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

- 603037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9
标题凯众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81号、82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235939XD)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是“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为赛力斯供货全系的聚氨酯缓冲块产品,为江淮和奇瑞供货大部分聚氨酯缓冲块和轻量化踏板产品”。经查,你公司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江淮和奇瑞供货,供货产品价值量较低,占客户总采购额比例小,且对部分华为相关车型尚未实现营业收入。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贾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5
标题关于对贾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82号
批复原因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众股份”)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是“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为赛力斯供货全系的聚氨酯缓冲块产品,为江淮和奇瑞供货大部分聚氨酯缓冲块和轻量化踏板产品”。经查,凯众股份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江淮和奇瑞供货,供货产品价值量较低,占客户总采购额比例小,且对部分华为相关车型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凯众股份关于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5
标题关于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8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235939XD)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是“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为赛力斯供货全系的聚氨酯缓冲块产品,为江淮和奇瑞供货大部分聚氨酯缓冲块和轻量化踏板产品”。经查,你公司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江淮和奇瑞供货,供货产品价值量较低,占客户总采购额比例小,且对部分华为相关车型尚未实现营业收入。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07
标题凯众股份:关于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2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10月11日16时32分、10月13日14时48分,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是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在奇瑞智界车型上,凯众供货减震产品和踏板产品”。相关回复发布后,公司股票于10月12日至10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异常波动情形。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0月16日提交说明公告称,公司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供货缓冲块产品,2023年上半年销售60万元左右,占公司2023年上半年营收0.8%,预计对公司2023年营收影响极小,对奇瑞供货尚未产生销售额。 在华为汽车相关概念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公司在e互动平台发布相关经营合作信息,未充分完整地揭示相关业务对公司业绩影响极小等风险,经监管督促后才予以澄清,相关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洁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洁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20
标题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1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2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于2020年2月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