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5 |
公告日期 | 2010-03-05 |
案件名称 | 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4-27 |
原告方 |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37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1年与太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互保协议,由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为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杨家坪支行等银行的借款共计3.0372亿元提供连带担保,四川立信则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的43%的股权为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西昌电力、涪陵建陶、大华陶瓷、朝华晶化石四公司则为四川立信的质押担保追加担保。截止2005年4月27日,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杨家坪支行等银行的借款全部逾期,各银行向太极集团和太极实业发出了偿还欠款通知书并扣划了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帐上的资金3.0367亿元,之后,太极集团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将追偿权转移给太极实业。因担保合同纠纷,太极实业于2005年4月27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高院于2005年12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1)本公司向太极实业公司支付3.0367亿元并承担从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付清时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2)对判决第一项本公司的债务太极实业有权对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西昌电力对判决第一项本公司的债务在以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朝华晶化石对判决第一项本公司的债务在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时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涪陵建陶对本判决第一项本公司的债务在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清偿价值不足3.0372亿元时在3.0372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涪陵大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本公司的债务在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2.5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本公司应于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610元、诉讼保全费1,519,120、以上共计3,047,730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12-2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9 号],具体判决如下:
(1)维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
(2)变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 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就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以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不足2.8305 亿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从原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610 元,由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424579 元,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4031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协助执行: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6亿股股权、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9800万股股权、重庆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4078.1238万股股权、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3.6亿股股权、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5100万股股权;查封涪陵中山东路29号房产、重庆科园一路200号科技发展大厦C座17层房产、重庆科园三街139号附6号房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 号《民事决定书》决定:本案其他诉讼费305722 元由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预交,法院不再退还,由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案判决时一并支付给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据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本公司在该院冻结的17,966,744.01 元资金划至太极集团公司账户,但截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处置此项财产的法律文书.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09 年7 月6 日,西昌电力经与太极实业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西昌电力履行支付人民币两亿元担保债务,太极实业放弃其余权利。2009 年7 月27 日,西昌电力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四川立信向西昌电力支付代偿担保债务两亿元及相应利息。2009 年9 月3 日,西昌电力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为【(2009)川民初字第17 号】案的被告,并判令本公司与四川立信连带清偿原告西昌电力两亿元的代偿款。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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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5 |
公告日期 | 2010-03-05 |
案件名称 | 委托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7-21 |
原告方 | 成都名谷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诚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7 月21 日,名谷实业就该事项重新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方为浦发成都分行、朝华实业、本公司、诚信公司、富强公司、西昌锌业六方。其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浦发成都分行和第三人西昌锌业共同归还名谷实业委托贷款本金人民币93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朝华实业、本公司、诚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名谷实业对朝华实业持有的北京北大正元科技有限公司1400 万股股权享有质权,并对该股权被处置后所得价款在被告浦发银行所欠原告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名谷实业对诚信公司持有的四川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83.6万股股权,并对该股权被处置后所得价款在被告浦发银行所欠原告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名谷实业享有被告富强公司探矿权证号5100000310231、采矿权证号5100000230356 项下的全部权利,同时判令被告富强公司协助名谷实业办理上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户变更事宜。
(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8 月,朝华科技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出具的【(2009)川民初字第16 号】《应诉通知书》,就本案有关应诉事项作出通知。2009 年11 月17 日,四川省高院民三庭开庭对此案件进行审理,当庭未宣布审判结果。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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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05 |
公告日期 | 2009-11-05 |
案件名称 | 担保追偿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7-27 |
原告方 | 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实业”)诉本公司、西昌电力、四川立信、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晶化石”)、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陶瓷”)、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建陶”)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公司于2005 年5 月10 日、2005 年5 月25 日、2006 年1月11 日、2007 年10 月18 日、2007 年11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该诉讼事项的《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经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 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06)民二终字第29 号】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西昌电力就本公司对太极实业的债务在四川立信质押的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不足2.8305 亿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09 年7 月6 日,西昌电力经与太极实业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西昌电力履行支付人民币两亿元担保债务,太极实业放弃其余权利。2009 年7 月27 日,西昌电力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四川立信向西昌电力支付代偿担保债务两亿元及相应利息。2009 年9 月3 日,西昌电力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为【(2009)川民初字第17 号】案的被告并判令本公司与四川立信连带清偿原告西昌电力两亿元的代偿款。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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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5 |
公告日期 | 2009-08-2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4 |
原告方 | 成都名谷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诚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成都名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诚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本公司应诉、举证及开庭事项。诉讼请求:1、判令西昌锌业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 万并从2005年4 月19 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罚息直至还清原告全部借款本息为止(截至2008 年8 月30 日的利息为32,147,000 元人民币及罚息为16,073,500元人民币)以及原告手托律师代理本案的费用人民币93 万元。2、判令朝华实业对被告西昌锌业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决原告享有对处置北京北大正元科技有限公司1400 万的股权所得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公司对西昌锌业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并判决原告对处置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池正街65 号综合楼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华祥公司对西昌锌业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并判决原告享有对处置北京北大正元科技有限公司900 万的股权所得项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诚信公司对西昌锌业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并判决原告享有对处置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83.6 万股股权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6 、判决原告享有第三人富强公司探矿权证号5100000310231 、采矿权证号5100000230356 项下的全部权利,同时判令第三人富强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户变更事宜。7、判令上列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告名谷实业起诉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名谷实业的起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本报告期期末,公司尚不能判断名谷实业是否会就该事项重新起诉,若法院判令本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减少公司净资产,但不会对公司正在进行的重组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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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07 |
公告日期 | 2007-11-0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4-07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11月12日,本公司向招行重庆涪陵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涪陵支行)申请贷款6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为:2004年渝涪字第11041004号,借款期限一年,即2004年11月12日至2005年11月11日,年息为6.138%;本公司同时提供位于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C-17层1、2、3、4、5号的房地产(写字楼)、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号的房地产(住宅)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招行涪陵支行于2004年11月16日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600万元。2006年3月27日,招行涪陵支行与招行重庆分行签订《备忘录》,将上述债权及抵押物转让给招行重庆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招行重庆分行于2006年4月7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600万元、利息439890元,复息16251.43元(从2005年3月21日计算至2006年4月3日),2006年4月3日后发生的利息、复息利随本清;(2)确认对本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36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其判决如下:
(1)朝华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行涪陵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2006年4月3日止的利息439890元,复息16251.43元;从2006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汇票同期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
(2)朝华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招行重庆分行律师代理费193684.24元。
(3)招行重庆分行对朝华集团所有的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C-17层1、2、3、4、5号的办公用房以及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号住宅房屋享有抵押权即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90元,其他诉讼费6343.50元,共计48633.50元,由朝华集团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6-12-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07)渝高法委鉴字第19 号,委托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朝华集团所有的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C-17 层1、2、3、4、5 号的办公用房以及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 号附6 号住宅房屋进行司法评估。
经重庆同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做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总价为1018.25 万元,其中,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 号C-17 层1、2、3、4、5 号办公用房的总价为528.97 万元;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 号金果园附6 号住宅房屋的总价为489.28 万元。根据评估报告,受重庆高院委托,重庆集成拍卖公司、重庆竞风拍卖公司、重庆拍卖中心定于2007 年9 月29 日上午10 点在重庆五洲大酒店四楼会议厅对上述两项资产分别以528 万元和490 万元的参考价进行公开拍卖。
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7)渝三中民执字第
15-1 号],其具体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 号渝高广场C 座17 层1、2、3、4、5 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178.63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64.8 平方米,房权证100 字第234924 号)及位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 号附6 房屋(建筑面积为776.63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9.20 平方米,房权证100 字第234670 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2)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 号渝广场C 座17 层1、2、3、4、5 号房屋(建筑面积1178.11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64.8 平方米,房权证100 字第234924 号)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重庆焱炼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享有。(3)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位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 号附6 房屋(建筑面积为776。63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219.20 平方米,房权证100 字第234670号)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汪勤享有。(4)买受人重庆焱炼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受人汪勤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房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各自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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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07 |
公告日期 | 2007-11-0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4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朝华晶化石公司 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李众江 张良宾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3年3月至2003年8月期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签订了四笔《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LDK2003-001、002、005、007)累计人民币金额20800万元的借款合同,现因借款合同纠纷,建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截止贷款全部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请求》,追加判令本公司提前偿还在该行的未到期贷款本金5000万元、2500万元(合同编号:GLDK2003-008、009)和现已到期的贷款本金1700万元(合同编号:GLDK2004-003),累计人民币9200万元;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共计30000万元(增加9200万元)及截止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
判决内容 | 2005年9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对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8,420 股、金信信托9,900 万股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分别在4500 万元和12,100 万元借款的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华祥房产公司、朝华晶化石公司和四川新泰克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分别对其抵押借款的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川立信、长丰通信、李众江和张良宾对其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9-0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6 年1 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98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3 月1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8 号执行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8号]、[(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8-1号]、[(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8-2号]、,对该案进行了裁定,具体裁定如下:
(1)继续冻结本公司在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9900万股股权及其分红派息。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27日至2006年10月26日;2)继续冻结本公司在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05)的3712.842万股股权(股票代码为B880809602)。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12日至2006年10月11日;(3)继续轮候冻结本公司在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05)的4346.10万股股权(股票代码为B880809602)。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12日至2006年10月11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因本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行涪陵分行申请对查封冻结的西昌电力股权进行拍卖。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06年7月27日上午10时,对被该院查封冻结的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4346.04万股股权进行公开拍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8-4号>裁定:解除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股权4346.04万股股权的冻结;解除建行涪陵分行对西昌电力3712.84万股股权的质押;解除光大银行彩虹桥支行对西昌电力630万股股权的质押;将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股权过户给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查封、冻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5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8-5号>裁定:继续查封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19套(174台)。查封期间为2006年8月17日至2007年2月16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有碍执行的行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1)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李渡示范区红庙、和平、幸福村的36023.14 平方米房产、393272.12 平方米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涪国用(2004)字第02448、02449 号]及174 台机器设备的抵押和查封。(2)将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流标价12120 万元抵偿给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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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24 |
公告日期 | 2007-10-24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4 |
原告方 | 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11 月,商业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1 亿元,朝华科技公司以其在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2 亿的股权作为借款的质押,并由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四川立信和张良宾对前述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商业银行于2005 年4 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月29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三中民保字第4号],裁定对本公司在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予以冻结。
后因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5年5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本公司在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全部股份的冻结。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高院于2005 年9 月9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商业银行本金1 亿元和截止2005 年6月20 日前的借款利息、复利3760054.77 元。并从2005 年6 月21 日开始至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利随本清;
(2)商业银行有权以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 亿2 千万股股权折抵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3)四川立信、张良宾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晶化石、西昌电力对本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9-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继续采取诉讼保全方式,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社会法人股80589420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16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高法民初字第25号],冻结本公司(证券帐户号B880809602)所持有的西昌电力社会法人股80589420股,冻结期限从2005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16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对该案进行了裁定,具体裁定如下:
(1)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
(2)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数字娱乐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
(3)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
(4)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
(5)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亿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对该案进行了裁定,具体裁定如下:继续轮候冻结本公司在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8058.9420万股股权。冻结期间为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11、4-12、4-13号],对该案进行了裁定,具体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200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为2006年6月26日至2008年6月25日;
2、轮侯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5100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为2006年6月26日至2008年6月25日;
3、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400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为2006年6月26日至2008年6月25日;
重庆市高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朝华晶化石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为:总价值18935.95万元,其中房屋2698.04万元、土地14643.1万元、设备1594.81万元),并委托重庆竞风拍卖有限公司、重庆市拍卖中心、重庆集成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标的进行拍卖,2005年8月15日拍卖流标。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37 号]、[(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38 号]。[(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37 号]文书裁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 年1 月17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7 年7 月2 日委托同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上池正街65 号“立信大厦”负1层车库685。94 平方米、第1 层612 平方米、第2-7 层3623.61 平方米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4185.46 万元。现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原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抵偿给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清偿其所欠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的部分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池正街65 号“立信大厦”负1 层车库685.94 平方米、第一层612 平方米、第2-7 层3623.61 平方米房产的抵押和查封,并过户给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38 号]文书裁定:因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重庆铂码会计师事务所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90%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36万元,并委托重庆集成拍卖有限公司等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标,现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原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流标价151 万元抵偿其所欠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原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的部分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90%的股权的查封,并过户给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原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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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21 |
公告日期 | 2007-09-2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与上海朝华于2004年12月签定了《借款合同》,为上海朝华提供了1700万元借款,本公司则承担了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现因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上海朝华归还借款1700万元及至清偿日止的欠息,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5年5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145号],判决上海朝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借款人民币14,923,939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和罚息;判决本公司对上海朝华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5-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4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145号],冻结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本公司存款共计17,029,826.5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565号],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7月13日前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14,953,76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5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005 年9 月9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上海朝华公司的所有注册商标和2003 年6 月至2005 年6 月的财务账册及相关凭证。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第565号)对该案进行了裁定。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对上海朝华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6号龙宝大厦房产进行了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637.52万元,买受人为徐敏。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裁定:被执行人上海朝华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6号龙宝大厦“龙苑”507、607、608、708、807、907、908、1008、1606、1607、1706、1707室和凤苑1702室房产转归买受人徐敏所有。
因上海朝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交行上海市西支行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该院查封、冻结的上海延安西路300 号5-7 层办公楼予以执行。法院委托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项房产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格为3196 万元),并委托上海公益拍卖公司对该项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该房产两次流标,2007 年8 月第三次拍卖以人民币2045.44万元成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沪二中执字第56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300 号5-7 层房产的查封,同时将该房产转归买受人上海亚泰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所有。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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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6 |
公告日期 | 2007-07-1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 |
被告方 |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3 月17 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祥房地产公司在2003 年3 月17 日至2005 年3 月17 日的本金不超过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华祥房地产公司于2003 年4 月23 日贷款2600 万元,期限为12 个月,到期后还款600 万元。余额2000 万元展期,期限为2004 年10
月21 日至2004 年12 月21 日,由本公司继续提供担保。因借款纠纷,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2005 年6 月15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祥房产归还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
及利息(从2004 年12 月21 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人民银行逾期利率计算);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377,650 元由华祥房产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5-06-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0 月17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渝三中执字第67 号执行通知。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该院查封的朝华大厦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00万元),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2006年5月23日拍卖流标。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渝三中执字第67-2 号裁定:解除对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中山东路102 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将华祥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中山东路102 号朝华大厦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2054 平方米)交付给中行涪陵分行享有,用以抵偿所欠款本息人民币1240 万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渝三中执字第67-3 号裁定:(2005)渝三中执字第67 号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对尚未执行的本金7,286,448.23 元及利息,经权利人中行涪陵分行申请,发放债权执行凭证。如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债权执行凭证申请执行。朝华大厦交付中行重庆涪陵分行享有,用以抵偿所欠款本息人民币1240万元。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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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6 |
公告日期 | 2007-07-16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 |
被告方 | 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3年3月1日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签订《短期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九交银2003年最保字42-2),约定为重庆长丰通信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在该行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内签定的所有短期借款合同下各笔贷款本息在307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现因贷款逾期,重庆长丰通信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交通银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判令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贷款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现已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11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被执行人各方均没有金钱履行能力,法院依法将在诉前保全的质押物鼎发1688 万股权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为6216 万元,因该债权银行享有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债权银行要求分配拍卖成交款,法院依法将拍卖剩余款30,491,678.13 元划给该债权银行,用于偿还长丰宽带通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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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5-31 |
公告日期 | 2007-05-3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 |
被告方 |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 年至2004 年期间,建行涪陵分行累计为华祥公司借款7000 万元,为保证合同履行,建行涪陵分行与本公司、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债务人的债务风险,建行涪陵分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2 月6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祥房产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借款本金5654.5 万元,利息的支付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计算,利随本清;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对本案中的300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对本案的5654.5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有朝华实业持有的西昌锌业1.5 亿股股权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案件受理费等中的616,517.50元由华祥房产承担,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对此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12-0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西昌电力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8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该案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诉讼法》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10元,财产保全费298520元,其他诉讼费9987.5元,共计616517.5元,由华祥房产公司承担。朝华集团、四川新泰克公司、朝华实业公司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昌电力对上述华祥房产公司应支付的诉讼费债务款项中的308258.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5元,由西昌电力承担152465元,建行涪陵分行承担15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6-01-16 |
执行情况 | 因上述公司未履行(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建行涪陵分行向法院书面申请对朝华实业的财产继续查封、冻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继续冻结朝华实业持有的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1.5亿股股权及其分红派息。冻结期间为2007年4月28日至2008年4月27日。冻结期间,该财产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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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26 |
公告日期 | 2007-04-26 |
案件名称 | 出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凉山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凉山州投资公司 凉山州民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雅彻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6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认为,四川立信、华祥房产、涪陵建陶、成都雅彻、涪陵金昌及第三人朝华实业利用关联关系,并利用取得西昌锌业控制权的便利条件,通过与其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抽回对西昌锌业的出资,并且通过与其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虚构债权取得西昌锌业的股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西昌锌业现在资不抵债,原告投入锌业公司的资金2363万元全部损失,对于此损失被告及第三人法应当赔偿。为此原告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以入利用大股东地位操纵西昌锌业公司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363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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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18 |
公告日期 | 2007-04-18 |
案件名称 | 担保追偿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8月13日,本公司从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2800万元作购材料的流动资金,借款12个月,由博赛矿业以“2002年保字第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期归还该笔借款,2006年6月28日,博赛矿业代本公司向银行归还了该笔2800万元的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该公司向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支付该公司代本公司偿还的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的借款2800万元和从2006年6月28日之后的资金利息,并由本公司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经审理,重庆南川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限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博赛矿业清偿280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资金利息损失。该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24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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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18 |
公告日期 | 2007-04-1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
被告方 | 重庆涪陵瑞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63.4229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2月8日,被告三兴房产因受让(兼并)重庆市涪陵日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日兴公司),承担了“日兴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涪陵分行(工行涪陵分行)的债务1893.42万元,同日与工行涪陵分行签订了《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转贷手续。后涪陵三兴公司将受让的日兴公司再次转让给重庆涪陵瑞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约定涪陵三兴公司受让的日兴公司的资产和应承担的义务一并转让给瑞丰公司享有和承担。协议签订后,瑞丰公司接受了所受让的日兴公司的资产和债务,但对应承担的义务(贷款1893.42万元)仅偿还了本金30万元和部分利息,截至2002年3月,尚欠工行本金18,634,228.6元,工商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经协商,由本公司对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贷款到期后,工行涪陵分行多次催收未果。2005年7月12日,工行涪陵分行根据有关政策,将此笔债务转移给原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原告受让该债权后,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瑞丰实业和被告三兴房产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判令本公司对被告瑞丰实业和三兴房产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经审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41号]判决:
1、判令瑞丰实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8,634,228.6元及利息;
2、判令本公司在1863万元最高额贷款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瑞丰实业公司追偿;
3、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受理费52380元,其他诉讼费15714元,共计人民币68094元,由瑞丰实业及本公司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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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18 |
公告日期 | 2007-04-18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大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1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10月、12月重庆大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称重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34000元,朝华晶化石公司及本公司支付货款33000元,尚欠101000元未付,因未支付余款,大唐称重公司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本公司在2006年1月20日前给付大唐称重公司货款10万元。由于本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大唐称重公司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朝华晶化石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与本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近日,本公司收到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听证通知书》[(2007)碚执字第14号]。
经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7)碚执字第14号]裁定:驳回大唐称重公司申请追加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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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0 |
公告日期 | 2007-01-1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 |
被告方 |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张良宾 张斌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12月22日,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与西昌锌业公司签订130,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7个月,由西昌电力公司担保,本公司以持有的西昌电力公司3,712.90 万股法人股作质押,张斌、张良宾提供个人担保。到期后,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同意办理借新还旧,金额9500万元,期限2个月,到期后办理展期金额9000 万元,期限7 个月,贷款担保条件不变。因借款纠纷,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2006 年3 月3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5 号判决:西昌锌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偿贷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西昌电力、张斌、张良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对本公司质押的西昌电力3,721.90 万股社会法人股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日期 | 2006-03-0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1128号裁定,拍卖本公司持有的四川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712.9万股法人股,并向本公司及西昌电力公司出具了(2006)深中法执字第1128-2号《通知书》,指定深圳市安达拍卖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福中达拍卖行拍卖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9万股法人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6905.99万元。
2006年12月5日,本公司收到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传真,确认书显示,本公司持有西昌电力法人股3712.9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2.50%),以人民币9020万元的总价,被四川省电力公司拍得。近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1128-3号]对该案进行了裁定:裁定本公司在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法人股3712.9万股归四川省电力公司所有。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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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07 |
公告日期 | 2006-12-0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5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良宾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9 月,华夏银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为本公司提供贷款本金为2000 万元的抵押贷款,华祥公司及张良宾则承诺为本公司借款合同下的全部债
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华夏银行于2005 年5 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8 月15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15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本公司给付华夏银行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
(2)限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华夏银行律师费8 万元;
(3)如本公司不履行第一、二项给付时,华厬银行有权以本公司位于重庆涪陵中山东路21 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华祥房产、张良宾在上述第三项给付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共同向华夏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8-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向本公司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渝一中民立保字第70号]裁定:查封本公司位于涪陵区中山东路21号负一层至第二十六层22403.12平方米的房屋。(不包括第四层1E-H到2E-H建筑面积共124.06平方米)
2006 年3 月23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104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
的义务,否则将以评估价作参考底价依法对本公司位于涪陵区中山路21 号房产公开拍卖。
因本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对该案所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6)渝五中民执字第68号],具体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中山东路21号计22403.12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分摊占用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以本案第三次的拍卖流拍价计1800万元按现状归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所有和使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欠申请执行人的相应债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可持本裁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房屋的准确面积以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核定的证载面积为准)。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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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23 |
公告日期 | 2006-11-2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公司 朝华实业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 年9 月29 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原工行涪陵市分行)借款1,000 万元,展期后已于2005 年3 月27 日到期,由四川立信担保,朝华实业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的股权为该贷款提供了权利质押担保。2006 年3月8 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0 万元及2005 年1 月20 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四川立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依法处置朝华实业公司用以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20号判决:本公司十日内偿还该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该行对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西昌锌业18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就该股权拍卖、变卖后所重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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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23 |
公告日期 | 2006-11-2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重庆涪陵支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2月10日,本公司与交行涪陵支行签订渝交银2004年涪陵贷0006借款合同,约定由交行涪陵支行向我本公司发放款1500万元,期限一年,从2004年2月26日至2005年2月12日止,年利率4.8675%,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本公司与交行涪陵支行签订渝交银2004年涪陵质字006号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以四川长虹6,399,120股法人股作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费用作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现因借款合同纠纷,该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本金1500万元,截止2006年3月20日利息及复利1,376,451.27;2006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日止;请求判令对质押的长虹法人股6,399,120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经审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39号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行重庆涪陵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对质押物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6,399,120法人股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本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91,892.26无,其它诉讼费13,783.84元,共计人民币105,676.10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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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9 |
公告日期 | 2006-11-0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上海市市西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交通银行上海市市西支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朝华)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因上海朝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交行上海市西支行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该院查封、冻结的上海延安西路300号5-7层办公楼予以执行。现法院委托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项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向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其评估价格为3196万元。根据诉讼进程,法院将择日对该项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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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06 |
公告日期 | 2006-09-0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5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 |
被告方 |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3 月,西昌锌业与光大银行签定借款合同,由光大银行向西昌锌业发放贷款4800 万元,并由本公司和四川立信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合同到期西昌锌业无法按约还款,光大银行于2005 年5 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四川省高院于2005 年9 月21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川民初字第46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西昌锌业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4800 万元以及从2005 年5 月21 日起至2005 年9 月11 日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2005 年9月11 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给付;
(2)四川立信以所持有的2650 万股朝华集团法人股股权及收益,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借款本金4000 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3)朝华集团以其持有的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630 万股权及收益,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借款本金800 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9-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05)川立保字第14号],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成都青羊区上池正街65号的房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川执字第17-1号号],对该案进行了裁定,具体裁定如下:
(1)对被执行人四川立信所持有的朝华集团定向法人股3965万股,予以继续冻结;
(2)对本公司所持有的西昌电力法人股630万股,予以继续冻结;
(3)对本公司所持有的四川长虹社会法人股639.912万股,予以继续轮候冻结。
上述三项冻结期限均自2006年5月10日起至2006年11月9日止。
因本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光大银行彩虹桥支行申请对查封冻结的西昌电力股权进行拍卖。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06年7月27日上午10时在重庆五洲大酒店四楼会议厅,对被该院查封冻结的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4346.04万股股权进行公开拍卖。
近日,本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书[(2006)九寨执字第015 号],因本公司在上述房产查封期间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决定对上述已查封财产依法委托四川
蜀威审计事务所进行评估,如本公司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将对评估物依法处理。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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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06 |
公告日期 | 2006-09-06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3-08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公司 朝华实业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6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3 月20 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1,262 万元,期限为2004 年3 月20 日至2005 年3 月29 日,由四川立信担保,朝华实业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的股权为该贷款提供了质押担保。2006 年3 月8 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本公司立即偿
还借款1,262 万元及2005 年1 月20 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四川立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依法处置朝华实业公司用以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权;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工行枳城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21 号],对本案判决如下:
(1)由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工行枳城支行借款本金1262 万元及利息(从2005 年1 月21 日起至2005 年3 月29 日止,按月利率0.531%计算;从2005 年3 月30 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工行枳城支行对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西昌锌业18000 万股股权中就本案债务提供质押担保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
变卖该部分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73110 元,其他诉讼费43640 元,合计116750 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审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62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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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18 |
公告日期 | 2006-08-1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4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城区支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10 月至2005 年1 月期间,农行涪陵城区支行向本公司发放短期贷款6 笔。共计贷款本金1750 万元,并由朝华陶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农行涪陵城区于2005 年4 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第三中院于2005 年9 月2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8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判决生效后,本公司立即归还尚欠农行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750 万元、利息30.58983 万元(此利息截止2005 年4 月20 日)以及从2005 年4 月21 日起至还清贷款本金1750 万元为止的资金利息;
(2)朝华陶瓷对本公司归还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9-0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法院已委托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对被该院查封的金鹤宾馆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61万元,其中设备等评估价值为64.24万元,房产评估价值为899.04万元。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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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18 |
公告日期 | 2006-08-1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重庆涪陵支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交行涪陵支行签订渝涪交银2003年综合授信字第001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在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止内期间内,向本公司提供最高为27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时约定以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688万股法人股作为具体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费用等的质押担保。贷款具体为:A、渝交银2004年涪陵贷字0012-1号借款合同,金额1200万元,期限一年,从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15日,年利率5.841%;B、渝交银2004年涪陵贷字0012-2号借款合同,金额1500万元,期限一年,从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20日,年利率5.841%;现因借款合同纠纷,该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700万元,截止2006年6月20日利息及复利3,009,445.10元;2006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日止;请求判令对质押的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688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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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27 |
公告日期 | 2006-07-2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658.1008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4月8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本公司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在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内,上海朝华以保理业务向光大银行融资借款,本公司则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现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本公司及上海朝华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向本公司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及上海朝华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770万元,或查封两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要求本公司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56,581,007.87元及相应利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计人民币588,582元;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58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5-04-2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670号],要求本公司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56,581,007.87元及相应利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计人民币588,582元;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58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006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通知》,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经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7724万元),决定对上海朝华科技在长虹朝华公司原投资额7800万元的股权委托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拍卖。2006年6月26日,上海拍卖行对原查封的执行人上海朝华科技持有的长虹朝华投资额人民币7800万元的股权进行拍卖并成交,成交价4950万元,买受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第670号],对该案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额人民币7800万元的股权转归买受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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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朝华软件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子公司上海朝华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朝华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上述法院 |
判决内容 | 2005 年7 月4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4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上海朝华软件公司与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朝华软件公司价款60 万元;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自2004 年10 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60 万元为基数,按每天1‰支付上海朝华软件公司违约金。 |
判决日期 | 2005-07-0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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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新泰克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6251.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新泰克公司货款纠纷。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1 月28 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5)青羊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新泰克公司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 日内支付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806,251 元;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27,905元由四川新泰克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5-11-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9 月9 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5)青羊民初字第187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四川新泰克公司83 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货物。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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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6653.37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法院。 |
判决内容 | 2004年12月24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甬仑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货款226,653.37 元。 |
判决日期 | 2004-12-24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 年3 月18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甬仑民三终字第1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护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3-18 |
执行情况 | 2005 年8 月23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甬仑执字第506 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办公设备等资产已被法院依法执行,仍未能完全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执行,裁定终止执行。 |
受理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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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购销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7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1 月14 日,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司签订购买合同书,约定朝华科技公司向环宇公司购买大屏幕显示屏,合同金额为
57 万元人民币。因合同纠纷,北京环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3 月1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朝华(2006)海民初字第01666 号,经调解,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朝华达成协议:上海朝华公司给付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1,000 元,于2006 年4 月1 日前付清;如上海朝华未能在2006 年5 月15 日前付清货款,则还需支付违约金102,600 元,于2006 年5 月15 日前付清。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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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供担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8-17 |
原告方 |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8月5日,西昌锌业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向金信公司借款4000万元,并由本公司及四川立信公司共同为西昌锌业向金信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自2003年8月5日至2005年8月4日止。由于债务人的债务风险,金信公司于2005年8月17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5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7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西昌锌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信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并支付174万元的利息;
(2)本公司及四川立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其他诉讼费由西昌锌业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10-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注册号为3394055 外文名称为ZARVA 的商标。 |
受理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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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 |
被告方 | 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4 月12 日,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与长丰通信股份公司签订2,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4 年4 月15 日至2005年1 月20 日,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于2003 年4 月1 日签订《短期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九交银2003 最保字第62-1 号),为长丰通信股份公司在该行2003 年4 月1 日至2005 年4 月1 日所有短期借款合同下各笔贷款本金在2,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因借款纠纷,交行九龙坡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0 月30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455 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判决:长丰通信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05 年6 月21 日的利息为761,100 元,2005 年6 月22 日之后的利息按年息7.965%计算,并对未按时支
付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利随本清);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23,5863.90 元由长丰通信、卓京控股及
本公司共同承担。2006 年3 月2 日已申请执行。 |
判决日期 | 2006-10-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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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5月24日、8月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与本公司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三笔《短期贷款合同》,为上海朝华提供了累计人民币总额为3000万元的借款,本公司则为上海朝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借款合同纠纷,浦发银行向上海朝华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97、198、199号]裁定:冻结上海朝华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累计金额),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687、688、689号],要求公司在2005年8月4日以前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计人民币334,575元,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0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005 年8 月1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第687、688、689 号],裁定冻结、划拨上海朝华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应的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上海朝华和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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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广告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北京中京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朝华数码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5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北京中京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朝华数码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2006 年2 月14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140、0141 号裁决书,裁决朝华数码公司共支付支付广告费40,000 元、违约金10,000 元及仲裁费与律师费。 |
判决日期 | 2006-02-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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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贴现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银行大通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99.8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与上海朝华于2004年9月16日签定两笔《贴现合同》,约定为上海朝华提供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本公司则在贴现合同项下为上海朝华提供担保。现因发生合同纠纷,上海银行大通支行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朝华清偿总金额为999.86万元的欠款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和罚息,并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303、304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5 月23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303、304 号],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海朝华公司2005
年7 月23 日前归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欠款998.60 万元;应支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上述欠款自2005 年3 月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月4.68‰标准计付的
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 年8 月4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通知书》[(2005)静执字第1134、1135 号],责令上海朝华及本公司于2005 年8 月8 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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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施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四川莱特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1.7401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10 月,莱特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莱特公司为晶化石公司承建朝华科技园微晶石项目晶化厂房钢结构制作、安装,同年
12 月,再次签订《补充协议》承建晶化石公司后续工程。2003 年4 月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因欠款纠纷,莱特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经审理,2005 年11 月28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566 号,判决如下: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给付莱特公司工程款3,117,400.83 元,利随本清;驳回莱特公司要求被告晶化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623 元,其他诉讼费3843 元,共计29466 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11-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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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代理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98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4 月,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朝华实业公司欠款纠纷案,因案件执行完毕后,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本应履行付款义务 |
判决日期 | 2005-11-2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3 月6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2006)渝一中民执字第290 号执行通知, 2005 年11 月23 日作出(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648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本公司在2006年3 月15 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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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11 月30 日,正东制药与金信信托公司签订2,100 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4 年11 月30 日至2005 年1 月31 日,由四川立信公司和本公司提供担保。因借款纠纷,金信信托公司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2006 年2 月19 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东制药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金信信托公司借
款本金2,100 万元及利息1,324,166.67 元(利息算至2005 年8 月16 日,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利息支付至清偿日止);立信投资及本公司对正
东制药应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24,651 元由正东制药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6-02-1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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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在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 万元,期限自2004 年5 月28 日至2005年5 月28 日,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 年7 月28 日,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偿还2,000.00 万元。因利息纠纷,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付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5 年9 月28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
款本金2000 万元的利息(从2004 年12 月21 日起至2005 年5 月28 日止按年利率5.31%计算,此后按年利率5.31%上浮40%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该案件受理费等116,130 元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5-09-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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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60.1125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9 月28 日,本公司与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协议书》,由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35,601,125 元借给本公司作拆迁安置用,借款期限为3 个月,华祥房地产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19,079.76 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因逾期未归还,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6 月29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30 号民事调解书,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公司和华祥房地产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归还贷款35,000,000.00 元及截止2005 年6 月30 日的利息1,803,375.00 元;诉讼费300,598 元、保全费361,060 元及其他费用150,000
元由本公司承担;华祥房地产公司对本公司应承担的37,615,033 元,另自2005年7 月1 日至2007 年1 月1 日期间的利息3,606,750 元(因华祥房地产公司将
该房屋给“重百”并提前收取了2007 年1 月1 日前的房屋租金,而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此期间不能使用因抵债而取得的房屋),共计41,221,783
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华祥房地产公司将其所有的已为前述贷款设定抵押,位于涪陵区南门山的“朝华新城”A 栋负一层2 号和正二层3 号、正三层2号、正四层2号、正五层2号房屋共计11,795.81平方米的房屋,共计折合42,527,376元,用于抵偿应由本公司所欠重庆涪陵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债务41,221,783 元。该案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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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代理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11 |
原告方 | 北京势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98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北京势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2004-2005 年期间签订了市场公关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北京势能为朝华数娱提供人代理服务。现因合同纠纷,北京势能公司于2005 年11 月向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3 月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4664号、4665 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朝华数字娱乐公司给付北京势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141,800 元、58,000 元分别于2006 年7 月31 日和6 月30 日前付清;若未能按期付清合同款项,则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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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
被告方 | 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10 月19 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800 万元借款合同,期限2004 年10 月19 日至2005 年6 月18 日,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兴银渝南保字2004035 号)。2005 年5 月23 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5 年8 月2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丰通信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借款本金1,800 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04 年12 月21 日起至2005 年6 月19日按年利率5.08875%计算,此后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7.64%计付逾期利息);本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11,532 元由长丰通信承担,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8-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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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银行大通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与上海朝华于2004年9月签订了两笔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和1400万元的《借款合同》,10月签定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贴现合同》,本公司则为上述合同提供了担保。现因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上海银行大通支行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朝华归还上述借款(合计金额3900万元人民币)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和罚息,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80、181、182号]。 |
判决内容 | 2005 年6 月20 日和6 月24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80、181、182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朝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1,000万元及自2004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4.68‰计付)、归还1,400万元及利息84,045.50 元和自2005 年4 月27 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0.243375‰计付)、归还1,500 万元及利息90,048.75 元和自2005 年4 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0.243375‰计付);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6-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8 月12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执字第738、739、740 号]《执行通知》,要求本公司及上海朝华公司在2005年8月18日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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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告方 | 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8 月3 日,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达成550 万元的短期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005 年8 月13 日至2005 年7月31 日,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以其房屋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纠纷,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垫江县人民法院起诉。2006 年4 月5 日,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2006)垫江民初字第149-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在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价值600 万元人民的股份(股票)。 |
判决内容 | 2006 年4 月17 日,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2006)垫江民初字第1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50 万元及利息
(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本公司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
184,340 元由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6-04-1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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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
公告日期 | 2006-04-25 |
案件名称 | 借款供担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8-17 |
原告方 |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8月5日,西昌锌业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向金信公司借款4500万元,并由本公司及四川立信公司共同为西昌锌业向金信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自2003年8月5日至2005年8月4日止。由于债务人的债务风险,金信公司于2005年8月17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9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西昌锌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信公司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并支付195万元的利息;
(2)本公司及四川立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其他诉讼费由西昌锌业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10-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注册号为3394055 外文名称为ZARVA 的商标。 |
受理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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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25 |
公告日期 | 2006-01-2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6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被告方 |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企协同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5月11日,本公司与中行涪陵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星美联合公司在2004年5月11日至2005年5月11日之间签订的多个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不超过39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5月,中行涪陵分行与星美联合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为其提供了金额为2000万元和1900万元的贷款。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行涪陵分行于2005年6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经审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38、39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A、判星美联合立即归还中行涪陵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1900万元及截止2005年6月13日利息518,235.40元、542,341.96元;
B、中行涪陵分行对星美联合拥有的用以为本案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司3600万元股权享有质权,亦即在星美联合不履行本案债务时,中行涪陵分行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C、本公司就在中行涪陵分行实现本案质权后未能清偿部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星美联合将本案质权给中行涪陵分行的其拥有的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司的3600万元股
权中的2400万元股权转让变更给武汉东企无效。 |
判决日期 | 2005-12-1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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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30 |
公告日期 | 2005-12-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5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
被告方 |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12 月,兴业银行与涪陵大华签订借款合同,为涪陵大华提供贷款本金为2000 万元的贷款,涪陵建陶、西昌电力及本公司则为本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兴业银行于2005 年5 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9 月26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1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涪陵大华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兴业银行2000 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2)涪陵建陶、西昌电力及本公司对涪陵大华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9-2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共计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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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30 |
公告日期 | 2005-12-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4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
被告方 | 重庆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1 月,建行涪陵分行与涪陵建陶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为其提供合计贷款本金为1800 万元的抵押贷款,本公司子公司新泰克公司则以其持有的河南
省视讯数字发展有限公司2548 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建行涪陵分行于2005 年4 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6 月15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6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涪陵建陶向建行涪陵分行偿还本金1800 万元及利息;
(2)建行涪陵分行对涪陵建陶所有的位于涪陵区江东办事处群沱路31 号、桃岭街第1 幢面积为1933.58 平方米,第8 幢面积为8291.64 平方米,第16 幢面
积为4850.84 平方米的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就贷款1400 万元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3)建行涪陵分行对涪陵建陶所有的五套生产机器设备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就贷款400 万元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新泰克对涪陵建陶借款合同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相应的抵押物变现款无法清偿债务部分对建行涪陵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6-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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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30 |
公告日期 | 2005-12-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4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张良宾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11 月,招商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6200 万元,四川立信、正东制药、西昌锌业、西昌电力及张良宾对此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招商银行于2005 年4 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0 月28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3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本金6200 万元和截至2005 年4 月27 日的利息1020650.23 元及从2005 年4 月28 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复息、利随本清;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律师费1380000 元;
(3)四川立信、正东制药、西昌锌业、西昌电力及张良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西昌电力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的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10-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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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25 |
公告日期 | 2005-05-25 |
案件名称 | 贷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涪陵支行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年6月向招商银行涪陵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了担保。现因贷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起诉,请求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息及罚息,并判令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3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4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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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25 |
公告日期 | 2005-05-2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 |
被告方 |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90.7225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与本公司子公司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向重庆第三中级法院申请判令重庆朝华晶化石公司支付工程款890.722万元,并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32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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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25 |
公告日期 | 2005-05-25 |
案件名称 |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涪陵洪源建筑公司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涪陵洪源建筑公司与本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判决内容 | 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向本公司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9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 |
判决日期 | 2005-04-2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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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25 |
公告日期 | 2005-05-25 |
案件名称 |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市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63053.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因重庆市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判令本公司及朝华晶化石连带支付工程款76.3053万元及逾期利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05)涪字第429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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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
公告日期 | 2005-04-30 |
案件名称 | 还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重庆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雅砌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截止2004年12月31日,重庆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三公司以下简称债务方)分别各欠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往来款150,000,000元,共计450,000,000元。为保全公司资产,2005年3月7日朝华实业分别以债务方签定《还款协议》,约定债务方在协议生效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归还朝华实业欠款,同时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雅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以上四公司简称担保方)分别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6000万股、21000万股、4183.5万股、2000万股为债务方向朝华实业还款提供担保。
本协议经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并于2005年3月15日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内字第5853号、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内字第5854号、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内字第5855号]根据协议规定,债务人应于2005年4月8日前归还欠款给朝华实业,但债务人违反规定,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还款担保义务。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朝华实业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于2005年4月22日出具了《执行证书》,[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5893号、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5894号、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5895号]朝华实业持《执行证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判决内容 | 经法院审查后,于2005年4月25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编号(2005)渝高法执证字第15号、编号(2005)渝高法执证字第16号、编号(2005)渝高法执证字第17号]裁定担保方将上述股权全部过户给朝华实业,用以清偿债务方朝华实业债务4.5亿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法院的协助下于2005年4月26日在四川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过户手续, 朝华实业取得了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33,183.50万股,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51.57%,用于抵偿债务方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所欠朝华实业款项。至此,还款纠纷一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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