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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伦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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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股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9-05-20
原告方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陈琳卡等6位股东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9 年5 月20 日,公司向陈琳卡(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6 月3 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本次诉讼是对广西矿业项目股权进行的确权诉讼。《民事起诉状》以公司作为原告,将广西田阳天伦矿业有限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涉及的六位股东一并列为被告。《民事起诉状》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以及维持公司法律关系延续性等方面予以陈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公司与广西和贵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 年10 月22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公司所持广西田阳天伦矿业有限公司55%的股权合法有效,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2009)海民四初字第34-1 号】。《通知书》称:被告陈琳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其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融水县,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陈琳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内容12 月1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阳行再字第1 号《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书》称:田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材料必须真实。2005 年11 月23 日的叫曼公司的变更登记中,由于是田阳叫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虚假的申请变更登记材料,因此该核准登记行为是基于虚假的变更登记材料而作出的。故该登记行为是以欺骗手段而取得的,欠缺合法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撤消。原审第一项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审第二项判决超越了原审权限,应予撤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1、维持本院2009 年3 月12 日(2009)阳行初字第53 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消田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 年11 月6 日作出的阳工商决字「2008」第1 号维持田阳叫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11 月23 日变更登记决定。2、撤消本院2009 年3 月12 日(2009)阳行初字第53 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撤消田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 年11 月23 日核准的田阳叫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限田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定的期限内恢复陈琳卡为田阳叫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公司登记。 该《行政判决书》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7 月29 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09)阳行初字第54 号],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行政立案决定书》(阳检行立字2009 第1 号)。 现正等待有关司法部门的裁决。由于涉及股权诉讼,致使该项目被迫处于暂停状态,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8 月24 日,就公司广西矿业项目股权纠纷一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向田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没有通知申诉人参加诉讼,就于2009 年3 月12 日作出《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2009)阳行初字第53 号行政判决书》的错误判决,判决生效后,田阳县工商局已按照该行政判决书的判决,将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田阳叫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权变更更记到陈琳卡的名下,致使申诉人丧失行使主张维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权益。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2009)阳行初字第53 号行政判决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判决错误。申诉人申诉有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 条的规定,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改判。 10 月2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阳行监字第1 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称:本院于2009年3 月12 日作出的(2009)阳行初字第53 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的执行。 12 月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出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告知公司广西矿业项目股权纠纷一案将于12月10 日下午2 时30 分在田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有关本次股权纠纷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予以及时和持续披露,敬请投资者留意。 现正等待有关司法部门裁决。由于涉及股权诉讼,致使该项目被迫处于暂停状态,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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