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

- 603010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告  公告日期:2020-11-18
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2016年阻燃剂的生产量有误。公司,披露生产量为69,292.66吨,相比实际生产量65,268.16吨偏高6.17%。直到2017年7月2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公司才发现上述差错并公告予以更正。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作为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9月1日决定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告  公告日期:2020-11-18
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于2018年6月27日—7月16日新增及补充质押14,758,74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8%。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相关股票质押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票质押情况,直至2018年7月17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12.7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8月1日对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6-23
标题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60号
批复原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陈朝亮作为公司2015年、2016年的年审会计师,朱伟作为公司2015年的年审会计师,张建新作为公司2016年的年审会计师,对公司上述两年的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朱伟和张建新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执行充分合理的审计核查、验证工作和未作出审慎尽责专业判断的违规行为:一是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未将并购子公司业绩承诺事项识别为因舞弊因素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将相关营业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二是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在执行采购和付款环节内控审计时,未合理关注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同为销售客户)的付款申请单无采购申请人、无具体货物名称等明显异常情形;未将采购与付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三是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内控审计时,内控测试结论不合理、不谨慎,未将销售与收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四是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同为销售客户)2015年销售额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未合理关注第一大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未追加有针对性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批复内容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朱伟、张建新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6
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审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162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9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二、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三、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四、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8
标题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48号
批复原因万盛股份及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违规行为包括如下方面: 一、万盛股份重组收购标的大伟助剂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收入及成本; 二、万盛股份重组收购标的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通过承担原材料采购成本少计营业成本; 三、万盛股份重组收购标的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通过代付奖金及员工福利少计管理费用。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兼时任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原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予以公开谴责,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08
标题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主办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061号
批复原因大伟助剂在重组置入上市公司前后通过财务造假行为虚增业绩,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并导致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龚卫良等重组交易方未及时履行2015-2017年度业绩承诺补偿。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时任项目主办人嵇登科、王振华、崔海峰未能勤勉尽责,在为本次重组交易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声明有充分理由确信重组方案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其相关核查意见不准确,在持续督导期间也未能切实履行督导义务,发现并纠正大伟助剂及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并审慎出具核查意见,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4条等的规定。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嵇登科、王振华、崔海峰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12
标题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22号
批复原因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助剂”)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你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合并报表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91.62万元、813.58万元、557.98万元,并导致你公司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龚卫良作为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总经理兼万盛股份副总经理,未将大伟助剂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及时告知万盛股份,对万盛股份上述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高献国作为万盛股份董事长,对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周三昌作为万盛股份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宋丽娟作为万盛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20
标题万盛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媒体报道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05号
批复原因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0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6
标题万盛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05号
批复原因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0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7月6日披露本函,并于2017年7月1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9
标题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713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证公函【2017】071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6月1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对预案做相应补充,书面回复我部并进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08
标题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2月29日,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2016年1月13日,公司披露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2016年3月1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以下简称“《继续停牌公告》”),未披露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具体情况,但承诺不晚于2016年3月8日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此后,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8日、3月15日、3月22日和3月29日,先后4次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重组进展公告》”),称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以保密考虑和谈判需要为由,未披露重组的明确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2016年3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重组事项的公告》,因与交易对方未达成一致而终止重组,公告中仍未明确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随后,我部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明确并披露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等相关事项。公司迟至2016年4月6日在回函的相关公告中才对重组标的和交易对手方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未能在前期公告承诺的期限内披露本次重组明确的交易标的情况,直至承诺的披露期限届满近1个月后,在我部监管工作函件的督促下,才对重组标的资产情况等进行披露。同时,公司在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前,先后4次披露《重组进展公告》,均未提示重组终止的相关风险,对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风险信息揭示不充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06
标题万盛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05号
批复原因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30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并于2016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全文公告了监管工作函(公告编号:2016-029)。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工作函进行了认真分析逐一落实,现就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02
标题万盛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05号
批复原因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30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前述事项,并于2016年4月6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同时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返回页顶