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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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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17
公告日期2006-11-1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被告方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鹤山毛纺织总厂床上用品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鹤山字第006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至2005年,借款月利率为5.58‰;本公司曾与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999年鹤工银抵字第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0年鹤工银抵字第02、06、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2年鹤工银抵字第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鹤工银抵字第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5年质字第0010号权利质押合同。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江门中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17
公告日期2006-11-1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被告方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鹤山字第0006、0008、0022、0041、0049、0063、006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计借款金额5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至2005年,借款月利率分别为4.8675‰、5.08875‰及5.58‰;本公司曾与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999年鹤工银抵字第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0年鹤工银抵字第02、06、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2年鹤工银抵字第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鹤工银抵字第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江门中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如下:冻结本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万元或等额的财物,如被冻结的存款不足人民币5800万元,则查封、扣押与被冻结存款不足部分相等价值的财物或土地使用权。
受理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17
公告日期2006-11-1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方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9年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999年技字第004、005号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分别借款2,080万元及2,065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至2003年,借款利率分别为年利率6.633%、7.236%;2003年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借款期限展期自2003年至2005年,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本公司先后偿还了上述借款中的1,415万元,现借款余额为2,730万元。本公司曾与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分别签订编号为1999年技字第006号中国工商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抵字第008号人民币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项帐质字第004号银行帐户质押合同、1999年技字第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江门中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如下:冻结本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36.5万元或等额的财物,如被冻结的存款不足人民币2836.5万元,则查封、扣押与被冻结存款不足部分相等价值的财物或土地使用权。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根据上述裁定书查封了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的帐户。
受理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7
公告日期2005-12-1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平安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鹤山市纺织工业总公司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借款担保纠纷起因于1987年和1989年,鹤山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向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借款240万元和112万元用于鹤山玩具厂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由本公司改制前的鹤山毛纺织总厂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鹤山纺织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1996年,平安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于1996年12月分别出具了民事判决书[(1996)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48号、第266号],主要内容是:鹤山纺织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清偿借款本金112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鹤山纺织公司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8,258元及16,808元由鹤山纺织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1996-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鹤山纺织公司因上述一案不服深圳中院判决,于1997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1997年10月分别出具了民事判决书[(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251号、第252号],主要内容是:鹤山纺织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案件受理费28,258元及16,808元由鹤山纺织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1997-10
执行情况1997年至2001年,深圳中院在执行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252号]过程中,未发现鹤山纺织公司和本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平安公司亦未提供鹤山纺织公司和本公司的财产线索及依据,平安公司因此向深圳中院申请中止执行广东高院[(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出具[(1998)深中法执字第25-00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是:裁定广东高院(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2005年12月9日本公司接深圳中院 [(2005)深中法恢执字第969号、第970号]民事裁定 书及深圳中院[(2005)深中法恢执字第969号、第970号] 执行令,主要内容是:平安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广东高院[(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251号、第252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12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的基本账户,本公司一方面向该院提交《执行异议书》,提出此案判定本公司只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应先执行鹤山纺织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才能要求本公司赔偿;另一方面积极与有关债权人、债务人沟通,争取能化解公司的财务风险。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28
公告日期2004-09-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1-08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被告方鹤山市健美针棉织造总厂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借款担保纠纷案起因于1995年,鹤山市健美针棉织造总厂向中国银行鹤山支行借款200万美元用于进口经编针织设备,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健美厂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6月,鹤山中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公司于2001年8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江门中院于2001年11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01)江中法经初字第236号],主要内容是:健美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万美元及利息19765美元(截止2000年3月20日);本公司应对健美厂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共223193元由健美厂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1-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解除查封我司于2004年7月26日被其查封的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基本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我司在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的基本账户即获解封,对查封资金未强制划扣,故对我司本期利润不存在影响。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6月18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民法院发出[(2004)明委执字第20号]执行通知书,称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江中法经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本公司于2004年6月22日前履行担保赔偿责任。本公司2004年7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2004)明委执字第20号]执行通知书,强制查封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的基本帐户,查封标的人民币6.6万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于近期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查封我司在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的基本账户。
受理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佛山市高明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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