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3]5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控制使用“马某男”等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本案所涉证券交易。二、账户组操纵“茶花股份”等股票价格的情况,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茶花股份”等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在38个时间段存在拉抬股价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合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没收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违法所得617,370.24元;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处以2,469,480.96元罚款,其中,对谭某1处以2,099,058.82元罚款,对谭某2处以246,948.09元罚款,对徐某辉处以123,474.05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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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2 |
标题 | 神奇制药: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46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46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工作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就有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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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7 |
标题 | 神奇制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药品研究进展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936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药品研究进展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3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2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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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9 |
标题 | 神奇制药关于子公司下属生产基地之一(龙里分厂)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治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
文件批号 | 龙环罚字[2018]10号、龙环责停[2018]2号 |
批复原因 |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龙里环保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龙里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龙里分厂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黄泥哨污水处理厂)的废水,COD、BOD5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标准限值,COD超标1.2倍、BOD5超标0.43倍。
龙里环保局认定龙里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龙里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项的规定,对龙里分厂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龙里分厂实施停产整治。龙里分厂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罚款和报备整改方案。停产整治期限为上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
处理人 |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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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6 |
标题 | 神奇制药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338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1月30日,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奇制药”)接到贵部《关于对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以及相关人员增持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38号),要求公司就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以及相关人员增持股份事项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接到《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对《问询函》关注问题逐一向本次减持及增持股份的相关方进行询问。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就《问询函》关注问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回复,现将公司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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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1 |
标题 | 神奇制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338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以及相关人员增持股份事项的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3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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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4 |
标题 | 神奇制药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文件批号 | 龙环罚告字[2015]35号、龙环责改字[2015]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神奇药业有限公司龙里分厂(以下简称“神奇药业”)收到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5]3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龙环责改字[2015]39号):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 未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 利用渗坑倾倒其他废弃物。 |
批复内容 |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进行如下整改:
1、 立即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使用。
2、 立即停止利用渗坑倾倒其他废弃物,限期3日内排除危害。 |
处理人 |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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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10 |
标题 |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补充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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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3-21 |
标题 |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龙环罚字[2014]1号 |
批复原因 | 柏强制药于2014年3月20日收到龙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环罚字[2014]1号),该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存在的违法事实
1、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
2、在交通干线(贵新高速公路)附近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柏强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的通知>》(黔环通[2010]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文件规定,龙里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柏强制药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零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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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2-1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海波、曹琏琏)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4]25号 |
批复原因 | 神奇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筹划将其药业资产注入永生投资,实现药业资产整体上市,无疑对永生投资的资产、经营与证券市场投资者交易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综合考量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固有关系,胡海波买入“永生投资”时点与交易模式上的异常情况,曹琏琏与胡海波于涉嫌交易期间频繁、异常的电话联络情况,二人电话联络时点与涉嫌交易时点的高度吻合,以及当事人对于电话联络内容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对于交易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等情况,推断曹琏琏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胡海波,胡海波利用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曹琏琏、胡海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胡海波账户违法所得368,823元、魏某飚账户违法所得66,195.15元,并对胡海波处以435,018.15元罚款,对曹琏琏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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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尚未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公司股东大会记录上缺少出席会议董事的签名。
3、董事会尚未设立专门委员会。
4、有关注册商标使用对大股东存在一定程度依赖性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9号)的精神,以及上海证监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07年,公司积极参与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并按期完成了公司自查、公众评议、整改提高等三个阶段的工作,公司治理水平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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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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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4 |
标题 |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07]409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规范运作方面
二、关于独立性方面
三、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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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针对公司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计划以及上海证监局整改通知书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公司进行了积极的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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