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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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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4
公告日期2010-06-24
案件名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印证 
被告方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701.6445 万元
案件描述诉讼受理日期:2009 年11 月9 日 诉讼受理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状送达日期:2009 年11 月11 日 原告:印证 被告: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众公司”)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原告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万众公司和本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益,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损失”;诉称本公司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法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 万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经市中院调查审理,原告在延期审理后仍未能提供支持其诉请的证据,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下达(2009)宁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印证对被告万众公司、中北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68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1882元,由原告印证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披露日,本案审理工作基本完成,尚等待法院判决。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8
公告日期2008-04-18
案件名称资金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嘉万投资(北中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70.8123 万元
案件描述因2005 年公司发生的资金被违规侵占事件给公司带来了巨大影响和损失(其占用的资金已于2006 年12 月31 日前全部清偿完毕),日前公司与南京万众企业及嘉万北就资金占用成本达成相关补偿协议。三方于2007 年5 月10 日签定了《还款协议书》,并进行了相关公证,协议约定南京万众企业就资金占用给予公司成本补偿, 金额为人民币肆仟玖佰柒拾万捌仟壹百贰拾叁元整(¥497,08,123.00),付款截止期限为2007 年5 月25 日。嘉万北承诺如南京万众企业到期不能还款,愿意以其所持赛德中国20.01%股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由于南京万众企业未能按期履行补偿约定,故我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证书》于2007 年6 月21 日向建邺区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内容建邺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于2007 年6 月22 日下达(2007)建执定第31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嘉万投资(北中国)有限公司[Joymaster Investment(N.China)Limited] 将名下对赛德中国控股有限公司[Sithe ChinaHoldings Limited] 享有的20.01%股权过户至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作为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公司占用资金的成本补偿。
判决日期2007-06-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嘉万投资(北中国)有限公司[Joymaster Investment(N.China)Limited] 将名下对赛德中国控股有限公司[Sithe ChinaHoldings Limited] 享有的20.01%股权过户至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7
公告日期2008-03-27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7-09-07
原告方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印证 
被告方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352.63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天韦公司以被申请人万众公司及本公司侵权纠纷为由,于2007 年9月7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 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原告认为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并认为万众公司和本公司“占有和处分原告印证的巨额个人财产,严重侵犯了原告印证的合法财产权益”;而本公司“被占用资金已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万众公司非法占用的原告印证的个人财产,属不当得利”,并以“侵权及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人民币2.135263 亿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所有的总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在保全期间,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上述财产。申请人天韦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 截止公告之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本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南京市汉中门支行基本帐户及南京银行水西门支行一般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368.54 万元。 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此诉讼为本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担保内容包括:“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本公司就上述重大诉讼案提供不高于2.135263亿元的担保,并自愿在上述担保范围内以其自有资产代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公司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资产采取的查封措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下达(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告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该裁定已送达生效。 2008年3月20日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下达(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印证、原告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432元,减半收取为554716元,由原告印证、原告上海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印证、原告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印证、原告上海天韦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09432元,本院退回554716元”。
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2-27
公告日期2002-02-27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方南京利宏物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南京利宏物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湖西街28号南片约1200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1999)宁民初字第242 号民事判决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于2000年3月27 日收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书,要求暂缓该案执行。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该案中止执行。该案仍处于中止执行状态中。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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