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30 |
标题 | 关于对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8号 |
批复原因 | 你们作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迅股份)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原合计持股5%以上。经查,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4年6月20日至7月5日,你们减持龙迅股份股票101,930股,持股比例减少至4.9994%。你们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7月13日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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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30 |
标题 | 龙迅股份:关于对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4年7月13日,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迅股份或公司)股东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中安)及其一致行动人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滁州中安)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5日,合肥中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72,458股,占公司总股本0.0708%;滁州中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9,472股,占公司总股本0.0288%;本次减持后,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减少至5,113,448股,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至4.9994%。本次权益变动前,合肥中安、滁州中安合计持有龙迅股份3,523,90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0880%。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预期。公司股东合肥中安、滁州中安合计持股比例由5.0880%下降至4.9994%,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股东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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