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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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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2
公告日期2009-08-22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天怡利贸易有限公司 刘继忠 
被告方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投资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3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3 月,我公司及下属的深圳市建设集团投资公司与深圳市瑞永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菲莫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好世界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怡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3800 万元的价格受让了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的股权。合同约定:若发现评估报告以外的债务,由华电公司代为承担的,四家原股东应向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我公司可从暂扣的18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中扣除。之后,我公司发现华电公司在评估报告以外还存在与盐田港集团公司合作开发“海港大厦”遗留债务。为此,华电公司代为支付了2500 多万元。 根据四家原股东与其前手股东深圳市中科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科财公司)于1998 年3 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上述债务属应由中科财公司最终承担。但2004 年3 月,华电公司与中科财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华电公司从中科财公司收取623 万余元,中科财公司即不再承担上述债务责任。 2004 年3 月,华电公司四家原股东之一金汛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汛公司,前身为深圳市菲莫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华电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并单方向华电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约定:1.华电公司从中科财公司所收取的623 万余元实际属于四家原股东所有,应以85%的额度用于偿付上述债务;2.金汛公司承诺在2004 年11 月30 日之前,全部解决上述债务,否则相关责任均由四家原股东承担,华电公司有权直接以1800 万元股权转让暂扣款予以清偿相关债务;3.双方还约定相关款项由双方设立共管账号共同管理。 2008 年4 月23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仲裁申请书》,华电公司四家原股东之一深圳市天怡利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归还其华电公司股权转让款135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判决内容(1)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应向天怡利公司和刘继忠支付转股合同项下尚欠的转股款人民币1,350 万元; (2)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应向天怡利公司和刘继忠支付人民币1,350 万元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年利率为4%的利息; (3)驳回本案天怡利公司和刘继忠的其他仲裁请求和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4)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需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反请求仲裁费及其他费用合计约人民币28.5 万元。
判决日期2009-03-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华电公司和中科财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我公司与华电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实质性法律影响,原股东方不得因此主张免除其约定的对评估报告以外的债务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华电公司原股东必须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书》,对华电公司评估报告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公司与下属的深圳市建设集团投资公司于2008 年6 月2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及《答辩状》 由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本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诉讼损失1,350 万元及其他相关支出共计1,433.57 万元已计入2008 年度损益中。 2009 年4 月,天怡利公司和刘继忠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及建设投资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1
公告日期2007-12-21
案件名称权益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
原告方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本公司于二〇〇一年收购该公司)和深圳市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签订了《联合开发经营合同书》,约定龙华公司提供土地、华电公司提供资金,利润按华电公司65%,龙华公司35%的比例分配等。但囿于当时宝安县政府的房地产开发必须挂靠县属房地产公司的相关规定,龙华公司和华电公司与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东公司”)签订《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龙华公司提供土地、华电公司提供资金、宝东公司提供当时在宝安县内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合法手续,利润按龙华公司25%、华电公司65%、宝东公司10%的比例分配等。嗣后,上述三方与深圳市国土局宝安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华电公司付清了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金等地价款,并收购了龙华公司在黄金台项目享有的所有收益权。至此,华电公司在黄金台项目享有90%的收益权。 随市场经济发展,宝安撤县改区,其后,原宝安县政府关于强制挂靠的相关规定也随之废止,华电公司和龙华公司多次向宝东公司提出解除《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未果,遂于二〇〇三年八月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宝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二〇〇四年四月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二〇〇四年三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无效;2、被告宝东公司对黄金台山庄别墅用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3、被告宝东公司对黄金台山庄别墅项目不享有收益权。
判决日期2004-03-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对黄金台项目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96 号民事判决; 2、驳回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20 元,由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31
公告日期2004-07-31
案件名称合作经营纠纷
起诉日期2003-07-01
原告方深圳市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长盛公司在深圳新世纪酒店的合作经营方违约伊始,即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谈判协商,追要欠款,并于2003年4月16日正式通知合作方终止《合同书》,以尽量弥补经济损失,但合作方一直拒不合作。
判决内容1、解除合作合同并解散合作公司(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并由申请人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回收其投入合作公司的长盛大厦房产使用权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意见确定的原则,依法对合作公司进行清算。 2、两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9,956,474.00元;两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经营收益额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从欠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634,274元,立案费10,000元,应由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缴的人民币644,274元,抵作本案的仲裁费用。两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44,274元。
判决日期2004-01-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裁决,并经我公司、深圳市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立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协商,决定: 一、自2004年2月18日起,我公司全面收回长盛大厦房产使用权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 二、我公司将长盛大厦房产使用权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全权委托给我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和管理。 三、以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的一切经营行为及其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我公司无关。 四、合作各方当事人将依法对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将依法解散。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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