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11 |
| 标题 | 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4年9月)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信息披露违规、规范运作违规 |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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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13 |
| 标题 | 凯添燃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 文件批号 | 宁夏证监局[2024]11号 |
| 批复原因 | 1、2023年年报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1.1独立性相关内容披露不准确。1.2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1.3前五大供应商披露不准确。2、未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凯添燃气、龚晓科、穆云飞、高永进、张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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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13 |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龚晓科、穆云飞、高永进、张靖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1号 |
| 批复原因 | 经现场检查,发现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添燃气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年报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独立性相关内容披露不准确。宁夏凯添天然气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凯添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金海凯添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目前业务停滞,公司部分财务人员在上述企业中兼职。公司2023年年报中称“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披露不准确。二是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披露天然气销售收入确认具体原则为:“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根据运营部门核实的抄表量和销售单价确认收入”。经查明,线上销售(虚拟账户充值)模式中,公司运营部门未对客户进行抄表,不存在抄表量的相关凭证,年报遗漏披露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三是前五大供应商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年报中披露的第八大供应商和第十大供应商实际控制人为夫妻关系,公司未合并披露。
二、未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公司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别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董事会、5月1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公司未进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报送。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1〕33号)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龚晓科、总经理穆云飞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张靖对上述第一项负有主要责任,董秘高永进对上述第二项负有主要责任。 |
| 批复内容 | 依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监管指引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凯添燃气、龚晓科、穆云飞、高永进、张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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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13 |
| 标题 | 【2024年】第007号关于对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年报问询函[2024]第00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24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邮箱(feedbackbse.cn)并对外披露。 |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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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12 |
| 标题 | 【2024年】第007号关于对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二次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问询函[2024]第00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4年4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邮箱(feedbackbse.cn)并对外披露。 |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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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3-20 |
| 标题 | 【2024】第004号关于对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问询函[2024]第004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4年3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邮箱(feedbackbse.cn)并对外披露。 |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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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06 |
| 标题 | 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2年12月)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减持预披露违规 |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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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28 |
| 标题 | 凯添燃气: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文件批号 | (贺)应急罚[2022]32号 |
| 批复原因 |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排查出安装通气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废气回流等造成人员中毒、爆炸的安全隐患,针对已辨识出的安全隐患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贺兰县碧水云天小区“9·06”天然气泄露闪爆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造成2人被灼伤,目前相关人员身体康复进展顺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该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叁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理人 | 贺兰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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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05 |
| 标题 | 关于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1年2月)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关联交易违规 |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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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6 |
| 标题 | 凯添燃气:关于收到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文件批号 | 银国税稽处[2017]116号 |
| 批复原因 |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
1、2012年至2015年购进燃气表和报警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安装,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2,158,712.72元。其中:2012年937,518.11元、2013年642,703.03元、2014年297,489.84元、2015年281,001.74元。经逐期计算,共应补缴增值税2,158,712.72元,其中:2013年3月143,438.12元、4月124,661.13元、5月130,266.71元、6月290,769.62元、7月84,348.13元、8月309,302.28元、9月11,211.24元;2014年4月140,995.76元;2015年1月35,181.39元、2月244,727.74元、3月362,808.86元、9月104,003.69元、10月35,127.53元;2016年2月141,870.52元。
2、2015年公司内部审计调减销售收入17,236,705.65元,调减销售成本12,640,928.16元。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4,595,777.49元。
3、2012年至2015年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转出进项税额,应逐年调增营业成本2,158,712.62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2年937,518.11元、2013年642,703.03元、2014年297,489.84元、2015年281,001.74元。
综上所述,2012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37,518.11元,2013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42,703.03元,2014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97,489.84元,2015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14,775.75元。2012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181,422.28元,检查调整后所得为4,243,904.1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636,585.6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777,213.34元,多缴企业所得税140,627.71元。2013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746,178.62元,检查调整后所得为7,103,475.5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65,521.3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161,926.80元,多缴企业所得税96,405.45元。2014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2,714,452.18元,检查调整后所得为12,416,962.3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862,544.3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907,167.83元,多缴企业所得税44,623.48元。2015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9,835,375.87元,检查调整后所得为24,150,151.6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622,522.7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975,306.3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47,216.36元。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除责令限期缴纳增值税2,158,712.72元、企业所得税647,216.36元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处理人 |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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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9-22 |
| 标题 | 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17]463号 |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7年8月31日,公司未在2017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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