)淄仲裁字第12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银行淄博临淄支行支付借款人民币1860万元及利息205,762.5元;仲裁费58,760由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
| 判决日期 | 2005-06-03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7月13日下达(2005)淄执字第125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淄博市临淄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
| 受理法院 | 淄博仲裁委员会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1 |
| 公告日期 | 2005-07-01 |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5-27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168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我公司在交通银行有1.168亿元贷款,为了保证该贷款的安全,2004年5月27日,该案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德隆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明斯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
| 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达的(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重庆国际实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借款本金116,734,384元及利息;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1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借款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承担连带责任,对承兑协议项下16,734,384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对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合计1,228,530元由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司和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07-28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未予批准,并于2004年9月21日向重庆实业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明斯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因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已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1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渝高法民执字第18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99.34%的股份及收益。冻结期间不得质押、转让。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25 |
| 公告日期 | 2005-06-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8-26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8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我司于2004年1月20日与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向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借款1800万元,抵押物为我司拥有的房屋,借款期限为2004年1月20日至2005年1月18日。原告于2004年8月26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请求如下:判令我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00万元;判令对我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判令我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 判决内容 | 一、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有效;
二、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三、若我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有权将我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6号1-3层建筑面积为3,760平方米的房屋依法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就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合计106,010元由我公司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现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我司在2005年6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25 |
| 公告日期 | 2005-06-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
| 被告方 | 上海新启业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779.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我公司为上海新启业工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申请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截止目前,上海新启业工贸有限公司已归还部份贷款)。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以被申请人上海新启业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借款,被申请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代为还款义务,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给其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79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
| 判决内容 | 上海新启业工贸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790,0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其中,自2004年4月21日起至2004年7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311,844.64元;200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7,79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960元、诉前保全费人民币89,47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16,784元,由上海新启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启业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7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现工商银行上海卢湾支行已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责令我司在2005年6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股份转让事项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仲裁 |
| 涉案金额 | 7379.12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2年7月,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实业签定《合资合同》,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资产出资2700万元,重庆实业以货币出资6300万元共同组建南方水务有限公司。郴州山河集团以双方于2004年达成退出转让股份决议为由,申请长沙仲裁委员会裁令重庆实业将所持南方水务的70%股份转让给郴州山河实业集团,转让该股份的价值及权益为7379.12万元。 |
| 判决内容 | 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资合同》予以解除,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南方水务的合资;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依法解冻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南方水务有限公司股份后六十天内向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股权金共计人民币6,300万元,补偿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483.01万元;本案仲裁受理费463,550元,处理费92,700元,合计556,250元,由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5,625元,由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0,625
元。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驳回申请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其它诉讼费55,620元,由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公司已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要求撤销长沙仲裁委员会(2004)长仲裁字第117号裁决书,诉讼费用已交纳。 |
| 受理法院 | 长沙仲裁委员会 |
| 二审受理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6-14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
| 被告方 | 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鼓楼支行有2000万元借款,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于2004年6月2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支付相关费用;由于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负有向重庆实业支付800万元的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斯威特集团代偿重庆实业欠贷款800万元,停止给付重庆实业公司欠款800万元。 |
| 判决内容 | 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建设银行营业部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合同期内按月利息0.48675%计付,自2004年7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标准计付);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210,53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0,010
元、保全费100,520元,合计210,530元,均由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省建行营业部预付,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前述还款时加付此款)。
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2004)宁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建行营业部关于斯威特公司代偿重庆实业欠款800万元的诉讼请求。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担保追偿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1-19 |
| 原告方 | 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聊城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泰安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临沂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德州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淄博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枣庄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潍坊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荷泽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青岛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济宁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寿光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3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 年11 月19 日,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德农农资超市等,起因为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为山东德农农资超市在交通银行济南分行2,3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山东泰安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及相应财产800万元。
其中:查封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在寿光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万元,参股比例为49.97%。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过户手续。
查封被申请人寿光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座落于寿光市孙家集街办1-5幢钢混砖木的房产,面积为3001.3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寿房证孙家集私字第0107号,和该处土地一处,面积为10519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寿国用(2004)第29008号。上述的房产与土地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不允许其抵押、转让、买卖办理过户手续。
查封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帕萨特轿车一辆,车号为鲁AU4630号,捷达轿车一辆,车号为鲁AU1233号,上述两辆汽车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不允许被申请人抵押、转让、买卖办理过户手续。
查封被申请人库存化肥19万件,农药252万件,种子15万件,饲料1万件,农膜2万件,农机1150台。上述产品允许被申请人出售,保留货物价款。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荷泽、济宁、淄博、聊城、潍坊、临沂、青岛、泰安、济南九地市的店铺房产共计181家。上述房产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不允许抵押、转让、买卖、办理过户手续。 |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5-27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6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我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6000万元贷款,为了保证该贷款的安全,2004年5月27日,该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德隆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的280万股的股权和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
| 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达的(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解除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诉讼费用410,530元由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07-26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280万股的股权和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请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山支路营业部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冻结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山支路营业部的湘火炬A社会公众股132900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质押等。
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9号执行通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作出的(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重庆市高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责令我司在2005年3月1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6-08 |
| 原告方 |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被告方 | 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年10月15日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向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0月15日至2003年11月15日,同时,由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还款期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所借款项,原告于2004年6月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原告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5-27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有2000万元借款,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于2004年5月27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相应利息及相关费用。 |
| 判决内容 | 为配合国务院对德隆系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6-16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南京分行 |
| 被告方 | 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4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有1400万元借款,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于2004年6月1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支付相关费用。公司于2004年7月19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之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如下裁定:冻结、查封被告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权益。 |
| 判决内容 | 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2004年6月28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自2004年6月29日起至2004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息);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还款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136,0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海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新疆屯河1100万股社会法人股,华夏银行有权与创基公司协议折价转让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海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中另一方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并有权向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执行南京重实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限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前按照(2004)宁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 |
| 被告方 | 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有2000万元借款,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在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中拥有的56.56%的股份作为上述贷款的质押担保。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支付相关费用;对质押担保的56.56%正成种业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内容 | 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与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有效;
二、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04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44,604.66元,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2004年8月4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6394%计息,计收复利;自2004年8月5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照日利率0.021%计收罚息);
三、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对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持有的56.56%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质押担保以外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11,733元由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 判决日期 | 2004-11-09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5-27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218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我公司在交通银行有1.218亿贷款余额及相应利息,为了保证该贷款的安全,2004年5月27日,该案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采取保全措施。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重庆实业持有的华立控股法人股46万股和ST合成法人股22万股。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6-08 |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有2亿元借款,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中的5000万元提供担保。原告于2004年6月8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及支付相关费用。已受理。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昆明分行 昆明龙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5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我公司为德恒证券向中信实业银行昆明分行国贸支行申请4000万元贷款出具了《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函》,该笔贷款为昆明龙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自有资金4000万元委托中信实业银行昆明分行向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龙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我公司价值45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
| 判决内容 | 公司收到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传达的(2004)云高民二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879,350.73元由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案另一原告昆明龙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已获云南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作出如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5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相应金额的存款。 |
| 受理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 |
| 被告方 | 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有1000万元借款,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在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中拥有的56.56%的股份作为上述贷款的质押担保。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支付相关费用;对质押担保的56.56%正成种业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内容 | 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与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有效;
二、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04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58,573.08元,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2004年8月4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5401%计息,计收复利;自2004年8月5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21%计收罚息);
三、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对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持有的56.56%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质押担保以外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0,803元由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执字第72、73号执行通知,内容如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诉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4)二中民初字第8589、8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均由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7-20 |
| 原告方 | 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航空公司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策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3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7月20日,原告以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未如期支付利息和经营不善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清偿所负原告债务本金13,000万元及利息330.5万元(暂计至2004年5月31日);新疆航空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策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共同承担诉讼有关费用。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渝中区支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我公司在华夏银行渝中区支行有2500万元贷款,申请人华夏银行渝中区支行以被申请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清偿债务,并怀疑被申请人有转移资产行为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 判决内容 | 解除华夏银行渝中支行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
还华夏银行渝中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和利息102,881.25元,并从2004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39825%计付利息,逾期未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85,318元,其他诉讼费24,797元,保全费134,908元,合计245,023元由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长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1800万股权。(注:2001年12月29日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所持重庆长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36%的股份计1800万股转让给成都鸣升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2001年12月29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于当日生效。)
公司已向华夏银行申请2500 万贷款用于借新还旧,该笔诉讼已撤销。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5-27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我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元贷款,为了保证该贷款的安全,2004年5月27日,该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请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山支路营业部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冻结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山支路营业部的湘火炬A社会公众股132900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质押等。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偿债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5-08 |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 |
| 被告方 | 重庆好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德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8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我公司为重庆好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贷款1800万元作了保证,申请人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以被申请人重庆好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德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并有转移资产可能为由,于2004年5月8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1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渝中支行、招商银行江北支行、中国银行江北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江北支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帐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北京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1600万股股份。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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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7-28 |
| 原告方 | 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嘉隆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虹真科技资讯有限公司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南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7月28日,原告以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未如期支付利息和经营不善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所负原告债务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562万元(暂计至2004年6月20日);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嘉隆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虹真科技资讯有限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共同承担诉讼有关费用。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案中止诉讼。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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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3-13 |
| 公告日期 | 2000-03-13 |
| 案件名称 | 经济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客运公司 |
| 被告方 |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988.59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客运公司诉重庆国投,请求价值29885903。87元财产确认。 |
| 判决内容 | 原告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客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
| 判决日期 | 2000-03-10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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